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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的深圳工伤赔偿规定
工伤赔偿也是有的,在2017年有哪些新标准呢?工伤赔偿的条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深圳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深圳工伤保险工伤怎样认定
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
申报时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产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于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并提交上述资料;单位未在限期申报的,个人可在伤(亡)事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资料并报告事故情况。
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资料不齐的,工伤保险科将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的,工伤保险科将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回执》给予申请人。
1、工伤保险部门将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须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
2、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3、个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将收到《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并且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供调查人员核实,未能提供的视为事件认可。
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2017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九级伤残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二十。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深圳九级伤残评定标准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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