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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例会制度 党群
一、政工例会的参加人员:党委书记、党群各条线负责人。
二、政工例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需提请党委讨论的党群工作方面的重要议题。
3、根据党委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4、讨论研究党委及党群部门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安排。
5、讨论处理党群部门日常工作和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党群各部门需提请政工例会讨论的事项,要事先请示党委书记或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请党委书记决定会议议题。
四、政工例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扩大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决定。
五、政工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进行专题研究或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的时间及内容由党委书记决定。
六、政工例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七、政工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承办。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收集承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八、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九、政工例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对违纪者应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 中共某公司委员会
政工例会制度 党群 [篇2]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群系统工作的整体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得失,提升党建整体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2. 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党群政工例会,主要指公司党委(部门党支部)、工会(部门工会)伍,专门为了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党群系统的工作,及时总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会议。
3. 管理职责
3.1. 党群工作部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
3.2. 党群工作部负责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议的准备、组织和协调,包括拟发会议通知、印发《任务书》、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后的任务督办、考核。
4. 管理规范
4.1. 会议时间
4.1.1. 会议每月安排一次,一般在每月5日前召开。遇公众假日顺延。
4.2. 会议组织
4.2.1 会议主持: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副书记不在时由党群工作部主任主持。
4.2.2. 会议参加人员:党委副书记,党群工作部主任,党群工作部成员,各部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和各劳务承包队兼职指导员。
4.3. 会议议题
4.3.1. 各部门党支部工作汇报:分别由部室联合、工程技术部、营运操作部汇报上月《任务书》完成情况、特色工作及需要改进或协调的事项;当月工作打算。
4.3.2. 工会主席补充汇报。
4.3.3. 兼职指导员汇报劳务队员工思想动态及工作开展情况。
4.3.4. 党群工作部成员就分管条线工作进行具体说明。
4.3.5. 党群工作部主任通报上月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分析经验得失,部署下月工作任务。
4.3.6. 党委副书记作工作指示。
4.4. 会议落实
4.4.1.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会后各项任务进行督办,根据执行情况对主管及以上支委成员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绩效。
4.4.2. 各部门党支部要做好《任务书》各项任务地执行及信息反馈。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小结。
4.4.3. 会议参加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遇特殊情况请假,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指定主办人员代为出席。
政工例会制度 党群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工干部的集体智慧,及时互通政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政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设施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工例会由设施处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分管领导主持),设施处各分管领导、政工科及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席。主持人可根据会议的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议题范围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
2、总结、交流各单位本季度政工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方法,提出下季度政工工作要点。
3、研究建设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新特点、新规律,提出改进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4、研究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问题,探讨党建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
5、研究推进建设系统干部队伍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措施
和对策。
6、研究加强和规范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7、研究落实当年度各项政工工作任务的措施和对策。
8、研究对重要行政业务方面需要向行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9、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政工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第四季度政工例会与年度思研会合并召开。会议时间一般为本季度底或下季度初。届时视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局处政工科根据处党委的意见以及机关各科室反映的有关问题,加以汇总梳理,提出本季度政工例会研究的议题,一般为1-3个议题,报处党委书记审定。
各单位应在季中提出要求研究的议题和内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确定后,由处政工科发出通知。除特殊情况外,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前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本次会议议题,根据掌握的情况,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内容简单明了,深入主题。
第八条 处政工科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利于促
进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加以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提供处领导班子参考。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本制度如遇有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设施处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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