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5 13:30:29 思颖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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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四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 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目标、经营决策等事项;

  2. 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专利动 向、产品配方等;

  4. 公司项目运作的秘密事项、工作策略、流通渠道和机构、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等;

  5.重要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客户和贸易渠道;

  6. 公司未公布的人事、财务、审计信息;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五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财会室、档案室、化验室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3

  第一条:本单位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拖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市、县、区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4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科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制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计算机的使用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对所有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设置开机口令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严禁同一台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五、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和非密设备连接,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一机两用;

  2、禁止使用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外围设备、网络交换等设备;

  3、不得擅自进行数据信息交换,确有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通过光盘刻录的方式进行;

  4、初始配置涉密计算机时,应对硬盘进行格式化,操作系统初始化处理,落实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备案登记,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相应的.密级标识;

  5、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保密防护措施和系统设定,严禁降低计算机密级或更改工作用途;

  6、涉密计算机应在指定办公场所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办公场所,甚至带出办公场所;

  7、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bios密码、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且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

  8、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要由专业人员来本单位维修,并指定专人现场监督,严禁修理人员复制或读取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应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9、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再使用或处理涉密信息时应及时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并销毁,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出售、遗弃或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5

  一、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处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的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并确定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本处(室)计算机爱理的第一责任人;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用途和所处进理信息的密级,将计算机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专机专用,并在计算机显示器的左上方贴相应的密级标识。

  四、建设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应选择经国家保密局批准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公司)承建。

  五、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建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批。未经保密审批的'网络,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六、计算机保密管理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计算机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但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相连,必须实行于非涉密信息的搜索、查阅,但不得处理,传递、储存国家秘密信息。

  七、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批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法规,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查批制度,并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凡向国际互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八、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设置的开机密码或系统口令长度不少于八个字符,更换周期不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设置的开机密码或系统口令长度不少于十个字符,更换周期不长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应当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认证措施。设置屏幕保护的等待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不长于2分钟。

  九、涉密计算机内所存诸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由本单位有关部门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能与正文分离。存诸多种密级信息时应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十、加强对便携计算机的保密管理规定。各单位应专门建立便携计算机的保密管理规定,明确保密管理责任人,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外出使用的保密审批手续。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这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诸介质中,并与便携计算机分离保管,涉密便携计算机几不得诸存国家秘密信息。

  十一、加强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凡储存了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诸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由各处(室)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并建立涉密磁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十二、涉密计算机各类涉密信息设备、销毁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过各程中的安全。

  十三、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的教育,逐步提高保密意识,定期组织考核,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十四、各级保密委员会应建立计算机及其风络的保密管理台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保密技术标准,不定期地开展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技术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

  十五、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发生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事件的,要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8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加强公司的客户名册、业务资料、项目规划、经营决策和业绩指标等安全有效的利用和实施,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密范围

  1、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

  2、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和主要会议记录;

  3、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4、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和劳务性收入信息及其他信息。

  二、保密原则

  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又能便利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

  三、保密措施

  1、由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监督管理事宜;

  2、公司员工在聘用期或解聘后,按签订合同的约定要求,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商业保密义务;

  3、根据公司需要,可与重要岗位人员签订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4、行政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设定管理密码,同时与密码管控人员签定保密责任协议书;

  5、行政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6、行政部负责对各类载体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包括“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绝密”和“保密”等特定字样。

  四、责任与处罚

  1、员工发现公司秘密有泄露可能的,有义务报告主管部门加强防范措施; 当秘密已经泄露的,发现人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2、对于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并造成损失损害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五、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办公讨论通过后执行。

  企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9

  一、本制度的宗旨在于告诫员工注重保密,养成保密的良好素质和行为习惯,预防、惩处一切失密行为和事件。

  二、员工有严格保守公司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三、掌观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

  1、员工个人的工资信息;

  2、其他员工的工资及个人隐私信息;

  3、公司的财务数据;

  4、公司的人事政策;

  5、公司的市场开发计划;

  6、对外公布前的公司发展战略;

  7、对外公布前的公司经营计划;

  8、对外发布前的产品和技术开发计划;

  9、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

  10、公司购入或接受赠予的正版软件;

  11、公司正在开发尚未公开的产品;

  12、公司因合作而取得的合作方技术信息、商业信息;

  13、在洽谈中的业务信息。

  四、员工应充分理解所从事的工作接触或知悉第二条所述的保密信息的重要性,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泄密,都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五、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或离开职务后(含调职、停职、离职等原因),绝不私自复制、保留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资料,也不将知悉的保密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六、承担机密资料管理责任或因工作关系接触机密资料的员工,应将收受的机密资料与其他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导致泄密。

  七、员工在职期间,绝不再兼职于其他公司(机构)。在职期间与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利用工作中所接触的掌观公司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人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或研究。

  八、员工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任何研究、发明、创作、设计、改良等成果均属于xxx公司所有,因这些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也完全为北京掌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如公司对上述权利提出国内、国外注册登记之申请时,员工应无条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手续。

  九、员工在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或正式劳动合同时,应当包括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十、员工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的泄密,公司都将根据已经或可能遭受的损失大小追究其过失,给予行政处罚、罚款、要求全额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保密制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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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的保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及研究成果安全,特制订以下保密制度:

  一、公司秘密分为机密、保密二种,其具体范围包括:

  a、机密资料是公司的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特别严重损害。其范围:

  1、公司股东、董事会资料,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

  2、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涉嫌违法违纪调查。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

  3、公司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缴纳税款。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4、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5、公司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6、公司与同行对手的竞争策略。计划。

  b、保密资料是公司内部的一般秘密,泄密人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其范围:

  1、公司各部门人员编制。调整,未公布的计划,员工福利待遇资料。员工手册。

  2、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3、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4、公司。法人代表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印章,合同协议。

  二、公司的保密制度

  1、建立健全文件。传真的收发登记、签收、催办、清退、借阅、归档制度。

  2、凡需保密的文件。资料,必须在左上角注明。

  3、凡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报废处理必须使用碎纸机,不准未经切碎作收购处理。

  4、公司员工本人工作所持有的各种文件。资料。电脑复印软件,当本人离开办公室外出时,须存放入文件柜或抽屉,不准随意乱放,更不能未经批准,携带外出进入公共场所。

  5、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向外界提供公司的任何保密资料。

  6、妥善保管好各种财务账册。公司证照。印章。

  三、公司的保密措施

  1、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a、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要自觉带头遵守保密制度;部门草拟文件。制作统计报表,主管经理要把好保密关,提出规定。

  b、公司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经常对所属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c、全体员工自觉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含超越自己职责。业务范围的文件。资料电脑复印软件)

  2、严肃保密纪律

  a、对员工依照公司本规定,在保守国家秘密及公司秘密方面,能忠于职守,从事xx取得显著成绩的;发现他人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b、对员工因不遵守公司规定,造成泄密事件,依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的奖惩规定,给予纪律制裁。解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不尽之处试行后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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