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煤矿管理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11:24:14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煤矿管理合作协议

甲方:鄂尔多斯市创隆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煤矿管理合作协议

乙方:山西中太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吕梁分公司

甲方利用区位优势承揽了鄂尔多斯市天隆淖尔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隆淖尔壕新建工程监理业务,由乙方与鄂尔多斯市天隆淖尔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了充分利用甲乙双方的各自优势,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监理工程,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恪守。

一、合作方式。该项监理工程由甲方牵头,负责协调矿方及政府有关部门关系,组织资金。乙方派工程技术人员,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业务工作。一切开支必须透明,双方认可由甲方签字生效,工程完工后,业务收取剔除所有费用开支(包括上交山西中太工程建设监理公司11%的管理费)和缴纳税金后的利润,甲方分成60%,乙方分成40%。

二、财务及资金管理,委托方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汇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应负责向委托方开具发票或相关财务手续,资金到账后,甲方应将工程前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报于财务报销后,乙方按税后的利润按分成比例拨付给甲方,工程竣工结算,多退少补。每笔资金的支出必须由双方主营负责人共同签认,方可生效,否则将按单方借支论处。

三、组织管理。由甲方与乙方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制定严密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双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遇到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其他事项。此次合作成功后,今后甲方承揽的所有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均与乙方合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因宏观管理失误或组织资金不及时而造成的失误由甲方承担。

2、如工程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影响了工作质量或违规操作造成安全或其他责任事故,其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工程款到账后,乙方如不按约定及时拨付给甲方,则视为恶意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付工程总标的的50%,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一方有违约行为,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则提出方应向对方赔付工程总标的的50%。

六、其他事项。此次合同成功后,今后甲方承揽的所有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均与乙方合作,不再与其他监理公司合作,与乙方建立长久合作关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矿管理合作协议 [篇2]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现投资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煤矿开采工程项目合作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投资人双方就本项目与 签订的有关 煤矿剥采工程的合同内容由投资人双方合作体共同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项目单独与 矿业签订此煤矿的其他协议。就本项目工程产出的所有经济亏损或经济效益归投资人双方共同体承担和所有。

第二条、股权构成及投资:

(一)、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55%,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45%;共同体沿用投资人 公司的所有资质,共同体法人由投资人 担任,投资人 担任股东。双方投入资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账,预计总投资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 投资: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1320万元), 投资:壹仟零捌拾万元整(¥1080万元)。合伙期间各投资人所出此项目资金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转让股份给第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合伙投资人协商同意。本合伙共出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以外如出现资金短缺有本合伙人协商按股份比例出资或找第三方投资。投资人双方合同终止后,以合伙终止时资产总量按出资比例分配,届时予以返还。

(二)、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合作开采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作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照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双方投资人同意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项目事务和经营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此企业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三)、出资转让和授权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和此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润归双方合伙人所有,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合伙人经营此项目期间,双方合伙人都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投资人双方使用 公司的资质及账号,需承担公司管理费:每年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就此项目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本项目投资人双方共同体共同承担。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采取投资人双方共同审批制度,投资人 签字方可生效,如出现一方投资人不在时,电话联系和需投资人向另一方投资人授权后方可生效。

2、投资人 派遣会计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一枚,投资人 派遣出纳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两枚,法人章、财务章、公章由本项目开户行为准,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体财务账目,非本项目开支不得从本项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对本企业项目造成损失的负全部责任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并向另一方赔偿一定的损失。

3、财务管理坚持日结月清,每月财务报表送投资人 双方签字审核。

第四条、项目经营管理:

1、现场管理以投资人 为主,投资人 为辅,现场总负责人由投资人 派出。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配备其他管理人员由投资人 双方共同协商派遣。

3、投资人双方所派遣的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总负责人的安排与调遣。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投资人双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产生利润当月起,投资人双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红。

2、亏损分担:共同体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对共同体亏损或债务,承担本项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双方未按出资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2、投资人双方私自挪用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开支;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共同体造成损失;

4、投资人双方单方面中止合同;

5、执行共同体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投资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双方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肆份,投资人双方各执贰份。

投资人(盖章) 投资人(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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