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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消防管理制度
为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隧道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洞口配备2套,每个模板台车处配备不少于2套,防水板铺设台架配备不少于2套,大型机械设备、配电柜、其它重点部位和作业工序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配备。
二、每个隧道分队长、协作队负责人均为隧道防火主要责任人,负责隧道施工防火工作的具体管理和落实。
三、工区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隧道防火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四、隧道内的电器线路应悬挂设置,接头应牢固可靠,线路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和现场实际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五、隧道内的值班电工应经常检查隧道施工用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做好维修和检查记录。
六、隧道施工用电线缆、通风管宜使用阻燃材料,减少火灾发生的机率。
七、隧道内加工爆破器材时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若必须使用碘钨灯,距离应在5米以上,用其它灯具照明距离应在3米以上。
八、隧道内动火必须进行严格监控,若需要进行明火、电气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四周10米内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并设专人进行防护。
九、隧道内维修设备时,照明灯具与油盆的距离应在3米以上,严禁带电维修电器设备。
十、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火灾预防和自救能力。
十一、瓦斯隧道施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洞口必须设置值班人员,严格进洞管理,严禁非生产火源进洞。
十二、瓦斯隧道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必须进行书面审批,必须有专职瓦检员在场,确保作业区前后各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没有易燃易爆物品,由专职瓦检员和分队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动火作业;若作业区前后各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在0.5%以上时,必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完毕后,必须经专人检查无残火后才可以离开作业区。
十三、若隧道内发生火灾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报告,情况危急重大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若有违反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渝黔铁路土建9标二工区
隧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隧道消防与救援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一、消防救援系统是指用于预防隧道火灾和进行必要救援的设施,包括火灾报警装置、紧急电话、消防设施、逃生通道、横通道设施等。
二、隧道内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隧道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等易燃物品。通道内严禁明火作业和取暖。紧急停车带、行车(人)横洞不得堆放杂物。
四、隧道内禁止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隧道养护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各查。对消防救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七、结合隧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座隧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公告。
八、隧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每座城市隧道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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