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工作会议纪要
2015年5月15日下午3时,韶山市合管办主任郭志刚在韶山市合管办会议室主持召开新农合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补偿的会议。
会议听取了韶山市合管办关于韶山市2015年委托人寿保险公司韶山市分公司经办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服务委托协议的介绍。
会议认为,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是我办继“新农合筹资代扣代缴”之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弥补我市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受理、勘察等经办能力不足的良好举措;进一步确保新农合基金规范支付和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患者正当权益公平、公正的享受新农合政策。
会议要求,韶山市合管办委托人寿保险公司韶山市分公司进行意外伤害补偿服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应确保便农、惠农、利农的原则。 会议讨论并明确:
1.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乙方报案,超过2个工作日报案的,乙方只登记,不受理,不予补偿,考虑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超过报案时间的处理,以调查后的.事实为依据
2.在韶山市外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住院的,出院后两个月内凭乙方出具的无责任方《勘察报告》和新农合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到乙方设在韶山市卫生服务大厅窗口办理住院费用补偿手续。其中湘潭市合管办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人寿保险公司与湘潭市合管办进行
核准,并确定名单。
3.韶山市合管办委托人寿保险公司韶山市分公司进行意外伤害补偿的服务暂定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即半年。
4.对于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无责任方且未获赔偿的情况,以调查后的事实为依据。
5. 严格执行韶山市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妥善管理相关票据、资料
6、人寿保险公司韶山市分公司应保障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经办服务人员的配备
7、对于特殊案例的处理和决定,不得由单方面签字补偿的行为,最终解释权归韶山市合管办。
8、对于受理补偿起止时间段的界定,以参合人员出院日期为准。
9、对于宣传动员工作,人寿保险公司韶山市分公司负责进行落实,市合管办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10、人寿保险公司韶山市分公司负责召集其本单位的各级经办人员,韶山市合管办负责对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办人员在统一时间进行培训、学习。
出席:郭志刚 谭学军 傅罗冬 庞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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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王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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