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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例会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小组的权力机构,是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
一、村民小组会议程序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般由村民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召开的时间。如果本小组多数村民认为有必要召开,村民小组组长也应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而不能拒绝召开或借口拖延召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内容应有专人记录并存档。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推选产生本小组的村民代表。
(3)推选产生本村民小组组长。
(4)依法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
三、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报告和执行
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可做口头报告,也可以书面报告。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议和决定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或者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如确认有不妥,村民委员会及时通知村民小组组长,收回有关决议或决定。村民小组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侵犯了村民小组合法权益,可以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诉意见,请求调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或者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村民小组组长要向村民小组会议汇报。
村民小组例会制度 [篇2]
一、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有18周岁以上的半数村民参加,也可以有本村2/3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三、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3、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5、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五、村民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
六、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一经生效,全体村民的皆应共同执行。
七、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
1、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八、本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一般每15户推荐1名,一个村民小组不少于3名。
三、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
四、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同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五、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听取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3、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4、讨论通过或撤换村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建设等委员会的成员;
5、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正确的决定;
6、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村委会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3天前,将会议时间、内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代表,村民代表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认真做好准备。
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不得撤销或改变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4次。遇特殊情况或有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九、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的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十、村委会应及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
十一、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后执行。
村民民主议事制度
为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决策民主化,由广大村民自己决定依法办好自己的事情,特制本制度。
一、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均应作为村民议事的主要内容。
二、村民议事可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的本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组长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村民意见(建议)箱等形式进行,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村委会应及时予以采纳。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办理:
1、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筹资筹劳事宜(一事一议);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4、村民-联产承包方案;
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议事必须经过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已如期完成国家的管理工作和任务为前提,以符合村情和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大多数的意见决定。
五、本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务公开制度
为增强村委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村民有效监督,密切干群关系,化解矛盾,消除疑虑,减少误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委会的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问题必须列为公开内容。
2、政务方面有:村委会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建设项目、计划生育事务、最低生活保障。
3、财务方面有: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水电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报酬、公务活动招待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
4、事务方面有:征用土地、土地置换和宅基地审批、集体资产承包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二、村务公开的程序
1、村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
2、财务公布前,公布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上级经管站审查后进行公布。
3、年度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等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布。
4、其他村务依据有关规定,按一定程序进行公布。
5、所有公开内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记录。
6、村务公开结束后,村委会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收集整理、立卷建档。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形式
1、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年度目标、全年性工作常年公开,其它村务、财务公开须每季度公开一次。
2、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重大事项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3、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公开栏公开;书面材料公开;会议公开。
四、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督,根据《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开展村务、党务监督工作。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党务、村务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四、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的财务票据,必须注明审核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交村会计送上级经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销入账。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村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评议。
六、收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村民投诉。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纠正。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是村民行使对村民委员会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村民委员会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报告的内容:
1、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作工作汇报:主要是一年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安排,包括本年度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年度工作任务及措施等。
2、由村会计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主要是本年度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包括收入的主要项目和数量,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数量:下年度财务收支的预算情况,包括盈余和亏损等。财务收支预算和执行的主要项目,应特别向村民交待农业税附加的收缴数目和使用情况,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和数额,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数目和使用情况等。
3、村委会应根据平时积累的资料和工作记录,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地形成汇报材料的初稿,经村党组织(总支、党委)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后,最终形成书面报告材料。
4、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应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及时以村务公开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对村民代表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村民
委员会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听取,积极改进,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一、民主评议村干部每年结合年度工作总结于年底或年初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由上级党委统一部署并派员参加。
二、评议对象:主要村干部(下派和挂职)及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评议内容:村干部及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是政治立场和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
四、参加评议的人员:全体村民代表,村干部及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党员、村民小组长、村办集体企业负责人等。
五、评议程序:
1、评议对象进行个人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2、评议对象进行述职;
3、运用测评表进行无记名测评,由上级党委派人收集汇总;
4、向上级党委报告民主评议情况,上报有关材料;
5、上级党委对村班子整体情况作出评价,对村干部进行考评;
6、上级党委向被评议单位和对象反馈评议结果;
7、村党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六、评议结果与村干部及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奖惩相结合。上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被评为优秀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要限期整改或劝其自动辞职,对连续两次评议为不称职的,要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序提请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村民小组例会制度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领导,规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实现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村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在本村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自治实行,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民主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村的决策性权力组织。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在村的各级党和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诚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
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四十人左右,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六条 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当选的村民代表,需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5至15户分工联系到户。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颁发村民代表当选证书,并将村民代表名单、联系户单等内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题报送村民委员会决定。
(二)监督权。对全村的村务、事务、财务进行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和失职,有权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的予以说明和解答。
(三)表决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或建设权。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设和要求。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履行的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性地联系自己所代表的户或本村民小组村民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地带到村民代表会议上,起到代表的作用。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无正当的理由不得制度。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教育所联系的村民遵守纪律法和履行分民的应尽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村民代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并积极宣传和说服所联系的村民贯彻执行。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所联系的村民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尤其是说服村民并带头完成税、费、统筹,提留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任务。
第十二条 在一年内,村民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达两次以上的,应视为自动放弃村民代表资格。缺额人员从本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应接受其联系户和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本村民小组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时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辨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村民小组半数的选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收回村民代表当选证。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村民小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随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讨论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的“村级配套制度”。
(2)讨论本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讨论决定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及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4)讨论决定村级基础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落实。
(5)审查全年财产收支预算和上年财产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
(6)讨论决定村公益收缴方法,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
(7)审查救 ,救济款、物的发放。
(8)审查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会员的辞职报告。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制度:1、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干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和内容。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2、提前二天至三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3、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每次安排好会议会场的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①清点参加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②宣布开会。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③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④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⑤讨论和审议。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进行讨论。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⑥表决与通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有效举手表决的方式。村民代表会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⑦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内容情况进行总结,作出结论、部署,安排下一步所做的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会议要有提定专人记录,记录人真实、客
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记录格式主要包括:①会议的人数及组织情况。②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③会议论的主要意见。④会议表决的情况所形成的决定和决议。
村民 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记录簿保存好,以备后查。
(四)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地以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公布宣传。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精神传达到所处的联系户。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村民代表会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不得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原则。保守秘密性的原则。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有效地实施。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在下一欠村民代表会上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成立财务监督和理财二组成员由村委提名,村代表会通过,村委会成员不能兼任村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接受镇政府、人大对村民代表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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