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演讲稿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演讲稿
五年级(1)田平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今天我们再一次提起它,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安全就是一种尊严,它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会有欢乐和温暖;生活中,拥有了安全,就有欢声笑语。但是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
童年,不应该被这些血淋淋的数字所充斥!因此,1996年,国家教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并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作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1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我们自己的安全上吧。为此,要求每位同学时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在上学、回家路上,你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违反了交通规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你想过没有?可千万别存侥幸心理;我们中的个别同学,溺爱于进“营业性网吧”玩游戏,这不但把珍贵的时间和美好的青春浪费于游戏中,同时你注意到了“网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了吗?在这人员复杂,乌烟瘴气的环境中,各种传染并消防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相当凸现,难道你熟视无睹吗?开学不久,我校一位同学路遇不法青年敲诈,如果是你,可曾想过如何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事,要冷静清醒地思考该如何妥善处理,却不可一时冲动而斗殴。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让这些无谓的“离去”少些再少些吧,让“安全的承诺”多些再多些吧! 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演讲稿
五年级(1)范宁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心思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为一个人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帮助他人 抵制不良诱惑。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只要自己不违法,别人的事情与我无关。这是不对的。如果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甚至家人做出了一些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当及时阻止,给他们讲解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后果,那你就立了大功,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比如:有的家长晚上喝酒回来,把音响打开,乘着酒劲拼命地唱歌,影响到楼上楼下,你呢可以好好劝劝家长,告诉他夜深人静的时候,这么大的声响会搅得邻居不安的,同时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人家打了110,民警来处理多不好埃这样你的家长可能就会及时改正。
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入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五年级(1)付建东
同学们:
你们的暑假已经结束了,新的学期也开始了,为增强少年儿童的安全法制观念,平安度过愉快而有意义的“十一”假期,现由我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二、帮助他人抵制不良诱惑。
有人说,我只要自己不违法,别人的事情与我无关。这是不对的。如果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甚至家人做出了一些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当及时阻止,给他们讲解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后果,那你就立了大功,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三、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入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身边做起。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小学生安全法制教育演讲稿
五年级(1)李蕾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据了解,我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数。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在这里,我要郑重地提醒我们的同学为确保我们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做到不闯红灯外,骑自行车时不要带人,不要多人并排骑车,更不要逆行车。
在我们的校园内,同样也存在着很多威胁着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有的同学在楼道里嬉戏追赶,上下楼时互相打闹;有的同学在运动时不注意自我保护而受伤;有的同学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打架斗殴等。在这里我要提醒同学们的是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青少年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应付各种异常情况方面能力还有所欠缺。但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同学们,生命无疑是可贵的,她带给我们激情与活力。同样,它给了我们展示一切才能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可以绚丽多彩。希望全体同学都能把安全作为我们学习、工作、生活的第一准则。同学们,我想大家对生命都充满了无限憧憬与期望,那就让我们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我们校园的和谐美好,在以后的生活中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五年级(1)赵芊芊
同学们:
为增强你们的安全法制观念,平安度过愉快的每一天。现由我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演讲稿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做到适用、经济、美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基本要求。
实施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当与住宅有关的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5遵守本规范不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术语
2.1一般规定
2.1.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2外部环境
2.2.1配建设施public facilities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2.2无障碍barrier-free
适合老年人、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措施。
2.2.3绿地green space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可以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2.4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2.5绿地率green space ratio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2.3建筑
2.3.1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3.2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3.3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3.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3.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4结构
2.4.1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的目的使用的时期。
2.4.2安全等级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4.3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4.4作用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反应的因素,例如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
2.4.5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4.6地基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4.7基础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4.8抗震措施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4.9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 element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或部件。
2.5设备
2.5.1水源热泵water-source heat pump
以水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水/水热泵、水/空气热泵等形式。
2.6防火与疏散
2.6.1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6.2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6.3商住楼business-living building
由底部超过300m2的营业性场所及上部住宅部分组成的建筑综合体。
2.6.4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6.5防火间距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基本规定
3.1住宅基本性能要求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住宅选址应有利于避免有害气体和工程地质灾害等对住宅的影响。
3.1.3住宅应具有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住宅套内空间应能满足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应具备满足人员在紧急事态时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
3.1.9住宅选材应避免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1.10住宅应具有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等坠落伤人的措施。
3.1.11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2居住区和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2许可原则
3.2.1住宅建设应选用经过认证或具有标识的合格设备与产品。
3.2.2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加层改造。
3.3既有住宅
3.3.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3.3.2既有住宅的改造、改建应与节能、防火改造同步进行。
4外部环境
4.1相邻关系
4.1.1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住宅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2旧区改建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1.3在住宅的非日照朝向上,有居室开窗的外墙与其他建筑的水平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相邻其他建筑高度的1/2;2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30米。
4.1.4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9m 6-9m <6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 3 2
多层 3 3 2
有出入口 - 5 2.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 2 1.5
多层 2 2 1.5
注: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住宅周边各类管线的设置应考虑不影响住宅的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
动及重压。
4.2公共服务设施
4.2.1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4.2.2住宅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2.3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人车混行道路的设计时速不应大于15公里/小时。
4.3.3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地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要求;地震设防城市,干路高层住宅后退10~15米。
4.3.4住宅外部无障碍道路设计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表4.3.4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2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3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米。
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室外环境
4.4.1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应达到:1000~3000人的规模不少于0.5 m ²/人,且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04h m²的中心绿地;10000~15000人的规模不应少于1m²/人,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4h m²的中心绿地。
4.4.3人工水体严禁使用自来水。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4.4.4临近噪声源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4.5.2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
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建筑
5.1套内空间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
空间名称 数量 低限面积(m2)
起居室(厅) 1 12
双人卧室 1 10
单人卧室 6
厨房 1 4
兼起居卧室 12
卫生间 1 3
餐室(厅) 6
书房 6
5.1.3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的位置。厨房地面应有防水构造措施。
5.1.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水构造和便于洁具更换的措施。
5.1.5每套住宅应按使用功能,在卫生间布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的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6套内通往各个基本空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该基本空间的门洞口宽度,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00m。各部位门洞口宽度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各部位门洞口最小宽度
部位名称 洞口最小宽度(m)
户(套)门 0.90
起居室(厅) 0.90
卧室门 0.90
厨房门 0.80
卫生间门 0.70
阳台门 0.70
5.1.7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8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9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措施,阳台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住宅屋面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密封材料嵌缝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5.3无障碍要求
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公共走道;
4候梯厅;
5无障碍住房。
5.3.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5.3.2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表
坡度 1:20 1:16 1:12 1:101:8
最大高度 (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 (m)30.00 16.00 9.00 6.00 2.80
3建筑入口的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4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 m;
5供轮椅通行的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墙面宽度;
6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m。
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1.20m。
5.4地下室
5.4.1住宅不应成套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向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m。
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
5.5公共卫生设施
5.5.1住宅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5.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垃圾管道的开口应有密闭装置;
3垃圾管道顶部应设通出屋面的通风帽,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垃圾管道应有防止堵塞、污染和便于清洁的措施。
6结构
6.1一般规定
6.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住宅设计的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不应低于50年。
6.1.3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4住宅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抗震设防地区,应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5住宅应能承受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并保持规定的功能。
6.1.6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性能、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进行结构和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
6.2材料
6.2.1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适用性和耐久性,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护的原则。
6.2.2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和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计时,受力钢筋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承重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抗震设计时,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的要求。
6.2.4砌体结构中,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住宅结构用砖、砌块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项目 烧结普通转和多孔砖 蒸压灰砂砖和粉煤灰砖 混凝土砌块 砌筑砂浆
非抗震设计 小于5层 MU10 MU10 MU5 M2.5
不小于5层 MU10 MU10 MU7.5 M5
抗震设计 MU10 MU10 MU7.5 砌块砌体M7.5
砖砌体M5
6.2.5制作木结构构件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6.3地基基础
6.3.1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材料、地域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地基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设计,地基变形应能保证上部结构安全和各项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要求。
6.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性。
6.3.4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相邻住宅的使用年限。
6.3.5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6.4上部结构
6.4.1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结构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6.4.2抗震设防的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对结构和结构构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中跃层或错层部位的竖向结构构件、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周围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抗震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计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带结构转换层的结构。
6.4.4住宅中的各类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重要性程度、环境条件和受力特点,符合相应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最小配筋构造要求。
6.4.5砌体结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6.4.6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住宅,其结构构件应满足局部稳定要求,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7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对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和楼板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
6.4.8木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腐、防火、防虫措施。
6.4.9住宅的围护结构和依附于主体结构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非结构构件自身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
7室内环境
7.1室内允许噪声和建筑构件隔声性能
7.1.1住宅建筑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安静。卧室、书房与起居室关窗状态下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7.1.2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25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30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分户墙、楼板、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2日照、采光与照明
7.2.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外窗。
7.2.3套内空间应配置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的照明设备。
套外的门厅地面照度不小于 100 lx,电梯前厅地面照度不小于 75 lx,走廊地面照度不小于 50 lx,楼梯地面照度不小于 30 lx。
7.3室内空气品质
7.3.1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住宅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限值
1 氡 ≤200 Bq/m3
2 游离甲醛 ≤0.08 mg/m3
3 苯 ≤0.09 mg/m3
4 氨 ≤0.2 mg/m3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 mg/m3
7.3.2室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空间应能保证足够的通风;
2没有外窗的厕所必须设置通风装置;
3住宅建筑设置通风系统时必须控制有害气味的流通和微生物、病菌等有害污染物的累积。
8建筑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
8.1.3公共功能的管道,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4住宅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给水排水
8.2.1生活给水系统及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及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使用要求。
8.2.4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耐腐蚀和耐压。
8.2.7住宅厨房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布置淋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及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8.3.1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计量或在楼栋的采暖入口处设置计量装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3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8.3.4采暖系统的设置应防止冻结危险和热胀破裂。
8.3.5住宅内设有地下室时,地下室的采暖系统应与地上建筑采暖系统分开设置。
8.3.6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者外,住宅内不应采用加热电缆作地板辐射采暖及电
热膜采暖。
8.3.7厨房的竖向通风道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8.3.8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8.3.9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必须确保不破坏和不污染所用的水资源。
8.4燃气
8.4.1用于住宅的燃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燃气质量标准。
8.4.2住宅内燃气的供气压力和使用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供气时进户压力不得高于0.2MPa,低压供气时不得高于0.01MPa;
2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
8.4.3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卧室内设置燃具、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
2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燃气设备时,应采取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8.4.4住宅内燃气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严禁设在卧室、卫生间内;2高层住宅应考虑建筑沉降或地震力对引入管的影响;
3住宅内水平燃气管道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板内;
4住宅内燃气水平管、立管严禁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及电梯井等内;
5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设燃气管道时,采取通风和安全监控措施;
6住宅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应保证安全间距。
8.4.5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使用液化石油用气设备、敷设管道和存放气瓶。
8.4.6住宅内所有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或共用烟囱内。但厨房燃具上的排油烟管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的排烟管合用一个烟囱。
8.4.7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每户燃气表前的管道上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8.5电气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措施。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住宅套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建筑物应根据防雷分类设置完善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建筑物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厨房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防火与疏散
9.1一般规定
9.1.1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户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
9.1.2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安装及其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1.3住宅建筑周围应为消防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9.1.4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5商住楼及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商业营业性场所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9.1.6商住楼中住宅部分和营业性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住宅和营业性场所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营业性场所的层数,营业性场所的层数应按上部住宅建筑层高进行换算,不足一层时按一层计算。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9.2.1的规定。
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称 耐火等级(h)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注:1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3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9.2.2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要求
1至3层住宅 四级及以上
4至9层住宅 三级及以上
10至18层住宅及裙房 二级以上
19层及以上住宅及裙房 一级
注:1商住楼建筑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3防火间距
9.3.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高度以及外墙防火构造等因素确定。
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要求:
表9.3.2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以下住宅、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建筑 裙 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9层及9层以下住宅 耐火等级 一、二级 9 6 6 7 9
三级 11 7 7 8 10
四级 14 9 9 10 12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 13 9 9 11 14
注:当建筑的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9.3.3住宅建筑与厂房、库房等其它建筑设施以及住宅建筑与各种管线之间应保持安全的间距。
9.4建筑防火构造
9.4.1防火墙的构造应牢固、完整。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9.4.2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4.3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9.4.4设有集中通风和空调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及防烟措施,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9.5安全疏散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形式、层数等因素,设置适当数量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廊式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不超过500?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单元式住宅及塔式住宅建筑,住宅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对于单元式住宅,当层数大于或等于10层时,每个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顶。
9.5.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层数,建筑面积及户门的防火性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层及12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楼梯间应为设防烟楼梯间;7层至11层的通廊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210层及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7层至9层的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19 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12层至18层的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9.5.4住宅疏散通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9.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器)
9.6.1居住区人数超过500人或住宅层数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9.6.28层及8层以上的各类建筑形式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9.6.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应配置灭火器。
9.6.436层及36层以上的住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消防电气
9.7.1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10层至18层住宅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建筑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其他住宅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
置。 9.7.236层及36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9.7.4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7.5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7.6消防电梯采用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9.8消防救援
9.8.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商住楼建筑周围,应设消防车道。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与住宅建筑之间不应设置树木、架空管线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常
9.8.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9.8.310层及10层以上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10节能
10.1一般规定
10.1.1住宅建筑应通过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气调节设备能效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可采用规定性指标,也可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10.1.3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配置节能型开关。
10.1.4住宅建筑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用电设备应考虑节能。
10.1.5住宅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便于利用可再生能源。
10.2规定性指标
10.2.1各建筑气候分区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由国家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各盛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严寒、寒冷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地面的传热系数、分隔采暖空间和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和楼板的传热系数。
夏热冬冷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地面的传热系数、分户墙和楼板的传热系数。
夏热冬暖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
10.2.2采用集中采暖、空气调节方式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栋楼)热、冷量计量设施。当应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冷源设备时,其
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10.2.2-2的规定值。
表10.2.2-1 冷水机组性能系数
类 型 额定制冷量 CC(kW) 性能系数 COP(W/W)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CC ≤ 50 2.60
CC> 50 2.80
水冷式 CC ≤ 528 4.10
528< CC ≤ 1163 4.30
CC> 1163 4.60
表10.2.2-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
类 型 能效比 EER (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10.3性能化设计
10.3.1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气调节能耗参数为控制目标。
10.3.2各建筑气候分区的控制目标的限值应由国家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各盛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10.3.3计算所设计建筑的控制目标,计算结果必须不大于规定的限值;当计算结果大于规定的限值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
10.3.4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3.4)
式中??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W/m2);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量(W/m2);
计算出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4-1的规定。
表10.3.4-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
指标 地名 耗热量
指标 地名 耗热量
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北京市 20.6 博克图 22.2 齐齐哈尔 21.9 新乡 20.1 西宁 20.9
天津市 20.5 二连浩特 21.9 富锦 22.0 洛阳 20.0 玛多 21.5
河北省 ------- 多伦 21.8 牡丹江 21.8 商丘 20.1 大柴旦 21.4
石家庄 20.3 白云鄂博 21.6 呼玛 22.7 开封 20.1 共和 21.1
张家口 21.1 辽宁省 ------- 佳木斯 21.9 四川省 ------- 格尔木 21.1
秦皇岛 20.8 沈阳 21.2 安达 22.0 阿坝 20.8 玉树 20.8
保定 20.5 丹东 20.9 伊春 22.4 甘孜 20.5 宁夏 -------
邯郸 20.3 大连 20.6 克山 22.3 康定 20.3 银川 21.0
唐山 20.8 阜新 21.3 江苏省 ------- 西藏 ------- 中宁 20.8
承德 21.0 抚顺 21.4 徐州 20.0 拉萨 20.2 固原 20.9
丰宁 21.2 朝阳 21.1 连云港 20.0 葛尔 21.2 石嘴山 21.0
山西省 本溪 21.2 宿迁 20.0 日喀则 20.4 新疆 -------
太原 20.8 锦州 21.0 淮阴 20.0 陕西省 ------- 乌鲁木齐 21.8
大同 21.1 鞍山 21.1 盐城 20.0 西安 20.2 塔城 21.4
长治 20.8 锦西 21.0 山东省 ------- 榆林 21.0 哈密 21.3
阳泉 20.5 吉林省 ------- 济南 20.2 延安 20.7 伊宁 21.1
临汾 20.4 长春 21.7 青岛 20.2 宝鸡 20.1 喀什 20.7
晋城 20.4 吉林 21.8 烟台 20.2 甘肃省 ------- 富蕴 22.4
运城 20.3 延吉 21.5 德州 20.5 兰州 20.8 克拉玛依 21.8
内蒙古 ------- 通化 21.6 淄博 20.4 酒泉 21.0 吐鲁番 21.1
呼和浩特 21.3 双辽 21.6 兖州 20.4 敦煌 21.0 库车 20.9
锡林浩特 22.0 四平 21.5 潍坊 20.4 张掖 21.0 和田 20.7
海拉尔 22.6 白城 21.8 河南省 ------- 山丹 21.1
通辽 21.6 黑龙江 ------- 郑州 20.0 平凉 20.6
赤峰 21.3 哈尔滨 21.9 安阳 20.3 天水 20.3
满洲里 22.4 嫩江 22.5 濮阳 20.3 青海省 -------
2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出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4-2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表10.3.4-2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d).HDD18(℃ d) 空气调节年耗电量.采暖年耗电量Eh (kWh/m2) CDD26(℃Ec (kWh/m2)
800 10.1 25 13.7
900 13.4 50 15.6
1000 15.6 75 17.4
1100 17.8 100 19.3
1200 20.1 125 21.2
1300 22.3 150 23.0
1400 24.5 175 24.9
1500 26.7 200 26.8
1600 29.0 225 28.6
1700 31.2 250 30.5
1800 33.4 275 32.4
1900 35.7 300 34.2
2000 37.9
2100 40.1
2200 42.4
2300 44.6
2400 46.8
2500 49.0
3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11使用与维护
11.0.1住宅应经验收合格,并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11.0.2住宅应具备完整的物业档案,内容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11.0.3用户应熟悉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得在楼面上堆放超出设计荷载的重物,并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
11.0.4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
11.0.5对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共用部位,不得自行拆改和占用。
11.0.6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对房屋和相关场地应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对电梯、水泵与水池(箱)、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燃气、电力、应急照明、智能化系统等共用设备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计划检修、强制保养,并及时进行设备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7不得擅自拆改供热、燃气管道等设施。
11.0.8必须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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