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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开发合作意向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投资合作协议书
以上三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甲方拟对 项目和 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丙两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位于 ; 项目,位于 ,前述两个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在两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总投资超过预计 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 三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 年 月 日或两项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其他两方确认,并将资金交给甲方财务或汇入甲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利润分配期限
各方同意在两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30天内,乙丙方可要求甲方按三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2、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具体内容各方协商)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一份交甲方公司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 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投资开发合作意向书 [篇2]
甲方: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乙方: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加快道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合作双赢、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原则,就道真自治县玉溪河滨河景观及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郑家片区南侧虏地产开发、郑家片区北侧及行政中心东南侧地产开发、淞江温泉等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开发内容
(一)玉溪河滨河景观及河道整治(二期)工程
1.总投资:约2亿元;
2.建设内容:玉溪河滨河景观及羽道整治(二期)工程。按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具体以乙方与县城兴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为准;
3.建设工期:l年(2017年8月中旬进场开工,具体以正式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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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及工程款拨付: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增减的工程量为依据,计价按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不下浮(市政);工程完工前按工程进度支付
3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付清。
(二)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1.总投资:约6亿元;
2.建设内容:上玉工业园区内40万m2标准厂房建设,按甲方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3.建设工期:分两期进行建设,工期l年(2017年7月15日前进场开工)。.具体以乙力与县上玉工业园区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4.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及工程款拨付: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增减的工程量为依据,计价按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不下浮(建筑);工程完工前按工程进度支付3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l年付清。
(三)郑家片区南侧房地产开发。
1.供地面积:出让土地约300亩(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2.总投资:约l0亿元:
3.建设内容:容积率2.5,其它指标按县政府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建没;
4.建设工期:4年;
5.供地方式及价格。甲方分两期供地。甲方分两期对土地进行“招、拍、挂”,乙方依法参与竟买。地价为1 00万元/亩,若乙方成功摘牌且摘牌价超出1 00万元/亩,超出1 00万元/亩的部分甲方全额安排给乙力用于本协议
中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四)郑家片区北侧及行政中心东南侧地产开发
1.供地面积:郑家片区北侧出让土地约200亩、行政中心东南侧约80亩(规划红线图为准);
2.建设工期:3年;
3.该地出让价格及其他事项另行协商。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对乙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对乙力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进行全程监管,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予以整改和达不到工程质量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3.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4.向乙方提供承建项目规划图纸及方案。
5.负责协调县内有关部门为乙方做好施工建设过程的协调服务。
6.负责按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按期拨付乙方工程款。
7.负责按土地出让协议按时供地。
8.协助乙方办理项目验收及各项相关审批手续。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
2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在签订本协议书后1 5个工作日内在道真县注册公司,并办理好公司落户手续,项目涉及的税费由甲方职能部门代扣代缴。
4.必须全程参与和甲方约定出让地块的土地竞买,否则,甲方将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
5.在本协议正式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打入2 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签订第一个正式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并正常施工后30日内甲方全额退还该保证金,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利息。
6.必须自行完成本协议的工程,不得转包、分包或不按本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施工,否则,甲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7.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
三、其他约定
1_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由乙方提出调整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力可实施。
2.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工程量变更,必须经甲乙双力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签证,对私自变更的不予认可,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3.项目建设中,工程建设计价在贵州省2 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中缺项或漏项的,按贵州省工程建设相关配套文件
不F浮计算,如遇涉及工程材料及人工计价在贵州省当期信息市场指导价中没有的,该计价的确定为依据就近市场价格甲、乙双力协商确定。
4.乙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40%作为甲方征地拆迁等费用,6 0%由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作为甲力应付工程款拨付到乙方道真公司的工程建设专户,全额用于支付滨河景观、园区标准厂房等工程项目建设,该资金使用甲力全程监管,或由乙方出具对应金额的履约保函。
5.甲方以乙方在工业园区的在建标准厂房向乙方作工程余款的支付抵押,直至按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余款付清。
6.工程项目建设在合同约定期不计融资成本和银行利息。
7.乙方在本协议进入正式履约程序后,同等条件下享有道真县松江河温泉的优先开发权,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四、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在协议中任何承诺性质的条款未能履行,而使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造成一方损失,违约方按另一力实际损失赔偿其违约金。
五、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应协调处理,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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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宜
1.本合作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投资协议一式6份,甲乙双力各执3份,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日 月
投资开发合作意向书 [篇3]
甲方:中房集团明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龙元堂奥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洽谈,就乙方“牛血SOD综合开发”项目合作达成共识,为加快双方的合作进程,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相关事宜签署本合作意向。
一、合作方式
股权质押投资:乙方项目符合甲方合作条件,经甲乙双方签定正式合同后,由甲方采用100%股权质押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合作资金
1、项目需甲方投入资金1.1亿元人民币。乙方以该项目所有固定资产(房产及其他设备)作为合作条件。
2、合作期限 :5年,自签订正式合作合同之日起计算。
3、到款期限:自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将项目资金根据使用计划一次或分期划拨到乙方项目帐户(甲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分配方式
甲方资金到位后,乙方每年在年度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 15-- 18%(待定) 年的投资回报,直到合作期满。
四、投资回收
1、甲方在合作期满后15个工作日之内收回对乙方项目的全部投融资款。甲方在收到所有约定收益和全部投融资款后,无条件退出,项目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2、乙方应按照投资正式合同规定,按期归还甲方投融资款,如需延期,乙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延期合作手续,如乙方未按照投资正式合同约定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投融资回报,甲方将不予办理延期合作手续。
五、合作程序
1、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交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和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供甲方用于投融资评审的决策依据。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项目相关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评审意见函件。
3、如果乙方项目符合合作条件,甲乙双方签订正式项目合作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划拨项目款项,甲方派员监督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但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到乙方所在的工商管理局办理100%的股权质押手续。在乙方出现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甲方红利或其他足以造成甲方资金风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及资金安全。
5、双方合作期满,乙方必须无条件结清甲方应得的全部回报和投融资的本金。
6、上述程序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只有在某阶段的程序完成后,才能开始进行下一个程序工作。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及时签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向乙方通报合作进展意见,如超过约 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没有答复,乙方有权终止合作进程。
2、负责提供合作所需的证照等文件,并保证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在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后履约投融资。
4、在合作项目无法正式签订合同时,在乙方自愿的前提下,负责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并积极辅导乙方,直到符合融资条件。
(二)乙方责任义务
1、及时向甲方提交项目合作所需有关报告等文件资料,如超过约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2、保证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落实合作项目基础工作,具备合作基本条件和要素。
4、负责落实合作项目的申报批文及项目法定资料等其它前期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七、特别约定
1、双方均只认可政府部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以公文形式出具的各种项目报告、证件文件等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投资或投资担保方的运作程序进行,以保障资金安全运作。
2、如果乙方的条件符合甲方的投融资要求而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到款的,甲方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正当费用;如果因乙方企业及项目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收益保障造成甲方出现经济损失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在项目合作运作过程中,除负责考察人员在考察期间实际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外,有权拒绝该项目甲方人员提出的其他任何要求,如有其他要求发生,乙方可直接向甲方组织反映,甲方将及时调换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继续运作,同时对上述违规人员依规处罚。否则,甲方将视其为乙方不作为,亦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乙方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合作。
4、双方只认可已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任何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所做的任何承诺都是无效行为,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双方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合作内容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对外披露任何数据及信息。
八、其它约定
1、双方建立文件登记签收制度,凡属重要的文件和报告,以双方各自的登记签收为准,其它文件数据可使用传真,电邮,邮递方式收发。
2、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以书面确认的一致意见作为补充,与本意向书共同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
3、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4、本意向书有效时间为三个月。
5、本意向书签约地为中国北京。
甲方(签章)中房集团明鑫实业 乙方(签章)吉林龙元堂奥能生物 投资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章:
电话:010-58859619
传真:010-58859966
手机:
签订日期:2017年 月 代表签章: 电话: 传真: 手机: 签订日期: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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