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施派特投资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将甲方拥有的涿鹿县15万亩林地使用权进行增值性互利项目合作开发,为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与业务,特制定如下协定。
一、 由乙方先补给甲方3000万人民币后(盈利后乙方可全额扣回先补资金),乙方打入注册资金全权操作在项目地涿鹿县成立项目开发公司。股份比例:甲方占公司股份30%(林地除外),乙方占公司股份70%(林地除外)。为明确林地林权在本项目操作成功后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甲方将15万亩林地林权分割给乙方5万亩,确保乙方林地林权增值利益,并双方同时将15万亩林地使用权转入项目开发公司。
二、 项目运行方案制定: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双方签字认定后开始运行,运营过程中有需调整的双方签字认定后备案。
三、 投资融资:乙方全权负责15万亩项目开发融资,有权使用林权证融资、开发项目融资、公司股权融资、公司担保融资、林权招商融资、项目招商融资、并负责将国家相关政策性项目补贴补助及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批到位。
四、 财务管理:甲方派出纳,乙方派会计、并共同聘请一位资深财务总监。
五、 人事招聘与管理:甲乙双方认定后试用,正式任用后由甲乙进行全面管理。
六、 项目开发目标:以“世界绿谷雕塑艺术集群(博览城)”、卧佛寺医圣颂德走廊为主题,二、着重于辣木、大应泡桐、娇丰柳速生能源林、材质林、高效药食林种植、水土治理,林地套种套养有机农特产品生产、转基因胚胎育苗生产为主体。三、发展天然药食动植物科教生态游。四、创建“在北方的南方古镇”,传统农耕农具展示,影视等基地。五、推动产业经济循环发展:创办生物质燃料能源(生物质燃料颗粒、压块、生物质煤、生物质燃料油),生物质发电厂。六、促进产业市场规模化发展,全年举办国家农林投资策划指导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班。七、集聚社会资源每年举办一次“国际百万月兔放生文化旅游节”,推动中国兔业产业化发展,八、创建以涿鹿县为中心的中国兔产业专业批发市场。
七、 项目开发目的:将15万亩林地炒熟,实现林地林权超值,分块分割出售,最终达到项目开发公司成为高效农林管理型运行企业,筹备三年内将企业连环包装上市。
八、 违约责任:
林地开发合作协议 [篇2]
合作开发林地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当面协商后,为了使闲置地有效管理与投资,发挥更大p的经济效益,地位于东沙梁子,四至界线:东:朱尚初杉木地 西:白中华桉树地,杉木地 南:箐沟 北:大阿巴至大棵树小路 面积:360 亩 地名:阿除弄哥轰脚甲乙双方协议如下几点:p
一、乙方投资和经营、甲方负责林区治安林与林权纠纷。如果甲方无故不处理,则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
二、股份分配方式:甲方占总效益(林权证)的30%,乙方占总效益(林权证)的70%。
三、乙方投资后林权证共用人必须要有乙方的名字,林权证由乙方负责保管,林权期限:2015年3月24日至2034年3月24日。
四、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及投资方式,待乙方投产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所占股份额,同时林权证归乙方。
五、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补偿伍万元前期苗木管理费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其他费用。
六、签订协议后,当日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乙方交林业站备份。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林业站证明人:
2015年3月 日
林地开发合作协议 [篇3]
承包山岭合作开发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地址: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面积 亩,其中林地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见附图,林权证号 。
二,山林权属:山岭权属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及所有的经营权益,甲方不得干涉。
三、承包时间: 年。从二o一 年 月 日起至二0一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无偿将林地所有建筑物归还给甲方,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签订合同时甲方先预交林地的3年租金,租金每年 元。以后每年租金必须在当年度6月份前付清,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
六、其他
1、在合同期内,甲方群众不得进入林地葬坟。
2、在合同期内,乙方垦荒、种植、开路、建厂房或其他开发用途, 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承包甲方的山岭林地,甲方保证所有山岭林地、树木不是生态公益林地,若果林业部门出于需要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则所有一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4、如发现有人在林地区焚烧、挖土、修建坟墓或其他破坏活动,
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林区治安、防火工作。
5、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甲方要五条件提供砍伐证明及相关手续。
6、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发生的可能性争议,因林地争议及其他的纠纷而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缴交租金属违约行为,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个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所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2、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到乙方经营,乙方所投入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因其它原因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九、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经营上的补偿(如建设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
十、其他未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0一 年 月 日
林地开发合作协议 [篇4]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当面协商后,为了使闲置地
有效管理与投资,发挥更大p的经济效益,地位于东沙梁子,四至界线:东:朱尚初杉木地 西:白中华桉树地,杉木地 南:箐沟 北:大阿巴至大棵树小路 面积:360 亩 地名:阿除弄哥轰脚甲乙双方协议如下几点:p
一、乙方投资和经营、甲方负责林区治安林与林权纠纷。如果甲方无故不处理,则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
二、股份分配方式:甲方占总效益(林权证)的30%,乙方占总效益(林权证)的70%。
三、乙方投资后林权证共用人必须要有乙方的名字,林权证由乙方负责保管,林权期限:2015年3月24日至2034年3月24日。
四、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及投资方式,待乙方投产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所占股份额,同时林权证归乙方。
五、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补偿伍万元前期苗木管理费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其他费用。
六、签订协议后,当日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乙方交林业站备份。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林业站证明人:
2015年3月 日
林地开发合作协议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戊方: 身份证号码:
己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两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农业综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详林权证所示山地范围内)
经营范围:经济林(含速生林、果树林)、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经济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林权证有效期内,自2015 年 ---- 月---日起,至 2050年 ---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 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现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叁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5 年---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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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作为申请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入股股份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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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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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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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的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林地开发合作协议 [篇6]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位于 的土地开发事项进行协商,甲方因筹集开发资金困难至今没有开发该地,现为了让村民从发展中尽快获利。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结合甲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横山西沙占地78亩(5154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与乙方合作投资开发,现就具体合作方式及开发所产生的效益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与方式
1.甲方用其位于横山西沙78亩(5154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 ;具体位置以四至界线附图为准)评估作价进行合作开发;
2.合作协议生效后,该土地使用权由乙方单独予以开发利用甲方不得干涉,并必须配合乙方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文件或文书或签章(字);
3.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是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唯一规划、开发者,单独开发和管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甲方仅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开发完成后享有权益。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给甲方作为合作项目的保证金,同时甲方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该保证金于第一期房售完后全额退还乙方。
5.甲方将该合作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应负责组织人员协调村民关系,进行场地清理(具体为青苗赔偿、建筑物搬迁等),甲方支付清场费,使之具备可以进场施工建设的条件。
6.双方约定利润按照1:1予以分配,双方利润的20%不予分配,作为下期项目的保证金,一方违约的,该利润归对方所有。
第二条 土地作价及双方出资方式、计算
上述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出让金及土地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后有权进行抵押,所得贷款以乙方参股形式投资在土地开发建设中,其余开发过程中所需款项均由乙方单方筹集出资。
甲方投资额(成本)为每亩土地作价壹佰零伍万(105万)计算,乙方投资额(成本)包括开发的所有费用(审批手续等产生的税费)。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的费用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调整报批、项目施工建设报批报建、竣工验收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与办理手续相关的证明材料,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全部土地变更为项目开发所需要的用地条件(土地来源为国有出让,用地性质为住宅或商服用地)。
2.负责组织协助乙方人员协调村民关系,清理场地,解决场地遗留问题。
3.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程序和债权债务纠纷,也未设定任何抵押。保证乙方开发权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与其他开发商签订任何合作合同及协议。
4.在项目竣工后,负责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协助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分配过户时的全部手续。
5.在国家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合作项目积极争取各项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6.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7.甲方有权对土地开发过程中所有财务进行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整个项目开发运作管理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人员招聘。
2.协助甲方办理上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土地产权分割过户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3.负责投入资金完成合作项目的全部施工建设,工期为:2012年1月份---2017年1月份。
4.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5.负责项目开发完成后的销售(包括委托销售),销售收款的管理。
6.清偿土地抵押贷款。
第四条 收益分配
每期项目销售完毕,银行按揭贷款返还完毕后,即进行该期连本带利清算,利润按1:1比例予以分配,成本按以完成项目所占出资比例抽回。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各项内容,或严重违反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条款,造成项目无法如期施工建设或不能实现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2.若上述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纠纷问题,甲方应负责全面处理协调,不得影响项目开发。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双方设立公立账户,开发资金双方共同确认方可支出。甲方可监督财务管理。
2.开发期间出现的任何重大意外事故,责任由双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无法协议解决的,同意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榆林分会 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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