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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除报告、隐患排查责任、事故隐患奖惩五项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
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责任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重要内容,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负责分解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事故隐患奖惩制度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其绩效大小,分别
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而避免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事故隐患排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4、及时制止违章和误解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罚款、调离或辞退处理。
1、排查开展不力或不开展隐患排查者。
2、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
3、发现各类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劝阻不整改的。 5、不按规程运行安全设备、设施的。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篇2]
为切实加强本厂的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本厂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厂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定期(专项、季节、节假日等隐患检查)或不定期(日常的隐患排查)的隐患排查,及时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3、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环境风险排查:
(1)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2)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现场生产管理或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
(5)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5、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6、其他各部门及人员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7、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对于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等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 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9、对需要整改的环境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0、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对所排查的隐患问题,要有隐患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要存档备案。(备注:根据本厂实际情况,本厂的环境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并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一并管理。)
13、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14、对已整改或未整改的隐患问题都要做为下次排查的重点。
15、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16、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17、对在本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邹平县礼参洪祥化工厂
2016.7.15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篇3]
一、学校周边区域有下列情况发生后,应及时报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1、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2、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料、农产品废料、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污染物的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3、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 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4、周边区域未设立学校标志;未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人行横道线、行人过街标志的。
5、周边区域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的。
6、周边区域有敲诈师生犯罪活动、有勒索师生现象、有不良团伙和不法分子活动、有滋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有流氓团伙及恶势力活动情况的。
7、周边区域设立有电子游戏机、影吧、酒吧、网吧、营业性歌舞厅,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并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8、周边区域存在着其他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学校周边区域发生安全事故,如需学校协助处理,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
三、学校周边区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告知学校师生,努力避免安全事故触及学校及师生。
四、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有责任保护反映学校周边安全隐患的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有关部门处理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时,学校要给予全面配合和大力支持。
六、学校对各学校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校园周边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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