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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处理措施 公司各处室:
盛夏来临,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办公区域内安全防护:
1、不超负荷用电,在没有弄清楚线路的负载之前,不要在办公室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用电器。
2、不得在用电设备旁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散热,杜绝安全隐患。
3、遇到打雷、暴雨天气,及时关好窗户关闭用电设备,切断电源,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
4、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关机有序,使用完设备后要及时断开电源,避免电器长期通电引发事故,要养成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电关。
5、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惊慌,在使用中,如有异常的响声、气味、冒烟、火光等,不要试图去扑灭或徒手移开、调试设备,禁止带故障运行,首先要立即断开电源再根据情况处理、报修。
6、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日光灯、空调,电脑,关闭打印机、微波炉(拔掉电源)等设备,防止电器线路长期使用加快老化,引发故
障或事故。
7、所有用电设备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对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如有必要,请专业电气人员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上门安装。
二、职责范围:
1、公共区域的日光灯、储藏间微波炉、饮水机、窗户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
2、各处室日光灯、打印设备、空调、窗户等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3、员工电脑由个人负责。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5、加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三、执行措施:
1、个人电脑在下班后没有关掉和拔出电源,一次罚款100元。
2、当日值班人员在日光灯、窗户、微波炉(拔掉电源),未关的罚款100元。
3、各处室的打印设备、空调、日光灯未关的罚款500元。
4、行政处负责每日下班后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XXX年XX月XX日。
XXXXXXX公司
2015年6月17日
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为统一管理用电,进一步节能降耗、消除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有用电人员
三、内容
1.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1 公司用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1.2 公司用电管理由安全(6S)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安排电工检查各用电人员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用电行为要及时纠正,检查用电设施是否存有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1.3 用电人员如需进行供电线路改造,必须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正式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由用电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线路作业,用电人员对用电现场安全负责;
1.4有临时用电需求时,用电人员必须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由用电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线路作业,临时用电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用电人员要有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用电完成后及时通知用电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进行拆除;
1.5 严禁各用电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严禁私拉临时用电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赔偿经济损失;
1.6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内的电器安装,对全公司内的电器每月进行一次检修并做检修记录,对各用电人员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监督;
1.7 严禁使用不合格用电设备和材料;
1.8 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派专人监护,电箱上锁并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警示牌;
1.9 各用电人员使用各类设施设备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用电安全;
1.10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11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机电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1.12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
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1.13 电工维修规定:
1.13.1 电气设备定期、不定期维修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维修。
1.13.2 不准私自维修不了解内部原理的设备及装置。不准私自维修厂家禁修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准私自超越指定范围进行维修作业。不准从事超越自身技术水平且无指导人员在场的电气维修作业。
1.13.3 不准在本单位不能控制的线路及设备上作业。
1.13.4 不准随意变更维修方案从而使隐患扩大。
1.13.5 不准酒后或有过激行为之后进行维修作业。
1.13.6 在特殊环境、特殊线路设备进行电气维修时,必须实行监护工作制度,必须设专人监护。
1.13.7 电气设备重复接地和避雷接地的电阻值必须每年测试一次,每一年的雨季前应检测一次。更换和大修设备或每移动一次设备应检测一次。测试接地电阻值工作前必须切断电源,断开设备接地端。操作时不得少于两个人,禁止在雷雨时及降雨后测试。
1.13.8每月对配电箱柜内漏电开关试验按钮检查一次。
1.13.9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有人监护。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先断电、放电、验电,确认已经放电完全了才可进行检修;
1.14如有私接电源者,每次处以200— 500元罚款,因私接电线所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私接电源者承担全部责任;
1.15 故意损坏电路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1.16 各用电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者,按照公司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办公区用电管理规定
2.1 公司办公区域应根据配电容量配置设施设备,并留有余地;
2.2办公室装修时,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2.3 合理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2.4 各办公室必须做到“人离四关” :关空调、关灯、关电脑,关闭所有用电设施;
2.5 夏、冬两季办公区启用空调时间由总径办统一通知;
2.6 总经办负责对各办公室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凡有违反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者,每次处以50—300元的罚款。
3.车间用电管理规定
3.1 用电操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用电管理部门;
3.2 用电操作人员应努力学习安全用电规范、标准、专业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自觉遵守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用电中负直接安全操作责任;
3.3 用电操作人员应做好所用电器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电器设备正常运转,处于良好状态;
3.4 用电操作人员应停止工作或离开作业场所,应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3.5 通电中的设备电源指示灯不亮,严禁视无电进行开盖检查、拆卸;
3.6 用电操作人员每天上班前必须对所用设备确认无故障后,才能通电进行操作;
3.7 用电线路出现问题不得私自解决,必须按规定通知用电管理部门,确定原因解除故障后由电工合闸送电;
3.8车间所有用电设备及每个配电箱由生产中心负责指定责任人或责任班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每天对用电设备、配电箱进行巡检维护,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处理,重大或特大用电事件,迅速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用电管理部门,巡查主要检查项目如下:
3.8.1设备及其内部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头是否变形、发热、破损、裸露等。 3.8.2 接线是否规范、有无地线、接零、跨接。
3.8.3 配电箱内外部清洁卫生。
3.8.4 配电箱、开关周边严禁堆放杂物,保证操作通道畅通。
3.8.5 配电箱箱体、门锁是否正常,有无型号标示。
3.8.6 下雨时,必须及时检查地沟里的电缆、电线是否泡在水中;
3.9 经常接触使用的配电箱、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 3.10 需要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导线不得在地面上拖来拖去,以免磨损,导线被压时不要硬拉,防止拉断;
3.11 打扫卫生、擦拭电气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抹布擦拭,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3.12 使用电钻、砂轮机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检查电缆有无破损,烧蚀以及绝缘情况。注意如下事项:
3.12.1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金属外壳应进行防护性零或接地;
3.12.2 使用单相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座必须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
3.12.3使用三相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座必须符合三相四线的要求,其中一相用
于防护性接零;
3.12.4 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12.5不能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防止轧断导线发生触电;
3.13 露天的电气设备在雨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打雷天气禁止在室外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和维修工作;
3.14 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进行带电作业,以防止电弧引发爆炸;
3.15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6 车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自然光,如天气阴暗或夜晚加班方可用灯,严禁在光线充足时开灯,各班组或区域应做到人走灯灭;
3.17 严禁以取下(合上)熔断器的方式对线路停(送)电。严禁维修时送电,严禁以三相插头代替负荷开关启动(停止)电动机运行;
3.18 严禁频繁按动漏电保护器和私自拆卸漏电保护器,严禁长时间超荷载运行电气设备; 3.19 严禁私自进行设备用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拆卸操作; 3.20严禁电焊机直接插入插座用电;
3.21 门卫负责检查下班后车间用电设备是否按规定关闭,并做好记录交总经办,凡有违反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者每次处以50—300元的罚款。 4.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4.1员工宿舍照明统一使用40W的日关灯,每间宿舍2个,用电人在离开时必须要关闭用电设施设备,如未关闭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2 公司各员工宿舍用电装表计量,每间宿舍公司付费用电额度为:
4.2.1 冬季,经总经办同意使用空调的单间宿舍,每月用电(含照明、空调)额度为180度; 4.2.2 夏季,经总经办同意使用空调的单间宿舍,每月用电(含照明、空调)额度为360度; 4.2.3 公司未启用空调季节期间,每间宿舍照明电额度为每月10度;
4.3 总经办每月对各员工宿舍用电量抄表,凡超过公司付费部分的电费由宿舍全体人员平摊支付,在当月每人工资中扣除并予以通报;
4.4公司对个人自付电费按电力局当月电价收费。
5.工程施工用电是否收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对收费项目公司应安装电度表,总经办按电力局当月电价收取费用。
附《临时用电申请表》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篇3]
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电气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要多处重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二章 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条 电气工作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五条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六条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九条: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条: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 业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十二条:箱式变电站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箱变基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十三条: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采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十七条:接地线或接零线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第十八条: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十九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二十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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