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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作意向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是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 行业的中国企业;
2、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 行业的中国企业法人;
3、甲方已就 产品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号为: ,乙方已为甲方研发该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和试制条件,甲方承诺委托乙方独家加工该同类产品。
甲乙双方为实现产业优势互补,共同做大做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确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系列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与之配套的压具(包括: )应由甲方自行生产。
2、产品规格及技术参数:
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发生变化,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 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2日个工作日内提出,甲乙双方应就异议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办法。
2、乙方应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 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 %,若超过 %,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应优先安排、积极组织生产,尽力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三、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技术参数进行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质保期: 年,从产品送达交付地点之日起计算。
3、产品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机构鉴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的责任。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国家检验机构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第三人,第三人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对任何第三人所作的赔偿(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不能作为甲方的损失计算依据;
(2)因产品设计、人为损害等乙方加工制造之外的原因所导致的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四、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交付地点及运输: ,物流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2、交付时间:以甲乙双方确定的订单为准。
3、检验期限:甲方应在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后 日内验收完毕。
4、产品质量异议提出及处理:若甲方发现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订单要求,应在验收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验收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符合要求。乙方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应妥善封存该产品,不得擅自处理该产品,否则视为产品合格。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应立即与甲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将该产品提交国家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甲方垫付,鉴定结果若产品合格,则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若产品不合格,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5、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原材料
1、产品所需原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应确保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2、目前原材料(主要材料 )的市场价格为: 元/吨。
六、加工费用及支付
1、乙方为甲方加工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指定的产品,每台
的加工费为人民币 元,主要原材料价格(按照下订单时国家权威网站公布的市场价格为准)涨跌幅度超过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所确定的价格的 %的,每台的加工费相应涨跌 %。
2、加工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材耗发生变化,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共同商定合理的价格。
3、甲方应于下订单之日起三日内先向乙方支付该订单所需加工产品的加工费的30%,货到交付地点后 日内,甲方再先乙方支付加工费的65%,余款5%应于下订单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4、鉴于甲方向乙方的付款为持续状态,甲方应在付款单上注明每笔付款所对应的订单号,甲方未注明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付款所指的订单号。
七、特别约定
1、基于乙方已为甲方研发该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和试制条件,并且将继续为甲方研发、完善该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条件,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加工该同类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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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甲方系该产品的专利申请人(专利经核准后为专利权人),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提供或加工该产品。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加工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累计拖欠乙方应付款达 元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该产品价格总额的日万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经双方共同确认或者国家检验机构鉴定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按照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合理选择修理、更换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5、本协议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九、合同的终止
1、本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2、本协议因合法解除而终止。
3、本协议因甲乙任何一方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
4、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终止。
5、本协议因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因而终止。
十、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新颁布法律规定等。
十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18年 月 日止。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
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通知条款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订单及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委托加工合作意向书 [篇2]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生产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就××产品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产品。具体加工品类、产品、加工费用待乙方打样产品定型甲方确认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确认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为××产品进行生产加工、灌装、包装、储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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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应为甲方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提供条形码、产品标准给甲方使用。协议有
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生产加工的产品已使用的条形码,乙方均无权使用。
3、 本协议签定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盖有公司印章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有效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套;待甲方试制产品定型确定各类产品配方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交各类产品的相关产品生产标准复印件一套。上述资料仅限甲方用于本协议履行期内的资料保存、产品销售等,否则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4、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盖有公司印章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有效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套。仅限于本协议履行期内产品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5、 乙方免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内加工产品的相关报批手续时,负责提供乙方相关资质证书和相关标准。乙方可为甲方代办产品送检手续,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质检、卫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6、 乙方同意:在甲方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检查验收、客户参观考察等活动时提供接待和配合,乙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 甲方对乙方的生产安排、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等有监督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派出二名以内的工作人员在生产期间参与现场的质量管理,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应给予配合。甲方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8、 甲方对本协议约定委托加工产品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包装物、印刷品等物质,
均拥有完全自主采购权。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也可以委托乙方代为采购。
9、 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和物质的产品质量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对甲
方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和物质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验收,如有不合格等异议时,应在收到货物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提出。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书面通知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认同时,甲乙双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货物现场共同取样封存,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自检,另一份送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甲乙双方认同第三方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果。
属于乙方检验出现的过错,由乙方承担甲方为此付出的相关费用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并负责按时交货。属于甲方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过错,由甲方承担乙方为此付出的相关费用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并应在出具最终结果的第二天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质的调换或补齐,因第三方检验及调换补齐物质所消耗的时间,乙方有权据此顺延交货时间。
10、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和物质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仓库,货物的搬运、清点、储存、安全和管理由乙方承担负责。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如发现有差错或有异议时应即时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对有重大问题发生时应形成双方书面意见进行处理。
11、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和物质,应自甲方下达生产计划订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达乙方所在地指定仓库,如有延误乙方有权顺延交货时间。
12、当以下条件同时成立时:乙方收到甲方准确下达的生产计划订单、甲方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和物质按期到达乙方所在地指定仓库、甲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生产加工费用预付款,乙方应在三十天内保质保量完成订单生产。
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采购原辅材料和物质,甲方应在下达生产计划订单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乙方的采购内容、权限和货款支付方式,以便乙方按生产任务的要求时间及时采购到库,保证生产计划按期完成。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采购的原辅材料和物质,货物到达仓库后应及时通知甲方验货,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样检验,如有质量不合格等异议,甲方应在取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当甲方的检验结果与乙方发生重大差异时,比照本协议第二条第9款执行。
1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从逾期第六天开始起计算乙方违约责任:每延期交货一天按当期生产计划订单货物价值(原材料价值+加工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乙方对本协议代为生产加工的产品,涉及的所有原辅材料、配方和物质不得擅自更换。如有发生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
15、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1)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生产加工产品,确保甲方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质期为三年。
(2)在产品未开封启用以及正常储存的前提下(储存地方应保持阴凉干燥),若产品在规定的三年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发臭、变质等情况,经由国家权威检验机构化验实属质量品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包退包换,退换产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包装材料原因,产生产品质量问题(包装密封性不好,导致产品变干、发霉及包装材料与内容物发生反应引起变味等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甲方以传真形式下达生产计划订单给乙方时,除应由甲方盖章外,还应由甲方书
面指定的经办人签字确认,乙方才能予以生产。确定生产时,乙方需出具由甲方指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产品小样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同时留样备查,并标明产品原料的成份、含量等相关信息,乙方应确保最终成型产品与小样一致。
17、乙方按期按质完成甲方生产计划订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现场抽样进行感官目测验收,其感官目测验收的标准,比照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产品小样或已定型的同品类产品为对照,其内容仅限于产品标贴、封膜、重量、生产日期、喷码、内外包装的整洁性、内容物的形态、颜色、气味等感官项目。
(1)如甲方感官目测验收合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付款。
(2)如果感官目测项目验收有严重问题时,甲方有权拒绝提货,根据具体问题双方协商弥补或善后处理办法,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8、甲方从接收产品之日起九十天内,有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分析检验后提出质量异议。
19、甲方应在下达生产计划订单的三个工作日内,按加工费用总额的30%支付加工费预付款给乙方;乙方如期按质足额交货时,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的全部加工费。
乙方按期按质交付产品的同时,每一产品品类和批次应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原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原件各一份;若产品报价为含税价格,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若产品报价不含税金,甲方需另外支付6%的税金后, 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税率17%)专用发票给甲方。
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从逾期第六天开始起计算甲方违约责任: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当期生产计划订单货物价值(原材料价值+加工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乙方应及时接受甲方按协议约定要求下达的生产计划订单,并积极组织投入生产,
确保按质、按量、按期交货。当乙方生产作业无法实施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取消或修改订单。如因重大设备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导致乙方无法开展生产时,
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1、本协议履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均无权自主生产与本协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品牌,也不得为第三方代加工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品牌。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行为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22、如甲方因自身原因不再需要已下达给乙方的生产订单,如乙方已经按照订单进行生产,甲方仍应支付该次订单所约定的全部价款,如乙方因为取消生产计划而产生了相关费用或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3、甲方提供的包材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因包材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任何市场纠纷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24、乙方应保证产品内容物原辅料消耗出品率不低于97%,低于本标准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按实际价值全额赔偿。
25、甲乙双方约定包装瓶、宣传品及其它包装材料的消耗出品率,按实际消耗计算。即“实际出品率+实际破损率=100%”。破损材料需要报损的应交由甲方指定人员清点验收签字认可。破损率最高不能超过3%。
第三条:仓储物流
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所有物质提供足够的仓库位,并免费提供从材料入库到产成品出库共80天的储存保管时间。若乙方逾期交货,免费仓储管理时间顺延。若甲方逾期提货,每天按生产计划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一罚金给乙方给予补偿。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十个立方体积的尾料( )存放仓库常年使用。如有超出使用的体积,甲方应按每立方每天0.5元人民币价格给乙方进行补偿。
2、货物运输、搬运费及运输风险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3、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代办运输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书面的要求和指令代为办理,运输费、搬运费及运输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保密及不正当竞争条款
1、甲、乙双方对合作期间接触到对方所有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成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客户等各方面的各种机密信息均有保密义务。
2、本协议所称“机密信息”指甲、乙双方及其关系企业,所有继续保持其秘密性和经济上利益的一切商业上、技术上的信息。包括书面记载信息、可申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信息,还包括经营计划、销售计划、产品开发计划、业务模式、市场分析、财务数据、会计报表、客户数据、供货商数据及其他与甲方营业活动有关的数据。还包括各种电子文件、数据库、发现、概念、构想、设计图、产品规格、流程图、模型等。
3、甲、乙双方依约或依法对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负有保密责任。
4、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终止的二年内,依然负有保守前条机密信息的义务,对于因业务需要而知悉或持有对方的机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以口头、影音、借阅、交付等对外披露给甲、乙方以外的人。
5、但机密信息如已经公开或解除其机密性,则对该部分不负保密义务。
6、本协议保密义务,不能因本协议的终止、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影响。
第五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在守约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它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任何有关本协议之内容、信息以任何方式披露、泄露或使双方以外的人知晓。若一方违反此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的条款若与本协议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但不应影响双方已经实施的合作结果。
3、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内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4、 本协议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内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当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政府的管理行为(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等)、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双方可免责,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势变更状况通知对方。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甲方签署的委托加工产品确认书、生产计划订单、指定经办人的授权书等文件均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双方可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A、乙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生产计划定单;B、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委托加工费用;
3、 协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时,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或委托第三方生产加工印有乙方生产制造或三证批号的一切包装物品、宣传资料。如有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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