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河南省平顶山市绿冠园林科技中心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权利、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缴纳乙方应收费用、维护乙方信誉和利益、每季度向乙方提交一份合理化建议及 当地供求信息的义务。
2、如乙方需在甲方所在地试验某些克隆品种或设立分支机构,甲方应无偿提供试验地并与 之诚实合作。
3、甲方的各类优良苗木品种每年10月须理一份清单,将各品种规格、最低价格、总数量等 寄给乙方,供乙方协销时参考。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并达成协议后,乙方为甲方培训一人,直到学会“绿冠苗木克 隆法”时为止(但不包括克隆速生液产品、配方)。
2、协议期内,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和商标,以及共享市场信息和乙方和生产指导、 苗木协销。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不得打着乙方的招牌干违纪之事,未经乙方许可,不得用“绿冠苗木克隆”技术与 他人合作和转让。
2、不得泄露乙方商业的、技术性的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形象和利益。
3、如违反以上原则,轻则警告,重则通过法律手段索赔。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可将甲方的育苗场所视为乙方的试验示范基地。
2、乙方承接的苗木加工需转给甲方完成的,甲方不得推辞,加工所得报酬乙方只从中收取1 0%的管理费。
3、乙方开展的各类活动通知甲方参加的,甲方应积极参加。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克隆成功的植物品种范围内,长期为甲方免费技术指导。
2、乙方如没有克隆试验过的植物品种如甲方所需,由甲方提供母本植物,经乙方克隆试验 成功后,再免费传授给甲方克隆方法(但不传授该克隆速生液配方)。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在克隆试验成功的植物品种内,长期供应甲方所需克隆速生液,每万株500 元。
2、甲方如有大量的苗木克隆时,如技术力量不足,甲方可要求乙方协助技术指导,乙方不 得推辞(报酬另议)。
三、付款方式:签定本协议时,甲方须一次性付给乙方“绿冠苗木克隆”技术使用、培训、 注册等费用共4600元整。需其它物品按各自的标价给付。甲方每年需向乙方续交技术使用、 管理等费用3200元,直到协议终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均应向守约方按本协议标的额的10 %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的履行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在备注中注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苗圃合作协议 [篇2]
转让方:
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 就位于 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苗圃现状:
四界位置: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苗圃中的苗木转苗圃内苗木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详见附表。
2、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3、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于 于 年 年 月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万元,余款 元(详见附表) 。日前付清。乙方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账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户:
4、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仅是上列附表中的苗木,不含苗木占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乙方受让苗木未移植出圃前,可以继续保持原状。
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列苗木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乙方 有权自行处置。
乙方取得苗木后的自然增长导致的增值由乙方享有, 甲方不得干涉。6、由于苗木所占土地是甲方承租的,在乙方苗木未全部移植出 圃前,甲方保证所租土地继续提供给乙方免费使用。
7、乙方承诺所购苗木仅间苗出售,不得一次性整体出售,不得 影响苗木所占地块的绿化景观效果。
8、乙方如需使用劳动力,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使用苗圃所在 地的当地民工,但乙方享有用工自主权。
9、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按时完成各方应 尽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代表人:乙方:
代表人: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苗圃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投资,共享利益,互惠互利。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建设苗圃基地。主要从事景观林、果林、花卉苗木栽培及销售。
第三条、合作期限:
2015 年10 月20 日起至2033 年10 月19 日截止,为期20 年。
第四条、合作方式:
1、甲方以现有土地140 亩交予乙方用于景观林、果林、花卉苗木栽培。地址位于北马庄、南马庄、白毛巟。
2、乙方在合作期间负责苗木栽培管理、基础建设、劳动用工等苗圃基地的所有管理、投资,所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所需景观林、果林、花卉苗木的栽培。甲方所需的苗木以成本价计算。
3、协议终止后基础设施归甲方所有。
4、因甲方生态园建设开发用地需要,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协助乙方销售开发用地里的苗木。
5、甲方允许乙方在销售苗木时带土球销售,并确保乙方道路畅通。
第五条、盈余分配:
1、甲方在乙方没有产生利润之前不予对利润进行分成,对乙方(前3 年)因间苗而出售的幼苗甲方不予进行利润分成,待乙方第4 年出售苗木时产生的利润开始进行分成。对乙方出售的定植苗达到5cm 以上的,甲方即进行分成。
2、甲乙双方在除去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按比例分成。甲方享有净利润的30%,乙方享有净利润的70%。
3、乙方因经营不善、人员伤亡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合作人,对外代表苗圃基地,不参与生产经营的日常事务具体管理。
2、乙方具体职责:负责苗圃基地苗木的栽培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劳动用工及苗木的生产与销售等一切生产管理活动,并保证甲方所需苗木的供应。
3、协议到期终止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2015 年10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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