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区域战略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19:56:39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区域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区域战略合作协议

为促进xx区民间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推动xx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工作,发挥xx-xx学院金融管理学科的传统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民间金融改革政策研究、课题研究及地方资本市场培育与服务技术攻关等领域的研究工作,乙方以研究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研究成果。

二、乙方组织专门的研究团队为甲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等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落户的科研成果,给予相应的优惠、奖励政策。

三、乙方选派优秀教学科研人员以挂职、兼职、顾问等形式,为瓯海区政府金融管理机构、金融企业及民营企业高管开展金融管理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理财和上市开展技术辅导服务;甲方鼓励区内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与乙方合作建设应用型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四、甲乙双方共建金融管理学生实习、实践基地。乙方鼓励本校金融管理专业学生到瓯海区各级金融机构实习、就业,甲方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接收乙方毕业生就业。甲乙双方对本战略合作框架内做出

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五、甲乙双方在XX区共同建立专门的合作协调机构,每年不定期举行会议,统筹协调各类重大战略合作事项及相关政策,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章:

日期:2012年6月28日

XXXXXX 签章: 日期:2012年6月28日 乙方:

区域战略合作协议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鉴于:

华农纳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唯一拥有肥料专用纳米碳技术研发、生产和应用专利所有权的高科技公司。公司生产的“zx-i型肥料专用纳米碳材料”于2015年5月荣获国家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经过三年以上的大面积农作物、经济作物的试验和推广应用证明:对提高农作物产量、品质、提高化肥利用率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南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民营企业。

为共同推进“zx-i型肥料专用纳米碳材料”的应用和推广,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作范围、时间

1.1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和生产的“zx-i型肥料专用纳米碳材料”生产纳米增效肥系列产品,在东南亚区域内(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及台湾)从事推广、示范和销售。在上述区域内甲方不再授权任何生产商和经销商从事纳米增效肥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1.2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扩大到未经授权的区域。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作资格。

1.3 乙方不得在同一区域经营第三方与甲方同类型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资格。

1.4 本合作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1.5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签订之日起计算,在所辖营销区域内完成本协议中约定的销售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合作资格。(按区域和市场双方协商)

二、销售任务

2.1 甲方的产品划分为三类:

A类: ZX-I型肥料专用纳米碳材料(粉末);

B类: ZX-I型肥料专用纳米碳材料(溶胶);

C类: 纳米增效肥。

2.2 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须销售甲方各类产品总量必须达到协议的数量吨或以上,

具体及细节,应双方共同协商并记录在案。

2.3 双方合作协议期限内,如因市场或原材料的波动,可以应变修订销售数量或

金额。

三、样品管理

3.1 甲方可为乙方免费提供有限度的营销样品,及一切市场推广所需的材料,印刷

及信息支援,乙方应支付过量样品的成本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时,向乙方发货。

样品的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甲方为乙方提供之免费样品,乙方不能将甲方的样品转提供给甲方的竞争对手

或转销售到其他地区,仅限提供给乙方客户端试用或提供给有关国家当局申请进口许可

或测试。如有违反协议,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损失,同时本合同自行失效,甲

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3.3 乙方如有参与地区,域或国际的展览,招商或投标等,甲方应于全力配合,并

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及检测报告,以及免费提供有限度的迷你型样品。在国际展中,如

有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有意代理,乙方可以转介回甲方给相关的区域代理,或由甲方书

面同意回馈乙方跟进。

四、价格条款

4.1 甲方实行款到发货,但根据成交金额的大小和实际情况可以另行协商付款协议。

4.2 甲方若修改产品报价,特别是提高产品报价,必须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

通报乙方。如乙方在提价期内有投标文件处于有效期内的,在乙方中标后,甲方应予以

乙方提价前出货价供货。

4.3 甲方产品按出厂价格供给乙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对外价格体系。但个别

国家的税务有别,当地代理可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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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甲方不断推出新品,乙方享受甲方的新品以最优惠价购买的权利。

五、业务协作

5.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资质、资料及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5.2 如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技术和业务人员进行产品、及

技术的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若有乙方授权区域的用户向甲方咨询有关产品及价格,甲方应全权转介给乙方

处理及跟进。

5.4 如果,咨询方为当地国家机关,部门。 甲方应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配合跟进

及处理。

六、市场配合

6.1 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反馈产品在其区域的市场情况,以便双方有目的地调整

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制定新的推广计划。

6.2 乙方应根据当地市场制订切实可行的销售策略和经营方案,建立客户档案,及

时反馈当地市场信息动态,并向甲方传达客户资料和意见。

七、工程支持

7.1 如因项目竞标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工作。对

于单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公司进行备案。

7.2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针对具体项目出具工程授权书;并提供所需各种认证、

检测报告等资料。

7.3 如有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组建课题项目组,协助乙方重点攻关、管理大中型

项目,甲方须尽全力协调、配合,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八、维权打假

8.1 乙方有义务在本辖区作好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如发现侵犯甲方知识

产权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维权工作。

8.2 乙方不得对甲方商标、标签等标识遮挡、涂改或破坏,更不得从事对甲方产品

的假冒或仿制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立即停止供货,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8.3 若乙方单独进行本协议产品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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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8.4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产品合作权以任何形式转让。

8.5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资料信息以外,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的经营

状况、信息资料、客户跟踪状况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其他有关乙方的情报资料。乙方

也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经营技术、营销策略、商业秘密等情报。

九、物流管理

9.1 对于乙方或乙方客户的单项订单,甲方协助办理运输事项,运费由乙方或乙方

的客户承担,特殊情况可按乙方要求调整运输方式,但需双方确认后货运价格后发货。

9.2 乙方收货时应与货运公司当面点清收货数量、规格型号,外包装破损的`应当场

开箱检验,确认产品质量后才能签收;如发生货差、货损,须在货运公司的《货物托运

单》上注明缺损货物的型号、数量,拒绝签收缺损货物,作为收货依据与公司对帐,对

于经确认的因运输造成货差、货损,甲方本着不影响客户的原则,可先行垫付部分货物,

待货运索赔到位后再与乙方结算。

9.3 乙方对所收到的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期限为3天(如货运公司

要求当场验货,乙方应给予配合)。如有异议,应在验收当天内向甲方提出相关的书面

投诉反馈资料和依据,否则可视为乙方对所收产品验收合格,其产品所有权随之由甲方

转移至乙方,其后由物流因素产生的经济责任,甲方不予负责。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

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本

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此违约金数额的,超过部分违约方亦

应全额赔偿。

11.2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经守

约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30天后仍未改正,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

包括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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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因在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

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三、其他

13.1 甲乙双方须相互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之影印件,以表明双方都具有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与乙方为战略伙伴关系,甲,乙双方未经对

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名义从事任何业务活动。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不为对方的经营

及经济活动承担任何的担保和法律责任。

13.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编:300457 邮编:14954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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