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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失,确保乙方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现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重大决策;
2、甲方经营活动中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方案、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
3、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的会议记录;
4、甲方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凭证、帐册、报表;
5、甲方统计报表、审计报告书;
6、甲方职员档案、工资、劳务收入资料;
7、其它经甲方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甲方工程技术方案、规划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研发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约定内容
1、乙方不以公司资料及相关数据、技术等谋取个人利益,或作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商业性及非商业性用途;
2、乙方决不向任何人或机构宣传和传播有关甲方及业务之商业机密资料;
3、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研发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工作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项目和研发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6、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息为止 ;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8、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同样遵守本协议书之一切约定;
9、《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
10、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从事同甲方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顾问性服务,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职工接受外界聘用。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予以行政处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或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解除的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甲、方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审批:
2015年 7 月 6 日
高管人员保密协议 [篇2]
鉴于员工受聘于易智瑞(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职期间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公司对员工的劳动支付了工资、福利及奖金等报酬和相关的投资以及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员工与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以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保守公司机密,忠实履行工作职责是每一位公司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员工不得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取得未经许可的利益;
(三)员工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
第二条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研究信息、计算机程序、价格表、成本核算、会计信息等,或包含体现于产品设计及投资组合中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全部的由员工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
(二)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
(三)因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公司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的保密努力。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客户资料及相关业务信息、资料;
(二)公司的所有来往账目及资金运转情况;
(三)公司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公司办公系统平台(包括OA协同办公系统、文档共享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账号;
(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类内部数据、资料及规章制度;
(五)公司的市场设计、市场宣传、营销计划、价格资料、销售报告、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工作日记文件、招投标文件、市场分析等各类信息资料(包括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设计或发展的软件,以及与用户的商业联系等无形的信息资料)以及公司合作的数据厂商所提供的数据内容;
(六)其他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及经营信息;
(七)凡是员工工作范围内涉及到的所有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产生。
(一)员工从公司获取的信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负保密义务:
1、员工对公司的明示承诺,对信息或包容信息的信息描述予以保密;
2、员工对公司事实上的承诺,即因员工对公司未做相反表示,因从双方关系的性质或从员工行为与公司关系可以推论的承诺;
3、员工及他人获得信息,知道或基于全部情势,应该知道该信息属于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依本协议产生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保密义务产生的责任。
员工就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负有以下责任:
(一)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员工在公司明示授权下,即仅在授权程度内有披露
或使用的责任;
(二)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保证信息不被披露或使用或在第1项涉及的程度内的披露或使用;
(三)明知或者应知不允许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公司商业秘密,不论是否离开公司都应尽保密义务。
(四)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员工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的相应补偿。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止员工的保密义务:
(一)公司明示解除了该义务;
(二)有关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三)法院判决范围内包含解除该义务的内容。
员工对上述信息保密义务的终止,并不影响员工对该信息的其他部分仍负有保密义务(不论员工是否离开公司)。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员工违反本协议规定,员工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返还或销毁因违反协议而获取的任何资料及物品;
2、赔偿公司损失,该赔偿费包括:
(1)公司所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调查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2)员工因违反协议所获利润及调查费、律师费。
(二)如果公司对员工的保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2、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
公司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员工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 竞业限制。
鉴于员工在职期间获得或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续存期间及解除或终止之后,员工承认公司因投资、培训和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这些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因此,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期内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l、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领域内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2、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公司;
3、在离开公司的一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盖章): 员工(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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