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公证
申请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110234823。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
当事人双方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
经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离婚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的签名、捺印均属实。
贵州省印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离婚协议书 公证 [篇2]
本公证处提醒您: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一、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身躯,对拟登记离婚(或拟通过判决/调解离
婚)的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分等事宜达成之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
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或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三、当事订立离婚协议,不得已逃避债务为目的。
四、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另一方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其中所称“一
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六、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隔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对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①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劵以及未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②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③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④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分割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等,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处理。
八、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
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务,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布恩那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男方(签署): 女方(签署):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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