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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合作协议(精选5篇)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矿产开发合作协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矿产开发合作协议 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拥有的 矿权合作开发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基本框架协议,以推动双方进一步合作的进程。
1、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就 矿合作开发互为唯一合作伙伴。
2、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控股的'方式共同开发 矿资源,甲方保留 的股权, 股权由乙方收购,价款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3、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按比例出资。甲方同意开发产生的矿产资源以市场价优先供于乙方。
4甲方在本协议签订 个工作日内将矿权相关资料简介交与乙方,乙方根据资料情况安排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报告为乙方公司领导决策依据。
5、甲方同意将其在 其他区域拥有的矿权优先考虑与乙方合作勘探。
6、甲方同意帮助乙方引进 探矿技术,并在该技术引进过程中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
7、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派人员进入甲方矿权区域组织钻探查验及勘查矿区范围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8、甲方同意积极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负责办理该矿所在地的其他手续并为甲方的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工具。
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止。
10、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矿产开发合作协议 2
甲方:
乙方:
为搞活地方经济,进一步合理开发霍山县曲尺河铜多金属矿产,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开发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 甲方确保甲方及基于本协议成立的公司企业对霍山县曲尺河
铜多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及其它权益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和支配权。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前,有关霍山县曲尺河铜多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及其它权益如有纠纷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但有关该矿产的前期权益及现状权益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以作乙方备案。
二、 乙方自行组织对霍山县曲尺河铜多金属矿产进行新一轮地质
勘探。有关地质勘探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作为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一部分。甲方则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该矿产的前期地质勘探的所有资料(包括安徽地质局313地质队的勘探资料)。
三、 除乙方自行承担新一轮地质勘探费用作为乙方向甲方的部分
付款之外,乙方还另外向甲方支付有关霍山县曲尺河铜多金属矿产探矿权及其它权益的转让款计人民币200万元。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先行支付50万元,余款150万元待基于本协议成立的
公司企业对该矿产具备采矿权且产生经济收益时再向甲方支付。
四、 甲、乙双方另行共同成立有关霍山县曲尺河铜多金属矿产的新的公司企业。有关该新的公司企业注册成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确保该新的公司企业对该矿产具有探矿权及相关收益。
五、 乙方确保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一年内对上述矿产进行新一轮地质勘探(地质详查)完毕。甲方确保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年内上述新的公司企业对上述矿产具备采矿权及相关权益。
六、 在上述新的公司企业中,甲方所占股份权益比例为24%,乙方所占股份权益比例为76%。新的公司企业运作开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该一切费用在该新的公司企业有关该矿产产生经济收益前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有关该矿产产生经济收益后,经核算,按甲、乙双方在新的公司企业中所占股份权益比例分担。
七、 在新的公司企业对霍山县曲尺河铜多金属矿产具备采矿权后,对该矿产是否自行开采还是权益转让由乙方决定处分。
八、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等的约定,
则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时,除返还收到乙方的全部付款之外,还另想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的约定,则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除补足按照本协议应支付的钱款以外,还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九、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十、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十一、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矿产开发合作协议 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于:
甲方在山西省开展的《综合再生利用废弃矿渣(山),整治修复压占损毁土地,建设工业农业循环联产》是省综合改革示范重点项目。在浑源规划区内,现有权属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露天煤田内杨湾D采区1100亩尚未开采。为了配合解决甲方整体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工程施工矛盾经有关部门多方协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了露天矿杨湾D采区股权《转让合同》书,(同时甲方另行给东邦做出了有关其它合作承诺)取得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湾D采区1100亩露天煤田的所有权。
本项目分两个工作程序完成:
①煤炭开采;
②采后综合治理;煤田开采权已具备如下合法文件。
1.煤矿名称: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
2.矿区名称: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
3.矿区面积:股权转让煤田开采面积1100亩,见D采区坐标图。
4.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6325),见(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9第0391号《采矿许可证》。
5.甲方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011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
就合作经营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500亩,达成如下条款: 本协议合作条件
1.因甲方缺乏开采和经营管理经验,愿与乙方合作。
2.乙方应有足够的项目资金,愿意前期按股比出资。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关露天矿开采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积和位置坐标准确无误。
本协议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亩煤田,每亩造价25万元,总价为人民币1.25亿元。
2.乙方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前期项目开支,占40%的股份,分两次支付甲方。甲方占60%的股权,用于矿区农村,农民,占地,拆迁,坟墓,树木,水,路补偿及采煤后填坑,整治,复垦,植被修复等项目支出。
3.项目开工后甲乙双方在浑源开设存款账户,乙方保证第一个月的工程费用。
4.甲方保证500亩煤田内,乙方的股份资源不低于140万吨(煤及矿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资源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红双方合作解散。
本协议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有甲方出任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2.由项目工程指挥部制定生产方案,雇佣工队工人,由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3.双方团结在项目总指挥周围,维护煤田及所有产权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协议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本煤田服务期内长期负责配合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完成采矿手续的.年检,换证等工作。
2.甲方负责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及经营管理的随时检查指导与相关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煤矿所涉土地,村庄,树木,房屋,坟墓,电,水,路,农民安置及才坑填埋,采区土地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4.甲方负责与公安配合购置配额火工品。
本协议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2.乙方按时足额出资后,享有煤矿40%的股权。
3.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出资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本协议。若乙方生产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单方解除本协议时只退回本金。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字当日,乙方付甲方300万元整,剩余1200万元在七个工作日内附于甲方。生产正常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万元整。不能按时出资时,超期后由甲方另寻合作,本协议自动解除。
本协议违约
一方违约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可协商时,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另处败诉方200万-5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本协议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有效。
2.本协议只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3.本协议不涉及法律事项时不转阅,不复印,绝对保密,一旦泄密时,泄密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矿产开发合作协议 4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现投资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 煤矿开采工程项目合作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投资人双方就本项目与 签订的有关 煤矿剥采工程的合同内容由投资人双方合作体共同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项目单独与 矿业签订此煤矿的其他协议。就本项目工程产出的所有经济亏损或经济效益归投资人双方共同体承担和所有。
第二条、股权构成及投资:
(一)、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55%,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45%;共同体沿用投资人 公司的所有资质,共同体法人由投资人 担任,投资人 担任股东。双方投入资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账,预计总投资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 投资: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1320万元), 投资:壹仟零捌拾万元整(¥1080万元)。合伙期间各投资人所出此项目资金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转让股份给第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合伙投资人协商同意。本合伙共出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以外如出现资金短缺有本合伙人协商按股份比例出资或找第三方投资。投资人双方合同终止后,以合伙终止时资产总量按出资比例分配,届时予以返还。
(二)、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合作开采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作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照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双方投资人同意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项目事务和经营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此企业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三)、出资转让和授权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和此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润归双方合伙人所有,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合伙人经营此项目期间,双方合伙人都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投资人双方使用 公司的资质及账号,需承担公司管理费:每年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就此项目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本项目投资人双方共同体共同承担。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采取投资人双方共同审批制度,投资人 签字方可生效,如出现一方投资人不在时,电话联系和需投资人向另一方投资人授权后方可生效。
2、投资人 派遣会计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一枚,投资人 派遣出纳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两枚,法人章、财务章、公章由本项目开户行为准,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体财务账目,非本项目开支不得从本项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对本企业项目造成损失的负全部责任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并向另一方赔偿一定的损失。
3、财务管理坚持日结月清,每月财务报表送投资人 双方签字审核。
第四条、项目经营管理:
1、现场管理以投资人 为主,投资人 为辅,现场总负责人由投资人 派出。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配备其他管理人员由投资人 双方共同协商派遣。
3、投资人双方所派遣的`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总负责人的安排与调遣。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投资人双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产生利润当月起,投资人双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红。
2、亏损分担:共同体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对共同体亏损或债务,承担本项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双方未按出资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2、投资人双方私自挪用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开支;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共同体造成损失;
4、投资人双方单方面中止合同;
5、执行共同体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投资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双方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肆份,投资人双方各执贰份。
投资人(盖章)
代表人(签名)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矿产开发合作协议 5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为调剂资金余缺,增加资金流动性,更好的开展相关业务,就甲方向乙方投资控股的丙方即云南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展冶炼、采矿等经营业务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控股的丙方投资人民币共计 元正(¥: 元),所投资资金用于丙方开展冶炼、采矿等经营业务。
第二条该甲方所投资资金为长期投资,甲方不得无故抽回投资资金。如甲方欲抽回投资资金,则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丙方。
第三条无论乙方、丙方是否能正常开展冶炼、采矿业务,乙方、丙方均保证按月固定投资回报率百分之 作为甲方投资回报支付给甲方,每半年结算投资回报一次。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丙方投资资金用于开展冶炼、采矿业务,乙方、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准许的用途使用,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诚信达成,意思表示真实,三方必须以“睿智诚信,诚信勤勉”的'心志,共同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为本投资协议的履行有保证,乙方同意将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及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的全部个人资产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乙、丙方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甲方投资及投资回报,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公司的所有资产及乙方公司股东个人资产赔还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
第七条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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