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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离婚协议
原告:xx-x,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九龙村四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电话:xx-x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目的: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均系二婚,男到女家。2015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未果。
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二人在大荔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领证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也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被告出门打工收入常以所谓的还了账为由来搪塞原告,同时被告将原告家的三轮车等主要生产生活用品拉至其原籍家中占有。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经常无故寻事与原告其家人吵闹、打架,并随意摔砸家具,对原告的忍让被告从不收敛,被告反而变本加厉,长期使原告家人处于惊恐之中。
2015年农历腊月,被告在家中对原告无故殴打,被派出所及时制止,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晚被告借酒发狂,对原告女儿实施人身伤害,并手持铁棍威胁原告家人不准报警。
综上,原、被告婚姻关系破裂无遗,被告之行为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严重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公正处理。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2月24日
民事诉状离婚协议 [篇2]
原告:郑小萍(曾用名:郑岚),女,汉族,1974年5月 27日出生,身份证号:460004197405270221,户口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忠介路118号。
被告:邓燕武,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海字第330397103,,户口所在地:海军舟山基地定海舰船技术保障大队一中队。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判令儿子邓宇祥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叁佰至伍佰元的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在被告服役所在地舟山市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舟定结字010402972,婚后育有一子邓宇祥。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后经再三考虑于2015年协议离婚。
原告于 年 月 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领取离婚证,原登记机关以原夫妻双方没有同时到场为由拒绝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因
而拒绝颁发离婚证。原告随后寻找被告多次,但因其退伍等原因下落不明,未能找到。原告又向原登记机关咨询,原登记机关认为此种情况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离婚,方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因此向贵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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