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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公司
住所地: 某某市建设南路31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义务
甲方派遣乙方到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向乙方开放其职责范围内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乙方同意为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电信安全的行为,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的范围
乙方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任何信息、经验、技术和资料,包括建设和经营计划、重要会议内容、重要公文内容、招投标方案、技术方案、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术、工程、经营、文书、人事档案等一切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业、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服务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期间:
1、保证不擅自发表、不泄漏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缺损;
2、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指示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或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
的行为。
(二)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工作时,都应及时将所有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给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四、时效及时效期间内应遵守的准则
鉴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乙方受聘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期间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都有权:
(一) 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 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三) 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四) 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如乙方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原签订《保密协议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协议同时废止。原有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无冲突的,仍继续有效。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甲方:(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保密协议 [篇2]
公司 (以下简称“披露方”)
注册地址:
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
注册地址:
鉴于:
因改制、上市等事宜,披露方将向接受方提供或透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且不向任何第三方
透露、给予、传达该等信息。
双方对合同条款确认如下:
1. 定义
1.1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持有的、披露方以口头、书面、数码、或其它形式向接受方提供或透露的商业机密、贸易机密、操作信息、技术信息、以及所有不被公开知道的,或与商务或财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
(1) 发展规划策略、市场营销计划、商务信息、商业机密等;
(2) 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详细资料,销售目标、销售统计表、销售办法及诀窍,市场份额统计表,价格策略,市场研究报告,广告、或其它促销资料等;
(3) 财务信息、开户银行资料、组织架构、股东资料、投资背景等;
(4) 公司知识产权(不论是公司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开拓发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产品的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安装及维护方面的信息等;
(5) 将来的资金项目,营业发展或计划,商业关系和谈判等;
1.2 “关联公司”系指任何公司,合作伙伴,受本协议双方的控制。“控制”指的是拥有 对公司的50%或以上的选举权或股权、或对总经理、一家企业或其它实体的管理人员的选择权,或对公司大多数主管的任命或选举权。
2. 义务与责任
2.1 保密信息应只用于本合同的特定事项,接受方应对其分支机构,关联公司,雇员或主管,顾问,银行,经纪人,代理商,会计,和与业务有关的律师等的保密职责和侵权责任负责。
2.2 保密信息将由接受方以机密的方式持有并对待,并将不会被接受方用于其他方面,不过,基于以下两种情形可以披露:
1) 任何此等信息可以披露给受聘于接受方并由于工作需要而知道这些信息的接受方的雇员和代理人,所有这些人都将由接受方告知此等信息的机密性质并将在接受方的指导下以机密的方式对待此等信息;
2)此等信息的任何披露在法律要求、主管部门要求或征得披露方同意。
3.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接受方所获得的下列信息:
(a) 属于公开领域的,或
(b) 由接受方合法拥有,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披露方相关某方,或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所获得的,或
(c) 由第三方基于诚信及或权利而提供给接受方,或
(d) 由于非接受方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的。
4. 报告
4.1 接受方应保留与此协议有关的,正确的文件和档案,并且应按披露方的要求向披露方提供这类记录信息。
4.2 接受方应容许披露方在所有合理的时间检查和稽查所有与此协议相关的文件和档案。
5. 接受方不可使用机密信息,除非是为了履行本合同事宜。
6.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接受方须将所有包含与此保密义务相关信息的书面,或其它资料送还披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及本协议事项的中止、终止而解除。
7. 保密义务应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协议应对合约方之继承方和转让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8. 适用法律及管辖
8.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8.2 任何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披露方: 公司 接受方: 公司
(盖章)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保密协议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寻求企业的发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关机密信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技术、商业秘密的交换等保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 协议宗旨和目的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产品开发合作过程中,为避免相关信息被擅自使用或为第三方非法获悉,而损害双方利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提供给予对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与合作目的有关,且经披露方以机密或类似用语标示之技术、方法、制程、程序、设计、文件、样品之技术信息,及业务策略与计划、客户名单或其它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产品之商业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照相、录音录像或电磁记录等方式呈现者) 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它应予保密而向对方透露的相关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
信息被披露给对方之前,即己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开文献上仅以概略方式描述该信息,不足以呈现该信息之详细内容。
3 保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产品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载体形式为载体所承载的产品设计、程序、技术指标、测试数据、电路图、流程图、算法等技术资料信息;
3.2 涉及双方的客户名单、存货及货源情报、价格、营销策略、市场和销售情况等商业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无法或难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现时(如口头或视觉检视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应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内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确认该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获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请求披露方在60日内答复,以确认该信息的性质。如通知或答复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则自该通知或答复被送达对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协议执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内均为有效。
本协议所设立之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甲、乙双方均有效。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签订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应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责任
5.1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2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双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露该信息。
5.4双方保证,对于所有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知对方技术商业秘密的本公司员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须与之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要求其员工对该合作项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该信息。
双方在该保密协议书签署后,将各自公司涉及的员工姓名及职务等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5.5 任何一方如发生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有遭误用或侵占等情形时,另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6 商业秘密的使用及相关权利的授予
6.1 双方保证只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使用获悉的对方技术商业秘密。
6.2 获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协议而取得对方所提供之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
7 商业秘密载体的归还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请求归还商业秘密载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所获悉之商业秘密的全部原始载体及有关复制资料归还对方,并出具经其主管负责人员签字认可的表示己按本条款规定办理之证明书。
8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8.2 本协议所称的一方违约,即包括其职员违反保密协议义务的情形,其职员对保密义务的违反,视同其该一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9 免责条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必须将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时, 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类情况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采取相关法律行为,争取合理的处理时间,并予以协助。
10 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及争议的处理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声明条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对商业秘密的提供形态及质量有决定权。
11.2披露信息的一方对信息的正确性、性能表现、商业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适用性等不负保证责任。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并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技术信息等。由此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由披露方承担。
11.3 一方不行使依据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依据其它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
11.4 一方放弃行使基于另一方之某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对其它较早、同时或后来发生的其它法律权利的行使。一方对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放弃,应以其公司的名义声明,应由其被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代表公司签名,。
11.5 本协议书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之便利而加注,对本协议书各条款不具解释或补充作用。
12 协议的部分无效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以最接近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协议书的修改需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签署进行。
13.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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