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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 请 人:李XX 男 汉族 生于19XX年X月XX日 系XXXXX有限公司职工 现住XXXXX125号 身份证号:XX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XXX 系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XX年X月XX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XX年XX月XX日晚十一时许,申请人在上班期间右手小拇指不慎被机器齿轮轧断。后被送往XX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住院XX天,花去医疗费用XXX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未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申请人:
XXX年XX月XX日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2]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罗义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家住云南省盐津县滩头乡新田村,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住院治疗,身份证号码:×××,是江西嘉业建设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职工。联系电话×××××。
代理申请人:马宗艳(罗义奎之妻),籍贯、住址同上,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陪护申请人,身份证号码:XXXXXX。由于申请人罗义奎受伤治疗至今三个多月仍然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因此申请书由其妻马宗艳代为提请。联系电话:18668390878。
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练塘镇莲塘大道739号,联系电话:0791-6579509。
法定代表人:曾保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项目部,地址:暂住山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联系电话XXX 法定委托代理人:尹 兵(副经理)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2年5月X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项目实施职工,于2012年××月进入该公司,在钢筋配料班组负责钢筋加工工作,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在2012年5月××日上午上班期间,被一号塔吊转运钢筋时掉下一根1米多长的钢筋砸伤头部,致使申请人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该公司工地职工王保雪、陶善银、王道胜三人及时用私车送至就近的淮南市XX医院抢救,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三个余月,仍处于神智不清状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虽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但申请人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呈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罗义奎
代理申请人:马宗艳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3]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5年*月*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月22日在******承建并施工的***小区工地做消防工程时,工作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导致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后经***附属***中心医院(***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1天,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意见为:坠落伤:1、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2、左侧颞、顶骨、外耳道前臂骨折,左侧乳突积血;3、神经性耳聋;4、左侧周围性面瘫;5、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
6、双侧胸腔积液。处理意见:1、注意休息;2、建议相关科室继续治疗;3、建议锁骨带固定;4、1月后复查头部CT左侧锁骨X线;5、不适随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未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 此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4]
工伤认定申请书(个人)
申请人:王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131*****
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单位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认定 年 月 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事实情况
2012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具体描述受伤经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某(按手印)
2015年1月15日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5]
个 人 工 伤 申 请 书
申 请 人:张万柱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6年12月20日 工作单位:陈巴尔虎旗龙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岗位:岩工 联系电话:13848807370
家庭地址:内蒙古额尔古纳市矿区平安路135号
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1月4日8点15分左右,1号井岩工班四位同志,在六一硫铁矿的2中段中深孔采场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后,没发现顶板有险情。王松成、张万柱拿起爬子进行扒渣,这时顶板突然自然脱落一块矿石,将张万柱推倒,左腿跪下至到漏斗底部(漏斗深度在4-5米左右)将腿砸伤。
此次事故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1、左胫腓骨、跟骨粉碎骨折2、左外踝骨折,左内踝开放性骨折3、创伤性休克4、头部开放性外伤5、左肺挫伤6、肾囊肿,血肿不除外。后转入黑龙江省医院,经诊断: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感染,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左外踝感染,后将左大腿截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此次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申请人:张万柱 201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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