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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例会等会议的召开周期、参加人员、主要任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
第四条 会议周期和参加人员: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召集,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 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的存档。
参加人员:公司安委会主任(经理)、副主任(主管副经理)及安委会各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工作汇报。
2、审议矿业公司、各单位、部室安全生产季度、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3、组织研究和落实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六条 会议周期和参加人员:
1、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通知召集,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
参加人员: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部门及各单位、部室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
2、各单位、部室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各单位、部室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通知召开并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的存档。
参加人员:单位、部室行政一把手(厂、矿长、经理、部长)、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全管理机构各成员(各车间、相关科室负责人)、安全科全体成员。
第七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各基层单位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2、通报上月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情况。
3、通报月安全生产情况。
4、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车间级安全工作会和班组周安全活动会制度由各单位根据矿业公司和本单位的相关要求制定。
第九条 各级安全例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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