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时间:2024-07-22 12:36:06 例会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委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效率,规范工作程序,居委会要严格开展例会制度,因此特制订条例如下:

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1、居委会主任和综治专干必须每月组织召开二次以上的情况报告会。报告上来的情况要以真实、及时为原则,综治专干要在会后下户进行调查核实。

  2、在情况报告会后,居委会全体成员及辖区片警要共同参加上月工作汇报及近期形势讨论例会。对上月的工作要有详细的总结,并注意不能夸大事实。要把以前未解决的治安问题及楼栋长本月汇报上来的情况一并纳入形势讨论的内容中,一定要保证全面,没有遗漏。

  3、此外由调委会、治保会等居委会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召集成员各自定期召开月工作例会。会议要紧紧围绕各自的职责,以每月的工作情况为重点,认真进行分析和总结。

  4、例会必须真实、按时召开,坚决不能走过场。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例会。

  5、例会组织者要提前认真做好会议准备,确保顺利地完成各项议程。

  6、居委会的综治专干要详细记录好会议情况,并于会后进行笔记整理,放入相关档案中保存。

  7、对于从例会上收集到的信息和问题要重视对待,认真讨论研究出排查解决的方法,决不能忽视每一个治安隐患。

  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篇2]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责任。

  六、信息管理及统计制度

  1、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的原则。

  2、社区矫正信息包括:①社区矫正业务数据;②社区矫正工作数据;③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

  3、每月向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社区矫正业务数据信息。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报点外,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每所每季向市报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得少于1篇。

  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走访制度

  1、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时段,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八、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曙光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

  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曙光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曙光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九、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曙光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曙光司法所和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1、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曙光司法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翠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小组审核,报翠峦区司法局批准。

  2、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曙光司法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翠峦区社区矫正小组审查,报翠峦区司法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

  3、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十一、解矫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曙光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翠峦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曙光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翠峦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

  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十二、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三、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相关文章:

社区矫正例会制度11-23

社区工作例会制度11-23

社区安全工作例会制度11-23

社区建设工作例会制度11-23

社区工作例会制度11-23

社区班子例会制度11-23

社区消防例会制度11-23

社区综治例会制度11-23

社区安全例会制度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