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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学结

时间:2021-11-24 14:37:06 学习总结 我要投稿

汇算清缴学结

本次讲座是围绕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展开。解答了与一部分与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

一、 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的工资支出(没有购买社

保),可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前需要做纳税调增)。认定标准:凭证原始附件需要有工资签收表、身份证复印件、出勤记录、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工种区分为会计科目的工资或福利费。

二、 企业取得贷款时发生的合理性融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本化处理。如支付给银行的费用等。

三、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的企业不再受财税

[2015]29号文规定的5%扣除比例限制。

四、 新开企业筹办期没有收入发生时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

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40%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 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需做

出专项申报及说明报相关税局批准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六、 关于政府划拨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的条件:1、有政

府文件,2、文件内有资金的专项用途,3、对该项资金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计入其他应付款),4、需在5年内使用完毕,用不完的第6年开始交税。

七、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

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账务处理办法。购买的IC卡、金税卡、税控机、每年缴纳的维护费用等可以直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

八、 因退货跨年度填开的红字发票,收入确认为当期(退货时

间),并进行成本冲回。不需要冲回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

九、 关于取得股息、红利分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按支付

时间期,2、因公司已交企业所得税,因此股东股息分红不需要纳税,可直接做免税处理(非上市公司)。

十、 应付账款等挂账多长时间会产生税务风险?应付账款超

过2年,没有收到对方的发函催款,可做账务处理。预收账款超过3年。其他应收款挂股东私人名字的不能超过1年。

十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但是有8类单据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不能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1、白条、收据,2发票抬头没有写付款单位名称

的,3、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单位的, 4发票抬头是个人的(差旅费的机票、保险等除外),5、以前年度的发票,

6、假发票,7未填写发票开具日期的发票,8、发票付款方非本企业全称的发票。

十二、 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准予税前扣除。如:应临时请

非企业员工发生意外事故,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工伤事故的赔偿金。

十三、 企业为员工统一配置的工服饰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十四、 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私人电话费,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税

前扣除:1、相关电信局开具的正式发票,2、报销的员工为本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3、企业有相关制度列明这部分的费用标准规定。

讲座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15]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3号)

汇算清缴学结 [篇2]

11月22日至23日,我在郑州参加纳税人俱乐部讲座,讲课主题是《2015年企业汇算清缴方案-<模块协同>》,内容包含了不同类型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的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主要体会如下:

1、如果税局要求纳税人不得零负申报,但企业实际是亏损状态,是否应该听专管员的意见进行“违心”负申报?特别要注意如果一旦认可,企业就放弃了弥补亏损的权利。理由是每年税局所管辖的企业中有45%的企业可以零负申报,而不是必须所有企业都不能零负申报,是可以约谈的。

2、从税局新的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看企业预缴及汇缴的'管理重点是看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是根据各地区各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来计算,计算依据是前三年的加权平均数,权数分别是去年的50%、前年的30%、大前年的20%,如果企业的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预警值就需要注意。

3、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税法是不让税前列支的,可以变通一下,母-子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让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这样子公司可以税前列支费用,而母公司可以记入收入,税务相关文件是国税[2015]86号文件。

4、一定要加强入账发票的管理,现在税务稽查必查假发票,各省都下达有任务,其中河南大于1000户,注意不光是查发票的真伪,特

别关注业务的合理性,要与实际情况相符,比如小车加油要根据实际车辆行驶情况核算,不能超出太离谱,引起怀疑。

5、发票的使用范围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是一个概念,比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是提供货物和劳务,而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的面就比较窄,比如电厂的经营范围是发电与售电,而实际中可不可以开具卖材料或者是卖设备的发票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票应该在使用范围内开具,只要材料与设备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论企业经营范围有没有,都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来开具。

6、政府补助、补贴方面,法律规定,只要是从政府获得的,除投资外,均记入收入总额。至于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三个条件:1)有政府的红头文件;2)专款专用,单独核算;3)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而且即使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政策又有规定,与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纳税申报时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所以从本质上说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政府给你的优惠只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总的来看还是要交税的。有一个案例,某企业收到政府补助3亿元,如何做到当年不交税呢,可以先挂其他应收款,等实际收到时再做收入。因为税法有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应该在资金到位后再做收入,这样当年就可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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