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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
申请人:XXXX(身份证号: )
住址:
申请事项:
变更申请人xx-x为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贵院作出 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启动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原申请执行人为xx。2016年 月 日,原申请执行人XX与本人协商一致,将享受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本人所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将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 [篇2]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3131115770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 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 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15)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1、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井陉县当地的企业,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实际上该企业既无土地房屋等财产,也无实际的经营场所,其所谓的经营地点均为租赁,该企业实际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执行法院明知这一情况,既不对出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不对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 [篇3]
申请执行人: *** ***。
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桥西巷**号。联系电话:
执行法院名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2015)韶武法民执字**号。
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2015年3月11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相邻权纠纷一案历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定案。生效判决内容为:*** ***应向*** ***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500元;*** ***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排污管改建在靠着自家墙体,并改变油烟排放方向;*** ***应支付诉讼费用500元给******,此款限*** ***在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时一并迳付给*** ***。
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 ***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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