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转让承包协议书
甲方(转让者):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者):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本人所承包的: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长期有偿承包该块山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山林转让承包费为玖万捌仟捌佰元整,于2012年12月19日一次性付清;
2、所有四至及其他概况依《林权证》编号:340800635010,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03425012500GDYMSY1335,宣林证字(2015)第0800635010号为准(附复印件);
3、乙方在获得该块山林承包权后:有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应交税、费和管理责任等等);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如应得的山林补助和采伐销售改造管理权等等)。
4、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必须付另一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方一份,林业主管部门一份,行政村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有效。
甲方: 乙方:
公证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林转让承包协议书 [篇2]
甲方:象州镇石里村委普和村
乙方:廖善奇
乙方与象州镇石里村委普和村承包山林土地,为了便于以后管理,经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象州石里村委普和村高岭承包给乙方廖善奇经营使用。 二、山林土地转让承包时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四至界限:东面以水利沟以热水西村为界,南面以谭金福土地为界,西面以公路为界,北面以公路新路为界。
四、承包金额是每亩每年叁佰元整(¥:300元)。
五、付款方式: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二天付清承包金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及时处理承包区域内的可能性纠纷或假借其它理由造成违约,致使协议在途中无法履行,必须承担赔偿乙方投资承包金总额的100%违约金给乙方。如甲方在违约的当月不能及时赔偿乙方违约金,还必须按违约金的10%支付滞纳金。
2、甲方在办理清楚山界林权属手续后,乙方不按规定交纳承包金的,必须赔偿协议尚余承包期金额的100%的违约金给甲方,并作弃权处理,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所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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