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联营合作协议

时间:2024-11-02 04:33:09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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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联营合作协议

煤炭合作经营协议

煤炭联营合作协议

协议号:

时间:

地点:

甲方:

地址:

法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

法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为共同经营煤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炭采购、运输、销售等。

二、合作期限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壹年。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未在本协议到期日前拾伍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每次自动顺延期限为壹年。

三、合作架构

经双方协商决定,以甲方作为煤炭相关业务的操作主体平台,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接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收付货款等。乙方负责上下游客户的洽谈、落实及协调工作;准备操作资金;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平台上从事的所有经营活动均应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乙方所有的经营业务均需订立购销合同来规范运作,规避经营风险。在经营中遵纪守法,确保上下游均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有效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2、合作期间,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签订合同所需的备案资料。甲方须单独开立银行一般账户供乙方独立使用,专项管理本项目项下的所有业务款项。财务印鉴章及网络银行密钥由双方共同管理。其中:财务专用章由甲方保管,网络银行密钥由甲乙双方共同保管,“录入密钥”由甲方保管,“审核密钥”由乙方保管;实际操作由双方财务共同现场办理,在资金流向与实际业务一致时,及时对外支付业务款项,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流向与实际业务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付。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资金被冻结或挪用,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按乙方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3、乙方需每月提前向甲方报备业务计划。乙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同时提供进项增值税发票,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公司抬头须与采购合同一致。甲方在收到进项增值税发票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外开具销项增值税发票,销项增值税发票抬头须与销售合同一致。

4、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公章、合同章及法人章时,须经甲方确认,由甲方盖章,并保留副本。购销合同须同时签订。甲方确认及审核流程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购销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承担由此合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责任。

5、合作期间,甲方负责与税务部门直接沟通,负责月、季、年度财务数据汇总和申报工作,统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合作经营期间甲方单独建立台账,按照经营情况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双方于每月25日核对账目。

6、甲方不参与煤炭购销过程中利润的分配。但相应税费须由乙方承担,照章按时缴纳。业务管理费,甲方按人民币2元/吨计。当月结算,下月5日以前结清。

7、乙方负责资源、采购、销售、运输、交接和验收等事宜,并承担上述购销环节中的一切事项,若发生问题要负赔偿责任。

8、乙方联系的供销客户资源归乙方所有,甲方如利用自身条件单独与供销客户直接联系,因此直接或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补偿。

9、甲方应当保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合法有效、通过年检;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煤炭经营资格证》过期或者作废,从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须承担乙方相应的损失。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1、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提前解除合同。但乙方连续叁个月未能开展业务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在经另一方书面告知后仍拒绝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一方行使单方解除协议权利时,要在双方账务清算完毕后,只需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对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协议即行解除。

六、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前的债权债务均与对方无关。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净利润由乙方自由支配。

2、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终止时,双方不承担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应首先以善意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协商方式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的问题提交到发生地所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

九、附则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任意一方不得单方毁约。如有未尽事

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上海亚安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法人签字:

签约日期:

2012年 日 签字: 签约日期:2012年月 日 月

煤炭联营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煤炭的采购、煤的质量、每月的数量:

(1)质量标准是:挥发28,最高不超过30,尽量保持在29.5以内,如超过30,以后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2)硫:确保在0.9以下,每月平衡,如超过全由乙方负责。

(3)灰份:确保在12.5以下,如超过12.5由乙方负责。

(4)g值:78以上,75以下全由乙方负责。

(5)水份:乙方确保8个水,如超过部分扣款和多余水的运费全由乙方负责。如煤质出现异杂物,甲方可协助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水一定要保证在15以下才能装车出厂,煤的质量以公司的过磅为准,路损只要不超过300公斤,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300公斤由甲方找司机处理。

(7)税务发票由乙方负责,甲方只承担1%以内的增值税发票的票款,如超过部分由乙方负责。

(8)付款方式:首先甲方预定定金10万元给乙方,定金不能作为煤款,煤款必须保证每天装多少车,多少吨,要先将当天的煤款先打到乙方的帐上。

(9)乙方每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超过1万吨,每吨奖10元/吨。

(10)如双方合作愉快可长期合作,如中途有什么其他原因,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保证煤质达标的基础上,乙方进了多少煤,甲方必须全部拉走,否则订金不退,煤全拉走后定金必须退还给甲方,双方必须本着诚实、诚恳的合作精神,把质量搞好。价格现在按770元/吨,保水8个付款,以出厂化验结果为标准。但每天只能按750元/吨付款,留20元作为水和其他质量扣款的保证金。月底全部结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可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011年9月13日

煤炭联营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出资方

鉴于:

1、甲方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专业的煤炭运营团队,丰富的上下游客户资源并是华能集团燃料采购会员;

2、乙方拥有项目优势、较强的协调能力。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和西乌珠穆沁宝日胡硕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煤矿采购煤炭,通过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方式,发运电煤到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赚取差价。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作时间

自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9月止。合作期满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协议合作。

第三条 各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提供本合作项目所需的煤炭经营资质,为该项目顺利进行提供资源、订单及所需要的采购配套资金(不低于2000万)服务。

2、2015年10月份开始,合作期内每月采购并销售给电厂电煤30万吨以上。

甲方确保采购并销售给电厂上述数量的煤炭,并取得销售上述煤 1

炭所需铁路运力。甲方承诺合作期内每季度平均每月采购并销售电煤30万吨以上;如未能达到上述销售数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同意按未能实现的销售数量从利润分成中相应扣除。

3、甲方负责安排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签订每月供煤30万吨以上的供货合同。

(计划已报60列)贸易流程为:煤矿-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电厂

4、甲方与煤矿签订每份采购合同均需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关手续需由双方指定专职人员办理。

5、双方共同监控采购合同中所列煤炭的货权,每批货物均需双方核实铁路计划、航运计划,确定收货人为收货电厂,铁路大票、下水单由专职人员管理。

乙方责任:

1、为合作项目提供三百万元人民币(¥3000000.00)并于2015年10月10日前到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帐户,作为前期流动资金,并摊入成本。开户行: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账号:

2、监督合作项目正常运行,监管财务帐户资金及货物流向。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按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决策、运营,双方以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班底为基础,乙方派驻一名财务总监,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其他人员聘用。

1、甲方与电厂签订购销合同,办理铁路运输手续。

3、乙方负责监控整个过程中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双方所合作项目按一个月为一核算周期,实行收益独立核算,利润计算方式:一个分配周期内的总收入-总支出(含资金利息)-税费 = 净利润。收入和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30%。

约定:

总收入:合作项目所有销售收入;

总支出: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管理费、项目全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总支出应双方共同认可,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毛利的2%)。

税费:合作项目经营应承担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税费;

2、对项目利润及客户预付款滚动带来的利润,甲、乙双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4、其他利润分配时间:自乙方资金汇入煤矿之日起,每个季度为一分配周期,初步定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为利润分配日。分配方式为甲方从专用账户划拨利润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5、项目运行开始赢利时,首先从利润中提取10%作为风险保证金,当项目发生亏损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承担亏损。当风险保证金达到乙方投入资金总金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六条 退出条件

1、合作期满,各方可退出。

2、合作期内,如项目操作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平均每吨煤利润未达到理想值的,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退出而不负违约责任,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利润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终止。

3、合作期内,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经营对合作各方不利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作。

4、其他经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终止合作对双方均有利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采购并销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润属甲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提供资金属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

1、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仲裁委的规则进行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出资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15年10月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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