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有计划的推广良种,规范市场运作行为,维护和协调合作双方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玉米杂交种子合作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预约销售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授权销售区域。
品种名称
包装规格
预约数量
定金数量
授权销售区域:
丰玉4号
4500粒/袋
袋
元
丰玉4号
2kg/袋
袋
元
浚单22
2kg/袋
袋
元
丰玉4号
#url#袋
袋
元
20 年 月 日前缴纳定金: 万元预付款: 万元合计: 万元
丰玉4号#url#袋包装种子,实行底价提货、统一价销售、无售后返利。
二、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协议授权的区域,拥有河南省福旺种业有限公司约定玉米品种的种子销售权;并按协议做好种子发货、物流运输和市场维护、技术服务等事宜。
三、甲方保证供给乙方销售的种子质量,符合国家gb/f4404.1—2015标准。乙方在收货时要会同甲方封样备查,对种子的净度、水分、发芽率三项指标在15日内(纯度在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所供种子符合国家标准。
四、关于种子售后返利和结算问题。根据合作客户的定金、预付款数量、提货铺货时期、实际销售量、退货率和遵守公司区域、定价规则等因素,确定返利后的正常结算价格。在正常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分别核算各乙方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激励政策和补贴费用。
五、定金优惠:合作客户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数量缴纳定金,具体标准为每袋4.00元;在结算时按缴款具体日期,根据种子销售数量分类分段给予优惠,具体标准如下:
● 2015年玉米种子销售返款接转为定金的,优惠0.80元/袋。
● 在2011年11月1日前交纳定金的;优惠0.60元/袋。
● 在2011年12月1日前交纳定金的;优惠0.40元/袋。
● 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交纳定金的;优惠0.20元/袋。
本条款有效期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约未打定金的不保证供货和享有种子销售权,甲方可另行安排区域经销商。
六、乙方所缴纳的款项扣除定金后的'超出部分为玉米种子预付款,可全部抵充首批提货种款。并按缴款具体日期给予计息分红:
● 2015年玉米种子销售返款接转为预付款的,每10000元抵顶现金10400元;
● 2011年11月1日前,每缴纳10000元抵顶现金10300元;
● 2011年11月2日-11月30日前,每缴纳10000元抵顶现金10200元;
● 2011年12月1日- 12 月31日前,每缴纳10000元抵顶现金10100元。
●对新缴纳10000袋种子定金的客户,享受公司核心客户待遇和服务。对预付款50000元以上的部分,除执行以上条款外,另外赠送精美礼品若干。
七、提前铺货:乙方在2012年3月1日前提货铺货的,甲方在结算时,根据种子实际销售数量给予优惠:
●在2012年1月1日前提货铺货的,结算时给予0.80元/袋的优惠
●在2012年2月10日前提货铺货的,结算时给予0.60元/袋的优惠。●在2012年3月1日前提货铺货的,结算时给予0.40元/袋的优惠。
八、物流政策:公司严格按协议做好种子发货和物流运输。合作客户在2012年2月10日前提货的,种子运费由公司全额补贴;2012年3月1日前提货的,种子运费由公司补贴50%;2012年3月1日后提货的种子运费公司不再补贴。
九、甲方给乙方配发广告光盘、招贴画、宣传单等促销物品,随首批提货到位;支持其实施门店促销、传媒广告、采发或制作宣传促销物品等活动。
2011-2012年度广告宣传费用采取定量补贴办法;根据种子销售数量分段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种子销售量2000袋以内部分,结算时给予0.40元/袋的补贴;
●种子销售量达到2001-5000袋部分,结算时给予0.60元/袋的补贴;
●种子销售量达到5001-10000袋部分,结算时给予1.00元/袋的补贴;
●种子销售量达到10001袋以上部分,结算时给予1.20元/袋的补贴。
十、乙方要在本协议约定的销售区域,遵照甲方书面通知的种子价格(批发价)提货销售;若出现跨区域窜货、低价倾销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将扣罚乙方的售后返利,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十一、乙方承诺包销不退货的,可在抵扣各项返利优惠和补贴费用后,按结算底价付款提货。一次性提货的全额抵顶前期缴纳的定金和预付款,若分批提货的,其前期缴纳的定金,根据提货批次按比例抵顶。
十二、乙方可按照约定数量可分批次提货组织销售,若需调货的应于2012年5月2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货数量原则上以最后一批提货量30%为限,退货费用乙方负担,退货地点和质量要求另行规定。
十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从乙方缴纳种子定金之日起生效,到2012年6月30日终止;同时,乙方下年度在本区域同等条件下,享有当年度合作品种和甲方后续新品种联合开发的优先续约权。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条款,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负责人:
二〇 年 月 日
年度合作协议 [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现“两个率先”和加快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经苏州和宿迁两市政府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2015年挂钩合作协议如下:
一、 产业转移
1、宿迁市主动策应苏州市挂钩合作工作,积极接受产业转移。苏州市进一步推动和引导苏州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到宿迁,特别是在开发区投资兴业。
2、苏州市继续对口支持宿迁市工业园区建设,利用其经济结构调整、主导产业扩张和产业转移的契机,鼓励引导各地区和各类企业到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县(区)工业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成片开发,并协助宿迁市招商引资。
3、继续动员苏州企业到宿迁投资兴业,拓展市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组织苏州在结构调整、设备改造、扩大生产、产品配套等方面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民营企业赴宿迁实地考察,交流洽谈合作项目,促成企业及配套项目在宿迁市落户。
4、进一步加强两市外经合作交流,组织苏州外资、三资企业到宿迁考察访问,推荐苏州开发区内需生产扩张的企业到宿迁,把宿迁作为其产品生产配套的基地。
5、苏州市政府举办的经贸洽谈、商品交易、展览展销等活动,优先安排宿迁市参加,并减免有关费用。
二、劳务合作
苏州市继续帮助宿迁市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把开展劳务合作作为两市产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互补的重要项目来抓,继续提供技能培训和用工支持。
1、在苏州、宿迁两市南北劳务合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做好劳务合作规划、组织、协调工作。苏州市定期到宿迁地区举办大型劳动力招聘专场,全年苏州有组织地接纳来自宿迁的劳务人员达到35000人。
2、继续实行厂校合作、校校合作订单式培训和定向招生,对口培训和转移输出宿迁劳动力。
3、苏州支持宿迁加强职教园区建设。苏州市及所辖市、区,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对口挂钩帮扶的宿迁市和所辖县(区)职教园区建立职业培训学校。宿迁对苏州方面的投资办学,实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4、为有效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便于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苏州市为宿迁籍务工人员在苏集中管理等提供方便。
三、农产品供求合作
1、苏州及有挂钩帮扶任务的市、区分别在各自范围内建立宿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
2、苏州市继续加强对宿迁市粮油产品的收购工作,支持宿迁市的农业发展。
3、苏州市在宿迁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继续把宿迁市作为粮油、蔬菜、畜禽、水产、花卉等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四、科技教育与卫生
1、加强苏州与宿迁两市的科技合作交流,苏州市科技局继续对宿迁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技术上的支持。由两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帮助宿迁论证科技项目。
2、苏州市继续支持宿迁市的教育事业发展。2015年苏州市政府出资100万元,用于宿迁市市区中、小学教育设施建设,具体项目由两市挂钩合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商定。
3、继续做好两市职业学校的结对帮扶工作。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苏州市职业教育部门在宿迁市招收部分学生,对招收的经济困难学生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毕业学生优先推荐就业。
4、苏州市卫生局为宿迁市代培进修若干名骨干医师(一年期)。
五、两市交流
1、年内两市党政代表团组织互访一次。
2、继续推进两市干部互派交流,帮助宿迁搞好基层干部培训工作,2015年继续给予往年的优惠政策,具体由两市组织部商定。
3、两市挂钩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协议原则制定细则并落实到相关部门,推动各项合作的开展。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长签名)(市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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