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顾问合作协议
聘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受聘单位: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昆山市同丰东路尚东国际商务大厦8楼
传真: 0512-50333355
开户行:中国银行昆山金浦支行
账号: 5247610809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如果甲方遇有疑难、复杂问题,乙方应派遣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答复公司提出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咨询问题;
(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
(三)提供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对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专项法律培训和讲解;
(四)为甲方草拟、审查涉及民事、商事、经济、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
(五)协助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催讨债务,必要时候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发律师函;
(六)协助加强对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事项的保护和管理;
(七)代理参与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1、每年免费代理不超过两件,人数为1-2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含仲裁、一审、二审);
2、每年免费代理诉讼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经济类纠纷案件一件;
3、除1、2之外的案件乙方另行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
(八)协助处理企业内的失窃、致人损害等突发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四)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五)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双方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 万元正,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后分两期向乙方支付,第一期 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天内支付,第二期 元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顾问费以乙方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为准);
(二)除上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外,乙方律师处理甲方委托或授权的下列法律事务时,甲方按照下列方式另行支付或承担律师费用:
1、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执行或行政裁决等案件时的律师代理费,乙方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收费。
2、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代办企业资信调查等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时,由甲方按规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三)乙方律师因受甲方委托或者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昆山外)、档案查询费、司法鉴定费、法院诉讼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支出承担,不包含在常年法律服务费之内。
第六条 合同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续签。
第七条 不保证
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或建议,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承办律师就顾问事项的成功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第四条第(四)-(六)款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前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本合同经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详细解释文本内容,双方再协商、确认无误后签署。甲方已清楚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 附件一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企业顾问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鉴于甲方和乙方合作共同为客户开展融资顾问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事宜,本着诚实信用、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 服务内容:
1.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 ”项目寻找合适的资金方;
1.2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以内本合同有效。
2 乙方服务报酬:
2.1 佣金是指甲方和乙方共同完成该项目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佣金,数额为:该项目佣金 %(含税),其中,该项目佣金参考乙方和融资企业签订的顾问合同金额数,项目成功融资才收取佣金,否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2.2 乙方应在收取到该项目佣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佣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按照应付佣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 甲方责任:
3.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该项目资料真实性,确保项目在成功融资成功情况下能够向客户收取到佣金;
3.2 对于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融资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方案书、租赁清单、租赁公司的业务政策及操作流程、融资租赁公司名称、融资租赁公司内部项目经理姓名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项目无关人员透露;
3.3 为保护乙方的利益,甲方三年之内不得和乙方介绍的融资项目经理主动联系合作其他融资租赁项目,如需开展,需要通过乙方。如私自开展,所得佣金全部归属乙方。
4 乙方责任:
4.1 乙方负责针对该项目寻找合适的资金方;
4.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甲方代为收集的融资申请资料除了用于与出资人融资申请使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机构或是人员透露;
4.3 为保护甲方的利益,乙方三年之内不得主动和甲方介绍的人员联系获得后续项目,如需开展,需要通过甲方。如私自开展,所得佣金全部归属甲方。
5 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均应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事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双方业务信息承严格保密义务。
6 其他约定:
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公司专用章或个人签名)后生效。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本合同当事人均可通过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与客户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顾问合作协议 [篇3]
甲方为提高国内外市场之营业额与获利,并建立国内服饰市场的平台品牌,拟对现经营组织及企业文化进行转型与升级。为有效达成上述目标,甲方聘请乙方为专业经营顾问,协助甲方。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书以为合作之依据:
一、合约期间:2015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计三年。
二、顾问项目合作方式:分三阶段执行,各阶段合作方式如下:
第一阶段运营启动阶段
(一)企业三年战略规划:
1、时间:2015年12月1日―2015年3月15日,计三个月;
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梳理企业文化和修订组织架构:
(1)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内部调研和目标群体选择;
(2)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目标群体的深入理解,并输出战略规划和产品建议;
(3)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新的战略和文化的内部沟通,包括组织结构调整。
(二) 国内运营准备与市场启动阶段---预计五个月时间:
1、时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计五个月;
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公司国内营销模式规划,以及启动国内市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奠定良好发展基础,启动首家示范店的运营。
3、『营运准备与市场启动阶段』执行项目:共分为15个子项目:
(1) 国内营销模式规划;
(2) 连锁业务的公司组织架构设计、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考核方式;
(3) 商品卖点挖掘、品类销售方式规划与指导(要和设计部门互动);
(4) 投资与营运预算规划;
(5) 整体业务团队、店下网络团队奖励制度规划、设计;
(6) 连锁专卖店品牌战略规划;
(7) 专卖店营运功能规划;
(8) 专卖店商品陈列及经营管理规划;
(9) 专营店加盟合约、营运规章制定;
(10)业务代理团队合约、营业规章制定 ;
(11)市场启动执行计划与优惠奖励政;
(12)专卖店促销推广方案规划;
(13)专卖店暨业务团队教育训练系统规划;
(14)协助甲方进行营业软件系统的评估与合作厂商筛选;
(15)旗舰(或标准)示范店筹备规划、门店建设、人员招聘与培训,展开正常营运。
(三)内销网络营销规划:
1、时间:2015年12月1日—2015年2月28日,计时3个月;
2、提供内销网络销售和推广执行方案;
3、提供内销企业网站、淘宝网店的网站优化建议。
(四)外贸跟单业务人员招募和特训:
1、时间:2015年12月1日——2015年5月30日,计时5个月;
2、帮助招聘和扩大外贸团队,优化外贸绩效考核制度;
3、给外贸团队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外贸工作技能,包括外贸网络营销技能,提高跟单实效。
4、提供外销企业网站的网站优化建议。
(五)生产部门培训:
1、给生产管理团队提供两天针对性的培训,另外在协议期内乙方自主开设的生产管理公开课,甲方可以选择来听。
第二阶段运营拓展阶段(时间: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30日)
(一)加盟体系的政策和运行:
(1)专卖店加盟制度规划,种子加盟商及店拓店奖励制度设计;
(2)省、市、县三级运营商经营模式规划与建置指导;
(3)招商加盟作业流程规划,首次招商会作业协助,完成首批招商加盟商签约。
(二)作为平台运营中服饰品牌托管经营:
(1)托管经营的方式设计,价格与渠道策略;
(2)托管经营的销售控制。
第三阶段运营起飞阶段(时间: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0日)
按三年战略规划和企业实际运营结果进行不断校正和维护。
1、2011年连锁店数量达到30-50家,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
2、2012年连锁店数量达到50-100家,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
三、执行方式:
(1)、顾问与公司主要干部成立项目联合领导小组,第一和第一二阶段,以乙方为主,我们做,你们看;第三阶段,以甲方为主,你们做,我们维护。透过见面、电话、网络沟通方式,掌握时效。并视需要安排专项会议,由负责专项的顾问与主管人员参与。
(2)、每月定期一次项目领导小组经营会议。
四、顾问执行人力:
尚老师、张老师全程参与,泰山等按需参与。
五、费用与付款方式:
(一)、营运准备与市场启动阶段─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不含税)分三期付款:
1.签订本合约后三个工作日内,首付款12万元;
2.完成首家旗舰(标准)示范店筹备、门店建设、人员招聘与培训展开正常营运,收取12万元项目执行费;
3、网络营销方案确认,外贸跟单培训结束后收取6万元项目执行费。
(二)、营运拓展阶段一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不含税)分三期付款:
1、连锁加盟制度和政策设计完成,收取8万元项目执行费;
2、完成首次招商会,并至少与三家以上新加盟商签约,收取8万元项目执行费;
3、导入一家以上托管品牌,签约后收取项目执行费4万元。
(三)、运营起飞阶段按营业额提成3%:
甲方在执行项目后第二年年终决算实现国内营业额突破5000万元人民币(含及以上),按实际总营业额给予乙方3%的(不含税)项目执行费;第三年年终决算实现国内营业额突破1亿人民币(含及以上)按实际总营业额给予乙方3%的(不含税)项目执行费。
(四)、交通食宿费用
乙方执行顾问工作所发生之往返交通费用与食宿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付款方式:根据项目执行时间节点,甲方将相关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上合同条款,若有一方违反,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方应给付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成本损失、损害,以及守约方为行使权利而付出的有关费用。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诚意、互信,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到期后,如需续约,其内容由双方商议,另行订定。
十、本协议并相关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打造中国校园服饰平台品牌投入产出概算》
甲方: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 〇 〇 九 年 月 日
企业顾问合作协议 [篇4]
甲方(单位)名称:山东滨州瑞德豪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个人或团体)名称:
甲方聘请乙方为高级顾问,以甲方公司为平台,合作进行业务承揽和运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定本协议。
1、乙方自有利用业余时间、凭借个人资源关系,在甲方公司经营范围内承揽业务,以所签署到的业务合同为依据,获得甲方提成报酬。
2、承揽业务范围、获得报酬比例和提取办法:
①政府或社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含预算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或产业规划咨询设计等业务。以乙方作为经办人的业务合同为依据,按合同所签服务费额度,5万元内的,扣除7%的综合税费后(下同)乙方获30%;5-10万元的,乙方获40%;10万元以上的,乙方获50%。在所述服务费到达甲方账户后10日内按照所述比例提取并即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②涉及项目招商引资、施工建设垫资、解决其他融资需求、建立合作关系、利用京地关系办事、农业资金申报、设立村镇银行、建设工程监理等业务,报酬比例届时根据情况商定。
③根据甲方经营范围,若乙方承揽的业务涉及赖茅酒、明胶等销售贸易,以乙方作为经办人签字的业务合同为依据,赖茅酒给予每瓶80元提成、明胶每吨给予300元提成。若能为《凤凰生活》杂志承揽广告业务,以乙方作为经办人签字的业务合同为依据,扣除总部制作发布费等的利润,按5:5分成。
3、乙方自行利用个人时间以及资源关系优势,以甲方公司为平台,依法自由开展承揽业务活动。期间甲方给予全力配合和支持,如统一出具甲方企业和业务介绍资料、提供相关业务合同样本,届时派员签署合同和进行法人签字、公司盖章等。
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两年,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商量解决。
甲方(盖章):山东滨州瑞德豪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乙方(签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业务热线:
年 月 日
企业顾问合作协议 [篇5]
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上海金维志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金维公司总经理为甲方的`常年法律服务的总负责人,客户服务部负责日常联系和日常事务处理,同时指定律师负责解答甲方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咨询问题。
二、企业信用法律顾问服务的作用,本合同的顾问服务主要针对顾问甲方在对外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领导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管理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1、能增强企业的法律防范意识,减少、降低法律风险。法律顾问是企业规划远景的好参谋,可帮助规划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企业可随时就所遇到的问题向顾问律师咨询,使企业的运行有着良好的法律保障。
2、充当代理人有着明显的优势。由法律顾问充当企业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与直接聘请其它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顾问律师能够更好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融会贯通地灵活应用,将诉讼或仲裁的代理方案予以策划,设计好庭审策略,在事前为保证胜诉夯实基础。
3、能帮助企业健全制度,最大化地预防纠纷发生。顾问律师可以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文书,起到增强企业自身素质,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规范化;为企业草拟、审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发生。
4、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企业有了法律顾问,在与对方出现纠纷时,顾问律师可以律师的名义出具律师函等,一则可以固定证据,二则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压力,便于解决很多原本要通过诉讼法才能解决的问题。
5、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协助参与对客户的信用管理,专业法律顾问也是企业诚信的一种象征,是企业的第二张名片,给客户良好的印象。
三、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一)针对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1)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
(2)根据甲方要求,审查并修改甲方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
(3)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应甲方要求,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对外联系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5)应甲方要求,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每年1次;但参与1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乙方可酌定优惠收费;
(6)依据甲方要求,乙方每月指派律师上门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服务时间为每次1个工作日。每季度1次;(7)应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3件标的分别在3000元以内的诉讼代理服务;
(8)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无数限制)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9)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10)委托催款案件免收案件前期委托费;
(11)提供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诉讼案件根据国家规定,律师代理费按照标的的1-5个点收取,最低律师代理费不得低于3000元;
(13)非诉讼代理收费:标的在5000元以下,按比例收取50%;5000-15000元按35%收取;15000-50000按30%收取,在此基础上可享受法律顾问的8折,同时所发生的调档费等由委托方承担。
(二)公司内部关系中:该部分服务费实行优惠,具体另行商议。
1、为股东提供公司、工商法规的咨询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信息;
2、帮助公司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和合同管理制度;
3、为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信息;
4、协调劳资关系、规范劳资合同关系、提供劳动法律咨询;
5、解决劳资之间的劳动纠纷,担任劳动仲裁、诉讼的代理律师;
6、公司对内关系中所涉及的其他纠纷的解决;
四、受聘律师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差旅费和调查取证等必要费用由甲方负责实报实销。
五、受聘律师的义务: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提供顾问服务;
3、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6、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六、法律服务具体工作方式
1、随时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情况下通过电话及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2、紧急或重要情况下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情况允许,尽可能地事先预约);
3、书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拟定法律解决方案,代理出具律师催收函
七、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应予满足。
八、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10,000元。此费用应在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九、甲方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向乙方传递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内容,形式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为主要方式,内容应明确简洁。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暂定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本合同届满之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顺延一年,并依此类推。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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