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 合作协议
甲方:荆州市教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益,更好的规避团队运行风险,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资源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一、合作协议构成
本合作协议由正本和附件(即团队或散客旅游的传真确认单)构成。 正本在有效期内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件为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次团队(散客)旅游事宜达成的具体约定,在每次团队(散客)成行前经双方签订的传真确认件,在单次团队(散客)行程时间内发生效力。
二、经营资质与经营范围
双方经营资质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报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
甲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40号
电 话:0086-716-4317855 传 真:0086-716-4317822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荆州市北京路支行 帐 号:22108408091001 乙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公司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三、合作方式
双方互为代理,客源提供方简称为组团方,客源接团方简称为接待方。
四、合作内容
1、双方确认对方为团队活动地区指定接待旅行社之一,并将所组旅游团队、散客优先选择交由对方接待。
2、为有利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增强市场上的竞争力,双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所在区域最新的地接分项报价,并在保证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最优惠的地接价格。
3、双方应优先接待对方所组旅游团队,必须保质保量接待己确认的团队(特别是旺季时),不得无故推团。
4、接待方应及时按组团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组团方,以便双方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价格及标准。
5、团队(散客)的接待委托书、结算单等均应由双方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确认。
6、组团方应积极主动的配合接待方协调处理接待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7、如在接待过程中出现安全或质量投诉问题,双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后,根据责任归属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组团方将散客交给接待方参团,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接待标准,经游客书面同意后,接待方按标准接待,并承担相应接待责任。
9、双方都必须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并按要求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
五、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组团方:
1、不在客源地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目的地产品。
2、需要派出全陪时,应委派具有资质的合格导游担任全陪,协调处理团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3、如遇团队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协调各方,并会同接待方共同处理,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赴现场协调处理。
4、按照协议结算方式按时付款给接待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有困难,必须经接待方同意,方能按照新的约定时间付款。
接待方:
1、在旅游旺季及特殊情况下,必须确保优先接待组团方的团队。
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行程计划来接待对方的旅游团队,并提供优质导游服务,以确保团队质量。
3、组团方查询线路、报价时,接待方应尽快作出回复;在同等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向组团方提供的报价低于或等同于市场价;每月25日之前给组团方提供下个月的市场报价及计划产品。
4、组团方将团队运行计划报给接待方后,接待方一般应在8小时内回复报价并确认(特殊情况除外)。
5、团队出发前48小时,接待方应按组团方要求确认具体行程、用车、酒店、餐饮、购物、导游、团款明细等接待标准和细节(特殊团队除外)。
6、接待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计划在旅游定点商店安排购物活动,严禁计划外进店;进店次数原则上每天1个(特殊线路另议),每次进店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未经对方旅行社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及购物点。
7、应按组团方要求提供具有旅游车营运资质且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旅游用车。
8、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餐标计划安排团队用餐,不得克扣餐标;如接待方所安排的餐食因明显不符合标准而引起客人强烈投诉,组团方全陪在向接待方交涉后仍无改善时,全陪可不征得接待方同意即时提高餐标或加菜,费用由组团方垫支,组团方在团款中扣减此费用。
9、应确保计划中的机(车船)票采购。若因故需更改飞机(火车、轮船)班次,应征得组团方及客人的同意,由此造成团队行程延误或滞留,接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10、接待导游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严格按照“导游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导游不得随意增减旅游项目,严禁压缩计划景点游览时间和推销加点,旅游景点的增减必须征得全体客人(包团可由客人领队代表)和全陪的书面同意。
11、应妥善安排组团方全陪导游的膳食起居标准,若有不便之处请提前告之组团方,以便协调处理;要事先明确分配标准,并确保全陪导游的应得利益。
12、未经组团方的同意,不得在组团方的团队中另外安插其他的客人;
13、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接待方应积极配合组团方,处理善后事宜,不得推卸责任;如需代付费用,应征求组团方意见,按组团方要求处理。
六、结算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_和_方式进行结算:
1、每团一清。组团方应在团队出发前,将团款全部付给接待方(或在团队离开目的地前付清),如果违约未付清,造成团队运作受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故暂不能全部付清,必须事先征得接待方的同意,按双方新的约定时间付清团款。
2、接月结算。常规团队、散客每月结算一次,但每团的机票款应先付清。团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接待方应将结算单传给组团方确认,组团方核对无误后即回传确认。或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团队汇总后与组团方进行核对;如无争议,应在10日前付清上月全部团款。
3、三月一结。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如:4月10日前结清1月份内的所有团款)。
4、挂帐额度结算。即累计达到或超过此数组团方即作结付。双方同意挂帐额度为 万元,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
5、其他结算方式:
6、接待方收到团款后应在3日内将正式发票寄给组团方。
7、双方团款核对无误后,接待方应及时给组团方开具正式发票,组团方在收到发票后3天内付清团款。
8、其他提供发票的方式:
七、责任和处罚
1、接待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所签收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款。
2、接待方擅自增加购物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接待方擅自改变住宿标准,应支付组团方和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减低标准的费用差价。
4、接待方导游在游客旅游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组团方团队无人负责的,
接待方应承担组团方团队滞留期间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约定团费2倍的违约金。
5、接待方应在游程开始前对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向组团方游客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前接待方应当协助处理,并及时报保险公司,明确责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7、接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组团方相关人员行贿或返回佣金,一经查实,组团方可直接从应付团款中按回扣金额的10倍予以扣罚,并取消与接待方合作协议。
8、接待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接待方承担违约责任,组团方有权从应付团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八、其他约定
1、若接待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客人投诉累计达到2次,或提供的地接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等的市场价格,甲方在付清全部团款后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2、若组团方未能按时付清团费,接待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商未果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采取合法程序追款。
3、奖励方式:为更好的促进双方合作、扩大市场,组团方所提供给接待方接待的团队、散客按每人_______元奖励给组团方,年底结算。
4、其他约定:
九、争议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当地旅游协会调解。
2、若还不能解决问题,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协议时效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15年6月1日--2012年5月30日 止,期满前经双方协商后可续约。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均应妥善保管本协议,不得外泄给第三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肖义洲 授权代表:
签定时间:2015年6月1日 签定时间:2015 年6月1日
旅行社 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 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很荣幸得到贵社的信任和支持,欢迎加入到 客户的行列,现就乙方介绍宾客至甲方消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惠价格(人民币):
房 型
门市价格
平日优惠价
假日特惠价
( 间或以上)
团房
( 间或以上)
散房
团房
( 间或以上)
散房
备注:1.节假日包括国家规定的节日(指春节,五·一,国庆,元旦假期等节假日)
二,订房细则:
1.乙方每一个团队入住数在 间以上方可给予团队特别优惠价;
2.乙方每团入住数满 间可免费半间,满 间则免1间;
3.订房需将详细资料通过双方盖章或业务负责人签字传真确认方可生效;双方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式样附后.
4.乙方应提前订房,收到乙方订房通知,甲方在30分钟内务必回复传真确认.
5.甲方确认好的订房,不得因为任何原因临时取消,取消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但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将订好的房间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要收取房费的30%作为赔偿.
7.甲方不得降低乙方所要求订房的标准,否则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甲方给乙方的酒店价格必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有竞争优势的价格,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追索超额房费.
9.如因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使团队不能入住,甲方免收乙方客房损失费.甲方对乙方入住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10.甲方必须将酒店的真实情况告之乙方(如维修,周边环境改变等),否则所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付款方式: (注:入住时还需适当交纳一定的杂项及房费押金).
12.甲方开户行 :
甲 方 全 称:
帐 号:
三,提示条款:
1.本协议中的合同价乙方不得对外泄露,若因违反本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特种优惠待遇.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约,乙方不得给第三方使用,若违约,甲方有权利提出终止合约.
3.在高交会期间不执行此优惠价格,具体房价另议.提前15天书面告之乙方,否则视同以上优惠价格.
4.合约自签订之日起至xx年 月 日,期满双方同意可续约.
5.甲方提供的价格基本上不予变动,但甲方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本着与乙方协商的原则,在合约期满后,可能对以上的房价作出一些合理变动.
6.由于人力不可抗的原因,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约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遇合约未涉及具体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约经双方负责人签署盖章后方可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
代表签署: 公章 代表签署: 公章
职 位: 职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旅行社 合作协议 [篇3]
甲方:舟山市朱家尖大青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旅游事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景区游览范围约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大青山景区正式定名为“大青山国家公园”, 由于景区内个别景点正在建设中,目前正式对外开放的景点有:千沙、里沙(浴场&生态园)、青沙、牛头山、箬槽、筲箕湾渔村、青山峰;峭壁公园视天气及施工情况局部开放,青山峰根据天气及瞬间游客量情况酌情开放,总票价不变。
二.关于景区内游客接送及团队自行接送责任约定: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鉴于景区路况复杂,气候多变,甲方原则上要求在景区内,团队游客统一换乘景区巴士游览。如乙方要求在景区内自行运送游客,在乙方车型符合游路要求(车身长8.5米以下,含8.5米,33座以下)、驾驶员熟悉路况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景区游人中心至筲箕湾渔村约10公里路段自行运行,但运送过程中如发生交通安全意外,导致乙方团队客人或其他第三方游客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其不纳入景区游客保险范围,由乙方按(或参照)社会车辆保险自行解决,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及承担,与甲方无涉。从筲箕湾渔村至青山峰路段禁止所有社会车辆进入,统一由景区巴士免费接送。
三. 关于景区门票优惠政策约定:从 2015年10月起,新的大青山国家公园门票价格(门票100元,交通费20元/人)正在由物价部门征求相关意见,目前正在执行临时定价:门票60元/人、景区巴士交通费20元/人。鉴于甲方还未最终确定价格,为方便乙方促销,双方约定: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团队按门票60元/人、景区巴士交通费20元/人的价格体系操作。门票60元按8.5折优惠,交通费20元不列入优惠范围。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景区内自行接送游客的,60元门票不再优惠。
门票及交通费其他约定:1.乙方的学生团队(高中以下,含高中)凭有效证件享受5折优惠,随团老师享受“20名学生免1名老师”优惠;
2.乙方的随团儿童1.2米至1.5米购半票进入景区,1.5米以上购全票进入景区;
3.乙方团队的60—70周岁老人,凭有效证件(老年优待证或身份证)享受5折优惠,70周岁以上老人免票;
4.乙方团队中享受免票的游客如需换乘景区大巴,除儿童外则需另行购买交通费20元/人;
5.乙方每团陪同导游,可凭本人有效导游证免费进入景区。
四、关于操作办法
1. 乙方凭组团行程任务单及导游证,到甲方景点门票销售点购票,一团一清,现金支付;
2.换乘车辆或预约导游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咨询电话:0580—6031226、0580-6031978;
五、其它约定:
1.双方签约时,乙方需将本社导游报甲方备案登记,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甲方,购票时导游需出具任务单、导游证;
2.区旅游局质监所或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带团队进行检查,若发现非本社导游,或非组团客人以及与其它旅行社串并购票等违规现象,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的各类门票折扣等优惠政策;
3.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将优惠票向外转卖,一旦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享受的各类门票折扣等优惠政策。
六、本合作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舟山市朱家尖大青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0580-6031226 传真: 0580-60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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