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医 疗 费
实际发生医疗费发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每天30元(单位支付)
3交通、食宿费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单位支付)
4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生活护理费
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
7 工伤复发费用 一次性
8、一次性伤残补助
(基金)
9、一次性医疗补助
(基金)
10、一次性就业补助
(单位)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20万、9.5万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16万、8.5万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12万、4.5万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8万、3.5万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5万、2.5万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3万 、1.5万
工伤医疗就业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为576880元。
职业病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本人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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