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承包协议书

时间:2024-05-31 08:13:18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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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承包协议书

甲方:乙方:

养殖场承包协议书

为了发展养殖需要,本人根据本村闲置养殖场及水产养殖,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内容:

1、甲方闲置养殖场及水产养殖承包给乙方。

2、由张楼村委建造养殖场项目中基础设施在承包范围内。

3、养殖场道路及通电由甲方负责修通。

4、以上总承包费

二、双方义务

1、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任何生产及经营活动。

2、合同期内,租金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年月月 日,合同期满后自行失效。

四、赔偿分配

1、由于该养殖场在沦陷区域,沦陷后所有建筑及基础设施均归甲方所有。

2、合同期内,沦陷后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归乙方所有。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养殖场承包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在目平湖外洲围垦了一个养殖场地,所有设施一应俱全(以清单为准),现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区域和面积

承包区域位于南嘴镇目平湖外洲,东临赤山河沟左旭庭六九杨树山,西至汉寿芦苇基地,南抵袁述贵养殖基地,北靠岳纸承包芦苇山,水陆面积约700亩。

二、承包期限

暂定一年,从2012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包。

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

每年承包金额为陆万元。

四、生产设施交付管理办法

1、甲方现存有生产设施以造表登记的方式移交给乙方,所造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2、甲方造表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给甲方。甲方财产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但对由乙方保管

1

使用的资产,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权,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需要所雇请的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如第二年不愿承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改造生产设施或改变围垦设施,必须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不予退还。

4、乙方只和甲方产生合同条款,甲方的一切债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如有问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

5、如在当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的变动所给予的养殖补偿所有归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载六九杨树木,乙方应负责管理,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甲方养殖基地养殖的甲鱼,乙方应负责管理,严防偷盗,如发现偷盗甲方甲鱼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1年 月 日

2

养殖场承包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养殖业,方便全乡群众的仔猪来源,本人根据本村闲置的大棚进行养猪,为群众增加收入,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闲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内容

(1)甲方将养殖场20个畜用棚及场地承包给乙方;

(2)甲方将养殖场耕地50亩承包给乙方;

(3)以上总承包费为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10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不得参与支配此次生猪养殖场项目方案实施分配,以后乙方争取来的资金由乙方自行运行,甲方无权参与。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的承包期内,必须年底将承包费付给甲方。

五、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六、其他

本合同承包之日起,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政府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O 年 月 日

养殖场承包协议书 [篇4]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按照自愿,平等、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达成一致,现就 养殖场(公司)生产技术及场内管理承包给乙方;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

第三条:甲方就位于 养猪场承包给乙方。

第四条:为方便双方统计与交接,双方合作前后其库存统计方式为:仔猪头数,保育猪头数,生长猪头数,育肥猪头数,可使用公猪头数,待淘汰公猪头数,后备公猪头数,妊辰母猪头数,哺乳母猪头数,空怀母猪头数,待淘汰母猪头数,后备母猪头数,各种饲料的库存量,各种兽药疫苗的库存量,以及其他的库存,作为合同附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统计中没有饲养价值或治疗价值的猪只不得统计在内。

第五条:甲方将养殖场的技术管理全面承包给乙方,乙方对甲方的养猪的全面工作负责,甲方没有直接管理猪场的权利,但有监督的权利,养猪的全面管理由乙方负责,主要在于猪场的人员管理,猪场所需品的采购计划,猪场的运作以及猪场的疾病防疫监控等。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猪场的相关荣誉。并配合甲方做好猪场内外的行政工作,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获得的荣誉或收益由甲方全权拥有。

第六条:乙方不参与猪场的采购,由乙方计划相关的产品厂家,规格等,由甲方组织采购,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提供的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产品运至猪场。

第七条:乙方根据猪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猪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甲方有监督和不定期检测的权力,若检测出不具备相应抗体,而乙方确定是按免疫程序进行注射的,则双方检查原因可更换产品供应厂家,必要时追究供应厂家责任,若据查由于乙方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导致的,其导致猪场发生该类疾病,则由该类疾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双方制定的免疫程序见附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猪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切实可行的保健或预防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九条:猪场出现较大疫情时,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同时乙方应提供切实有效地处理方案,报与甲方加以实施。疫情发生后乙方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疫情扩散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疫情扩散后若甲方不能及时的满足乙方提出的切实有效地防控要求,导致疫情扩散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有权追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甲方应保证猪场的水电设施正常运行以及完全能够满足猪场的需求。出现故障乙方上报与甲方,甲方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若推迟或不处理则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有权追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利。

第十一条:猪场的财务人员,后勤人员由甲方派人担任,并有权为甲方监督乙方,但服从猪场的管理,遵守猪场相关的制度。不得干扰乙方管理。

第十二条:后勤人员所统计的猪场的一切数据经乙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在承包甲方猪场期间应为甲方达到以下的的生产成绩。

1、年平均窝产头,每头有效能繁母猪年平均产仔窝。

2、年/批次平均仔猪成活率 。

3、年/批次平均保育猪成活率。

4、年/批次平均生长猪成活率。

5、年/批次平均育肥猪成活率。

6、能繁母猪年死亡率不超过。

7、能繁母猪年淘汰率不超过。

8、弱仔率不超过。

9、年/批次出栏肥猪不得低于。

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所有数据的核算方式如下:

1、年平均能繁母猪(能繁母猪包括空怀母猪,妊辰母猪,哺乳母猪)指;该年每天能繁母猪的存栏量相加的总和除以该年的天数得出能繁母猪的平均存栏量。

2、每头有效能繁母猪的年平均产仔窝数指:该年猪场内的产仔总窝数除以该年年平均能繁母猪的总头数。

3、年平均窝平产仔数指:该猪场全年的产仔总数除以该年总产仔窝数。

4、年平均仔猪成活率指:该年仔猪死亡的总头数除以该年仔猪的总数乘以100%。

5、年平均保育猪成活率指:该年保育猪的死亡总头数除以该年保育猪的总头数乘以100%。

6、年平均生长猪成活率指:该年生长猪的死亡总头数除以该年生长猪的总头数乘以100%。

7、年平均育肥猪成活率指:该年育肥猪的死亡总头数除以该年育肥猪的总头数乘以100%。

8、能繁母猪年死亡率指:该年能繁猪的死亡数除以该年能繁猪的总数乘以100%。

9、能繁母猪年淘汰率指:该年能繁母猪的淘汰数除以该年能繁母猪的总数乘以100%。

10、弱仔率指:该年全年所产仔的弱仔数除以该年的产仔总数乘以100%。 第十五条:乙方未能达到第十三条第2项年/批次平均仔猪成活率 %,第3项年/批次平均保育猪成活率 %,第4项年/批次平均生长猪成活率 %,第5项年/批次平均育肥猪成活率 %。按第2项仔猪 元/头,第3项保育猪 元/头,第4项生长猪 元/头,第5项育肥猪 元/头,补偿给甲方。

第十六条:本批次育肥猪人工费用包括饲养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后勤主管以及炊事员的工资以及生活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安排的相关技术人员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在乙方承包期间若遇以下其中之一的的问题,乙方可免除责任: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2、国家规定的一类疫病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及履行义务不力导致的直接损失。

4、在合同期内,阶段猪全群发病率大于10%,死亡率大于5%。

第十八条:甲方的所有人员不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进入猪场都应自觉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若发生争议,应首先双方负责人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共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两个月可协商续订。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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