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煤矿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11:23:47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煤矿合作协议

综合开采合作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签于;甲方在山西省开展的《综合再生利用废弃矿渣(山),;1.煤矿名称: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矿区名称: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3.矿区面积:股权转让煤田开采面积1100亩,见;4.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151212;5.甲方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因此综合开采合作协议

煤矿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于

甲方在山西省开展的《综合再生利用废弃矿渣(山),整治修复压占损毁土地,建设工业农业循环联产》是省综合改革示范重点项目。在浑源规划区内,现有权属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露天煤田内杨湾d采区1100亩尚未开采。为了配合解决甲方整体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工程施工矛盾经有关部门多方协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与甲方签订了露天矿杨湾d采区股权《转让合同》书,(同时甲方另行给东邦做出了有关其它合作承诺)取得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湾d采区1100亩露天煤田的所有权。本项目分两个工作程序完成:①煤炭开采;②采后综合治理;煤田开采权已具备如下合法文件。

1.煤矿名称: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见《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晋煤办(2015}6号文件》。

2.矿区名称: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

3.矿区面积:股权转让煤田开采面积1100亩,见d采区坐标图。

4.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15121220046325),见(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5第0391号《采矿许可证》。

5.甲方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011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

就合作经营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500亩,达成如下条款: 本协议合作条件

1.因甲方缺乏开采和经营管理经验,愿与乙方合作。

2.乙方应有足够的项目资金,愿意前期按股比出资。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关露天矿开采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积和位置坐标准确无误。

本协议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亩煤田,每亩造价25万元,总价为人民币1.25亿元。

2.乙方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前期项目开支,占40%的股份,分两次支付甲方。甲方占60%的股权,用于矿区农村,农民,占地,拆迁,坟墓,树木,水,路补偿及采煤后填坑,整治,复垦,植被修复等项目支出。

3.项目开工后甲乙双方在浑源开设存款账户,乙方保证第一个月的工程费用。

4.甲方保证500亩煤田内,乙方的股份资源不低于140万吨(煤及矿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资源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红双方合作解散。

本协议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有甲方出任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2.由项目工程指挥部制定生产方案,雇佣工队工人,由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3.双方团结在项目总指挥周围,维护煤田及所有产权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协议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本煤田服务期内长期负责配合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完成采矿手续的年检,换证等工作。

2.甲方负责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及经营管理的随时检查指导与相关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煤矿所涉土地,村庄,树木,房屋,坟墓,电,水,路,农民安置及才坑填埋,采区土地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4.甲方负责与公安配合购置配额火工品。

本协议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2.乙方按时足额出资后,享有煤矿40%的股权。

3.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出资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本协议。若乙方生产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单方解除本协议时只退回本金。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字当日,乙方付甲方300万元整,剩余1200万元在七个工作日内附于甲方。生产正常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万元整。不能按时出资时,超期后由甲方另寻合作,本协议自动解除。

本协议违约

一方违约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可协商时,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另处败诉方200万-5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本协议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有效。

2.本协议只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3.本协议不涉及法律事项时不转阅,不复印,绝对保密,一旦泄密时,泄密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煤矿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依照《矿山施工管理条例》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山西灵石县鑫源公司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相关合作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期限: 年日至 年月期限一年。

四、甲方义务:

l、甲方负责与业主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一切相关合同,并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因违法操作和弄虚作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提供明确施工现场及作业路线,保证周边环境的和谐及安全,以确保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若因此造成的纠纷及误工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管理及施工人员的住房,房租每间每月400元/间、由乙方承担费用(供暖费用另计)。

4、甲方负责预付机械进场的全部调遣费用,每台车3000元,挖机5000元,该款在甲方结算中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5、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保证正常工作二十三个工作日以上,如果因国家政策、法律调整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因甲方无故造成乙方的停工停产,超出7天以上,甲方应补偿乙方每天每辆车500元,挖机每台1000元。

6、甲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柴油供给,单价6.5元/升。

7、车辆进场后,甲方不得私自跨过乙方与车主联系,私立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辆车赔偿乙方20000元。

五、乙方义务:

l、乙方所有管理和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合理的调遣和安排,乙方不得无故旷工,若乙方不是因为修理等合理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每辆车每天500元,挖机1000元。

2、乙方车辆进场,必须保证车况良好,马力达到310以上,车厢长度5.4米以上,如果乙方车辆进场后施工不满6个月要办理出场手续,视乙方违约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每台车辆1万元人民币,从最后工程款扣除。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督,如若因为乙方的缘故发生机械事故及人员伤亡,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必须严格管理好自己的施工人员,禁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及偷窃抢劫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若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给当事人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者交出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必须提供每辆车车主有效证件和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结算委托书方可结算。

6、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若有部分机械需要退出施工现场,需提前10日通知甲方,如果未经同意到其它工地施工,一经发现每台车每次罚款20000元,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所欠乙方工程款。

六、运价:

1、运输车:3500米至4100米;每月一结每立方元;每增加100米每立方加0.13元,每减少100米减少0.12元,以上均为税后价,每10日可借支50—60元,剩余工程款每月1—15号的16号结清和16—30号的.次月l号结清。

2、挖掘机:装车费依据车辆的结算方量进行结算,根据车厢的方量

来计算,单价/每立方。

七、工程结算:

l、工程量以车上平车厢长×宽×高计量,不加方。甲方按乙方实际运输车辆进行结账,车辆油款及其他费用一并扣除,因甲方结账不及时造成的停工,乙方有权停工待结,每停工一天甲方补偿乙方每辆车500元,挖掘机1000元。

2、甲方只对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结算,否则视为违约,甲方赔偿乙方每台车20000元,并继续履行原合同;每个车主必须出具委托书,交项目部备案;如果月结,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三个以上的结算账号。

3、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各项工程款能及时支付给车主,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违约,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给予20万元经济处罚。

4、如果乙方车辆进场后施工未满半年要求退场,甲方有权每台车收取5000元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造成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

八、其他事项:

l、未尽事宜在不改变本协议主体内容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

2、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诉讼解决。

3、协议有效期视工程项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结算并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项后,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手机号: 手机号:

煤矿合作协议 [篇3]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现投资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煤矿开采工程项目合作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投资人双方就本项目与 签订的有关 煤矿剥采工程的合同内容由投资人双方合作体共同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项目单独与 矿业签订此煤矿的其他协议。就本项目工程产出的所有经济亏损或经济效益归投资人双方共同体承担和所有。

第二条、股权构成及投资:

(一)、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55%,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45%;共同体沿用投资人 公司的所有资质,共同体法人由投资人 担任,投资人 担任股东。双方投入资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账,预计总投资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 投资: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1320万元), 投资:壹仟零捌拾万元整(¥1080万元)。合伙期间各投资人所出此项目资金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转让股份给第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合伙投资人协商同意。本合伙共出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以外如出现资金短缺有本合伙人协商按股份比例出资或找第三方投资。投资人双方合同终止后,以合伙终止时资产总量按出资比例分配,届时予以返还。

(二)、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合作开采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作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照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双方投资人同意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项目事务和经营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此企业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三)、出资转让和授权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和此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润归双方合伙人所有,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合伙人经营此项目期间,双方合伙人都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投资人双方使用 公司的资质及账号,需承担公司管理费:每年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就此项目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本项目投资人双方共同体共同承担。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采取投资人双方共同审批制度,投资人 签字方可生效,如出现一方投资人不在时,电话联系和需投资人向另一方投资人授权后方可生效。

2、投资人 派遣会计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一枚,投资人 派遣出纳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两枚,法人章、财务章、公章由本项目开户行为准,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体财务账目,非本项目开支不得从本项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对本企业项目造成损失的负全部责任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并向另一方赔偿一定的损失。

3、财务管理坚持日结月清,每月财务报表送投资人 双方签字审核。

第四条、项目经营管理:

1、现场管理以投资人 为主,投资人 为辅,现场总负责人由投资人 派出。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配备其他管理人员由投资人 双方共同协商派遣。

3、投资人双方所派遣的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总负责人的安排与调遣。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投资人双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产生利润当月起,投资人双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红。

2、亏损分担:共同体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对共同体亏损或债务,承担本项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双方未按出资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2、投资人双方私自挪用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开支;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共同体造成损失;

4、投资人双方单方面中止合同;

5、执行共同体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投资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双方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肆份,投资人双方各执贰份。

投资人(盖章) 投资人(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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