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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合同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产权共有权人(或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及产权共有人同意,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南昌市 区 , 室 厅 卫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房屋已做了详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甲方已取得该房的房屋产权证,房产证编号: 发证时间: 年房屋属 房,用途: 结构: 房产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有产权储藏间和车库,□另送无产权储藏间和车库: 平方米)该房屋的相关资料以房管局档案为准。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合法的处分权,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能够将产权转移过户给乙方,同时负责缴清该出售前的契税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附属设施有: 。
第五条,甲乙双方协定以上述房屋买卖价款(含装修和附属设施)为 人民币(大写) 。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合同签定(或银行解押)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共同赴南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双方按妥手印后)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乙方将上述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2、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则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责任,若乙方要求房屋不过户,只需办理《公证委托书》则购房款在公证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视为完成,公证后若有变故,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八条,如甲方房屋系按揭房或抵押房,经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由甲方出资还清贷款□由乙方出资还清贷款(冲抵购房款),还贷前甲乙双方应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公证费由□甲方,□乙方,支付。
第九条,甲方同意在收到□全部房款□首付款 日内,通知乙方正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应在交接前结清该房售前的水、电、煤气、物管等费用和迁出户口。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房屋交易过户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验证、登记费等),按揭费用(如评估费、二次验证、他项权证费等)由乙方承担,此房交易时所产生的营业税由 方
承担,个人所得税由 方承担,继承税由 方承担,土地增值税由 承担。
第的房屋产权证及享有房屋权属的文件原件交给乙方保管,乙方开出收件收据,定金在过户时冲抵房款。如甲方一联违约不履行合同须按定金双倍赔偿乙方(含定金),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退。 ︵第十二条,若因产权问题(系指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免责,所收定金退白︶经还乙方,其间发生的查档、验证费由甲方承担。 纪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有方
受托人或代理人则受托人或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第二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有变更或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任何口头承联︵诺均视无效,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管辖区域内人民法院解决。 黄第十五条,本合同壹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出售等法律效力。 方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如果以上条款与本约定事项发生冲突,则以本条为准: 第 三联 ︵ 红︶ 买受 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 办理人: 委托 办理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双方合同 [篇2]
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之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地址为: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应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二条 该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卖方】【买方】支付。如卖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付清物业维修基金,或由买方自首期楼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如买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已支付的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如有)不再退回,买方自卖方交付该物业之日负责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同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物业维修基金的转名手续。
第三条 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房产权属证明。 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
(1)于签署本合同支付人民币 作为定金。
(2)于签署本合约 天内交付部分楼款(含定金)人民币 ,卖方收款当日即时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支付,并在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等手续 天内协助买方完成申请银行贷款手续。
(3)部分楼款共计人民币 于房管局交易过户当天支付。
(4)人民币 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的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交易手续需在 前完成,如因房管局或银行原因导致延迟,则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买方应按照附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将楼款支付给卖方,同时买方确认已实地察看该物业,对该物业的座向、面积、楼层、间隔、质量、装修、产权情况等均予以认可。
第六条 是次交易买卖双方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买方负责支付。
第七条 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卖方在交付该物业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欠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
第八条 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获该物业。该物业之现状:不带租约、不带家私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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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
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此外,卖方须在办妥交易过户手续后60天内将户口迁出该物业。
第十条 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
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须退回买方已付的所有费用。
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
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
价的10%作违约金。
买方逾期支付楼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楼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与过往双方的协议、声明、承诺等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发生
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二页,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持有情况如下:卖方一份,买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本合同及附件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备注:买卖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卖方: 买方: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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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合同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辽宁省海城市荒岭区A14号4单元4楼(层)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年,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层高为4层,建筑层数地上6层,建筑面积76.25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万 仟 佰 拾元整,即人民币小写240000.00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贰拾四万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提供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甲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2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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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月___日 2
房屋买卖双方合同 [篇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号楼 单元 号 ;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价格: 该房屋房价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一次向甲方支付 元购房款后,该房屋产权即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在乙方交清该房屋房款后,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产权交割完毕。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提供该房屋相关手续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按揭贷款、抵押债务、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大修基金和各项税费,均按政府的规定由乙方向各相关部门交纳,该房屋售房协议生效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所有义务责任履行完(即过户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涂改和转让本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定地点:
房屋买卖双方合同 [篇5]
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之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地址为: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应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二条 该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卖方】【买方】支付。如卖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付清物业维修基金,或由买方自首期楼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如买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已支付的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如有)不再退回,买方自卖方交付该物业之日负责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同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物业维修基金的转名手续。
第三条 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房产权属证明。 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
(1)于签署本合同支付人民币 作为定金。
(2)于签署本合约 天内交付部分楼款(含定金)人民币 ,卖方收款当日即时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支付,并在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等手续 天内协助买方完成申请银行贷款手续。
(3)部分楼款共计人民币 于房管局交易过户当天支付。
(4)人民币 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的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交易手续需在 前完成,如因房管局或银行原因导致延迟,则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买方应按照附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将楼款支付给卖方,同时买方确认已实地察看该物业,对该物业的座向、面积、楼层、间隔、质量、装修、产权情况等均予以认可。
第六条 是次交易买卖双方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买方负责支付。
第七条 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卖方在交付该物业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欠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
第八条 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获该物业。该物业之现状:不带租约、不带家私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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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
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此外,卖方须在办妥交易过户手续后60天内将户口迁出该物业。
第十条 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
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须退回买方已付的所有费用。
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
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
价的10%作违约金。
买方逾期支付楼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楼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与过往双方的协议、声明、承诺等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发生
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二页,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持有情况如下:卖方一份,买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本合同及附件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备注:买卖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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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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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
第二条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每个月缴纳一次租金。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帐号: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必须乙方同意。如甲方要卖出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和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 %。如拖欠租金 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可以在商铺使用权外面做任何广告。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在租赁期内: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修。
2、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乙双方知情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店内所有的设备、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商铺如遇拆迁,装修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商铺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强行解除合同所有乙方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 同 附 件
一、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必须将商铺前板房拆除,二楼居住人员,商铺前水泥地坪铺平,所有设施完工,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楼梯间改造抵四个月房租由乙方负责,房屋从2011年元月1日开始计算,乙方提前半个月交租半年。
三、正式合同在双方修改完后同意之日起生效。
四、乙方交付甲方订金贰仟元
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租期定期为六年,租期内三年房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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