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沟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有效开发利用甲方荒山、荒沟资源,增加甲方经济集体的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荒山、荒沟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
1、位置:
2、四至范围:
3、面积:
4、权属:标的物为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甲方具有处分权。 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四至范围示意图作为本合同书附件一。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5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50年承包费总计 元(大写:)。 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承包费 元,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将剩余承包费 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上述承包费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第四条、本合同条款,甲方保证已经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经确认本承包合同,即视为承包事宜已通过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本合同书附件二,甲方保证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的真实性
第五条、本承包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甲方保证:
1、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并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权属没有争议;
3、土地权力的行使没有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4、地上全部附着物(杂树)连同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乙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六条、通往承包地点的道路、便道,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和进行维修,不需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因承包经营需要从甲方处接水、暖、电,甲方应当允许,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规划、开发、利用、经营,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农、林、牧、旅游开发、项目建设,乙方的利用方式和经营形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八条、乙方付清全部承包金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可以用承包经营权权抵押。
第九条、承包经营证或其他用地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条、承包期间,因政府征收承包范围内的山、地、林等或统一规划土地用途,各项补偿、补助款及经营损失补偿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如需以甲方名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具体事宜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的权利,不得截留、占用乙方的补偿款。
第十一条、在承包年限内,如果承包标的物被征为国有,乙方无论是通过议价还是竞拍取得承包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再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在对承包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过程中,如果与村民发生矛盾,甲方有义务予以协调处理。
乙方在办理立项、建设、规划等事项审批时,需要甲方提供手续等方式协助的,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承包期满,如果承包范围内有乙方(或承包权流转受让人)投入的不少于 万元的资产,乙方有权无偿继续承包20年。如果甲方主张收回承包权,应当对乙方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同时对乙方20年的经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合同无效,包括不得以程序、权限等理由主张无效。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而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第十七条、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乡镇政府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批准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荒山荒沟承包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为有效开发利用甲方荒山、荒沟资源、增加甲方经济集体的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荒山、荒沟事宜,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
1、位置:
2、四至范围:
3、面积:
4、权属:标的物为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甲方具有处分权。
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四至范围示意图作为本合同书附件。
第二条: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年承包费总计 元(大写)。
合同签字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承包费 元。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将剩下承包费 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上述承包费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第四条:本合同条款,甲方保证已经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经确认本承包合同,即视为承包事宜通过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甲乙保证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的真实性。
第五条:本承包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甲方保证:
1、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并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权属没有争议;
3、土地权力的行使没有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4、地上全部附着物(杂树)连同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乙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六条:通往承包地点的道路,便道,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和进行维修,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因承包经营需要从甲方处接水,暖、电、甲方应当允许,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规则、开发、利用、经营、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农、林、,牧、旅游开发、项目建设,乙方的利用方式和经营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八条:乙方付清全部承包金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可以用承包经营权抵押。
第九条:承包经营证或其它用地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条:承包期间,因政府征收承包范围内的山、地、林等或统一规划土地用途,各项补偿、补助款及经营损失补偿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如需要以甲方名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具体事宜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的权利,不得截留,占用乙方的补偿款。
第十一条:在承包年限内,如果承包标的物被征为国有,乙方无论是通过议价还是竟拍取得承包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再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补偿金第十二条:乙方在对承包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过程中,如果与村民发生矛盾,甲方有义务予以协调处理。 乙方在办理立项、建设、规划等事项审批时,需要甲方提供手续等方式协助的,甲方应当予
以协助。
第十三条:承包期满,如果承包范围内有乙方(或承包权流转受让人)投入的不少于一万元的资产,乙方有权继续承包20年。如果甲方主张收回承包权,应当对乙方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同时对乙方20年的经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合同无效包括不得以程序,权限等理由主张无效。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而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双方名称改变;
第十七条: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到利益。但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瑞金市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镇政府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荒山荒沟承包协议书 [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有效开发利用甲方荒山、荒沟资源,增加甲方集体经济的.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荒山、荒沟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
1、位置:
2、四至范围:
东: 南: ; 西: 北: ;
3、面积:
4、权属:标的物为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甲方具有处分权。 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四至范围示意图作为本合同书附件一。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3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自承包之日起,在承包地内如挖沙、取土所得费用,按纯收入的 %向甲方提交,做为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条、本合同条款,甲方保证已经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即视为承包事宜已通 1
过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本合同书附件二,甲方保证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的真实性。
第五条、通往承包地点的道路、便道,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和进行维修,不需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因承包经营需要从甲方处接水、电,甲方应当允许,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承包年限内,乙方在对承包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过程中,如果与村民发生矛盾,甲方有义务予以协调处理。
乙方在办理立项、建设、规划等事项审批时,需要甲方提供手续等方式协助的,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由主张本合同无效,包括不得以程序、权限等理由主张无效。否则,视为违约。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况发生改变,而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以外, 2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荒山荒沟承包协议书 [篇4]
甲方:山西省永和县阁底乡辛角村委会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发展农业生产,改造和合理使用荒山荒沟资源,加快农业经营规模化,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上辛角村的两座荒山两条荒沟,发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等生产经营,其一,菜湾里50亩,四至为南至小梁头,北至金生地,东至忠林的地畔,西至堡疙塔。其二,国类坪60亩,四至为南至小渠口,北至忠林的地畔,东至阴地里地畔,西至大路。
二、承包期限为70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85年4月14日止。
三、承包费共计贰仟元整(小写: 2000元)
四、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承包费。
五、甲方保证该荒山荒沟界线、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六、针对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七、权利与义务:1、乙方取得荒山荒沟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林牧副多种经营发展用途;在法律、
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经营荒山荒沟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
2、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3、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4、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行使任何权利。5、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将宗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造地费用人民币30万元、退还乙方所付的承包费,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临汾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由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签署):
公证处:
乙方(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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