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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 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 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互相协调、合理安排、高效运行的原则。
二、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1、 研究、拟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3、 听取各部门和各项目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4、 对公司及各项目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 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6、 针对各项目安全生产动态汇报合理制定日常检查工作表,并下发各项目。
三、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1、安全工作例会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召集和主持,公司安全主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2、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项目经理及安全负责人。
3、公司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安全主管部门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四、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 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确定,各项目经理可提前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或部门成员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 凡提交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在本部门进行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 公司安全工作例会实行工程安全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裁定。
4、 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项目部经理或专职安全员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并提请复查。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人员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2、 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项目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3、 出席和列席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4、 各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安委会主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公司经营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信息管理,确保公司安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以
便及时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正确进行安全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和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全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安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2、各部室和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的管理,公司建立安全信息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
3、各部室和各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信息报送程序,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处理和汇报。
4、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①、安全工作动态;
②、公司安排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④、事故分析、查处情况;
⑤、安全培训情况;
⑥、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纪要等贯彻落实情况;
⑦、其它应报告的安全事项。
5、各部门每周二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电话:67645489)汇报安全信息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和事故时随时汇报。
6、各部室和各单位要做好安全信息工作的原始记录,对于掌握的安全信息,及时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各单位主管领导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7、安全信息管理纳入安全工作考核。
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 [篇2]
一、总体思路
安全会议内容,组织学习安全法规和相关法规,传达上级单位的安全管理精神和工作安排,总结本厂月度、季度安全管理工作和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度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会议形式:
1、每月的安全月结会与生产月结会一起召开。
2、每季度召开一次厂安全管理专题会议。
3、节假日期间、特殊情况下,随时安排专题会议。
5、各基层单位一把手按时参加厂安全生产会议,会后,组织本单位各级领导或全体员工,传达厂安全和生产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部署本单位当月和季度安全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会议组织:
1、正常情况下,安全管理月结会与生产管理月结会一起召开,会议由厂长(安委会主任)主持,主任无法参加会议时,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2、全体厂级领导和各单位一把手、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3、基层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一把手主持召开,一把手无法主持会议时,有主管安全的副主任支持会议。
4、基层单位安全 会议,参加人员有:正副职领导、工段长、区队领导和班组长参加,必要时,召开全体员工大会。
5、按照本单位领导安排,区队和工段级安全生产会议,由区队长和工段长主持召开。
四、会议记录:
1、厂安委会会议记录,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会议纪要由厂办公室负责起草,发布厂属相关单位。
2、基层单位安全会议记录,由安全员负责记录。
3、区队和工段级安全会议,由副区队长和副工段长负责记录。
4、无论那个级别的会议记录,必须与其他会议记录分开,更不能与日常生产会议记录登记在同一个会议记录本上。
五、会议程序及内容
1、传达近期上级和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文件、指示、通知、通报等),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委会办公室)
3、通报上月和上季度生产中存在的安全、环保、节能、质监、职业健康及管理体系运行、培训教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季度考核结果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4、分析各单位、各部门事故发生情况(事故总数、上年同期发生率对比、事故原因主要集中点、预防措施。(安委会办公室)
5、通报各种安全、环保、节能、质监和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
的奖罚决定。
6、学习、讨论、研究、审定以下工作。
(1)各单位、各部门提出隐患治理中存在问题和安全环保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2)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措施及责任落实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研讨解决季节性、地域性、突发问题及相应的管控措施。
(4)新法律法规学习,新规章、制度和标准等管理文件现场讨论、审定和现场推广。
(5)安全、环保、节能等工程项目的进度问题。
(6)安全专项费用计划投入及使用情况(提出问题部门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应有书面材料)。
6、安排部署下月和下个季度安全工作阶段性安排、布置、总结和奖惩等。(安委会办公室)
7、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照会议讨论结果,总结并决策部署安全环保等工作要点。
8、其他厂领导补充提出指导性意见。
9、会后,各单位领导组织好本单位安全会议精神的传达和相关工作安排。
六、其他要求
1、开会前,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对参会单位进行点名和签到,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人员,按照厂安环考核细则予以考
核。
2、参加安委会会议各级领导,无法按时参加会议,必须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请假。
3、参加会议人员,不准迟到、早退和无故不参加安委会会议。
4、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安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经同意方可由副职代替,否则按旷会处理。
5、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必须将安委会会议传达的精神传达到全体职工,并在本单位会议记录本中体现,接受厂安委会办公室抽查,检查结果将纳入月度考核中。
6、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7、本制度首次发布,于2015年4月 日起实施。
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三章 决议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安委会,公司总经理担任安委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任命,安委会执行主任由公司主管HSE 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负责主持日常事务。安委会的职责包括:
(一)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部署、指导、检查全公司的HSE(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二) 研究提出公司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本企业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决定相关奖励和处罚。
(三) 分析公司HSE 工作形势,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HSE 工作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五) 完成上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传达、布置的HSE 工作;
(六) 审核、批准公司的HSE 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执行主任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安委会以外的职能部门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会议内容:
(一) 传达贯彻政府和上级单位关于HSE 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 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
(三) 研究分析公司HSE 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加强HSE 工作的重大举措。
(四) 通报公司HSE 工作情况,研究协调有关HSE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 研究部署公司HSE 工作的重大活动。
(六) 研究部署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措施,研究协调安全事故或环保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 研究其它有关HSE 工作重大问题。 第五条 会议由工程与HSE 部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工程及HSE 部整理后经安委会执行主任签发。
第三章 决议执行
第六条 安委会会议纪要及会议决定批办事项,原则上在会议后7 日内办理完毕;需报告政府和上级单位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后5 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职责权限由工程与HSE 部直接办理或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工程及HSE 部反馈,工程及HSE 部负责督促和跟踪。必要时,向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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