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青岛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1-11-24 14:14:33 工伤赔偿 我要投稿

2017年青岛工伤赔偿标准模板

  青岛也不乏工伤的纠纷,如果大家都是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执行就好多了。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青岛2017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青岛2017工伤赔偿标准节选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青岛2017工伤赔偿通告范文一

  全体员工:

  近期公司员工出现多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未能正常上班的事件,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影响较大,现将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国家规定及公司对此类事件的态度、处理意见表述如下:根据《沪劳保发(1996)104号》文件中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公司规定,在正常上班前及下班后的以下时间段属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可时间:一、居住地点在南桥镇、庄行镇、江海镇、光明镇、新寺镇、西渡镇、邬桥镇、青村镇的.为0.5小时;二、居住地点在金汇镇、泰日镇、齐贤镇、四团镇、奉城镇、柘林镇、塘外镇、钱桥镇、洪庙镇、胡桥镇、头桥镇的为1小时;三、居住地点在外区县的一律为1.5小时。必经路线:全体员工必须在9月22日之前由各部门将本人的自居住地点至公司所经过的合理最短路线(包括依次经过的主干公路名称、主要站名、村镇便道连接的村镇名称、使用的交通方式)上报人力资源部,员工上报的上下班必经路线方案必须由公司审查合理性后才予认可。员工在改变上下班必经路线后必须在改变之日起1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请变更。居住地点在外区县的员工可以提交两条必经路线方案。公司对于任何无牌驾驶或无相应牌照驾驶引起交通事故的受伤员工不承担任何义务,一律按照事假处理(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此外,符合上述规定时间、必经路线并且不属于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的交通事故的受伤员工必须向公司提交有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包括事故发生时间、责任认定)后才能进入工伤处理程序,此前概按事假处理。员工还必须明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是立即向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如不属于本人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向相关责任人索取人身伤害赔偿等一系列费用,其次,对于符合工伤条件的员工,公司的工伤待遇也仅限于医疗费(公司为员工所保的有限意外伤害保险方式承担)及基本生活费(医疗期为一个月以上者),而这些对于损失较重的员工来说也是杯水车薪。所以,公司要求员工务必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为您自己,为他人,也为了公司。菲林格尔相信,只有遵守公共交通规则的员工,才能遵守菲林格尔的“交通规则”。公司在今后的聘用、续签、试用期转正等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员工在此方面的历史记录。

  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

  9月14日

  青岛2017工伤赔偿通告范文二

  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其中,对2016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于2016年12月31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及时参保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请各总承包单位见到通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咨询电话:12333

  详情可查询www.qdhrss.gov.cn——政策知识库——工伤保险:《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5〕59号)、《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16〕77号)

  特此通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总工会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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