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合作协议
金融服务业务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在甲方所管理的物业小区进行金融服务业务推广,具体如下:
一、金融服务项目介绍
1.按揭房再贷款: 我公司可垫支帮您偿还按揭房的剩余贷款,把 您的房子升值部分和已还本金再次贷出来,盘活您的资产,方便您购车、装修、创业、经营等。
2.其他相关金融服务项目:各种短期过桥垫资,银行承兑汇票;对缺资金的项目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不参与日常管理);招投标保证金垫资;工商注册代办及垫资、增资;银行贷款代办;银行还旧贷新垫资续贷,信用卡代办及垫资还款等。
二、宣传推广
1.乙方提供宣传资料:海报、折页。甲方组织人员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或展示宣传海报、折页,并积极向有意向的业主进行详细介绍;
2.甲方工作人员同样可以向其他物业小区的业主推广或向周边
朋友介绍乙方公司的金融服务项目。
三、推广收益
甲方推荐的客户,乙方积极进行后续垫资、代办服务,根据运作成功的业务数量,每月5号向甲方支付上个月份的业务推广费: 每笔 元(信用卡业务除外,另具体协商)。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融业务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在甲方所管理的物业小区进行金融 服务业务推广,具体如下: 一、金融服务项目介绍 1.按揭房再贷款: 我公司可垫支帮您偿还按揭房的剩余贷款,把 您的房子升值部分和已还本金再次贷出来,盘活您的资产,方便您购 车、装修、创业、经营等。 2.其他相关金融服务项目:各种
短期过桥垫资,银行承兑汇票; 对缺资金的项目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不参与日常管理) ;招投标保证 金垫资;工商注册代办及垫资、增资;银行贷款代办;银行还旧贷新 垫资续贷,信用卡代办及垫资还款等。
二、宣传推广 1.乙方提供宣传资料:海报、折页。甲方组织人员在小区显著位 置张贴或展示宣传海报、 折页, 并积极向有意向的业主进行详细介绍; 2.甲方工作人员同样可以向其他物业小区的业主推广或向周边
朋友介绍乙方公司的金融服务项目。
三、推广收益 甲方推荐的客户,乙方积极进行后续垫资、代办服务,根据运作 成功的业务数量,每月 5 号向甲方支付上个月份的业务推广费: 每笔 元(信用卡业务除外,另具体协商) 。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公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金融业务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网络、资金、结算等方面的优势,根据辽宁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院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双方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农业银行在辽宁省抚顺市的分支机构,经中国农业银行法人代表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以下简称“乙方”)为已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三条 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已经双方的充分协商并已得到双方的同意,双方代表已经获得双方代表人的全权授权,具有在本协议上签字的权利。
第四条 双方代表一经在本协议上签字,本协议即对双方具有有效性和约束力。
二、合作的基础
第五条 双方的合作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发展,合作不针对任何特定的第三方。
三、合作原则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会议要求、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为主要合作原则。
第七条 共同增长价值的原则。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共赢”为目标,期盼通过今后合作实现双方价值的共同增长。
第八条 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的合作不仅关注现在,更关注未来,双方共同追求实现长期的竞争优势。
四、合作目标
第九条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双方共同努力,逐步扩大双方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领域的合作广度和深度,增强双方的业务覆盖能力,长期竞争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最终成为协同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
五、合作内容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部分金融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甲方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为乙方符合农业银行政策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信贷服务。
(三)甲方在乙方教学楼、龙源公寓等处安放ATM自助设备。
(四)提供本、外币结算服务。
(五)通过甲乙双方全面合作进一步深入,甲方以银行卡为介质,协助乙方逐步构建校园一卡-通系统,逐步实现各种代收代付以及学校内部管理的电子化。
1、为乙方代收代付在职教职工工资。
2、为乙方学生发放借记卡。
3、为乙方有短期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资信较好的教职工发放准贷记卡或贷记卡。
4、为乙方代理各类保险业务。
(五)为乙方提供各种理财服务。
1、为乙方符合信贷条件的教职工提供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服务。
2、其他。
(六)为乙方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有对乙方招生、收费、毕业等情况以及学校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有收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受益权;有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增设ATM或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甲方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中,按照国办发《2004》51号的相关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没有按照协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_文库下载#url#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三)乙方的借款学生违约比例达到20%(指借款毕业生连续90天还本付息违约人数/进入还款期人数)的高校,甲方有权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协商视具体情况降低乙方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并提高乙方风险补偿比例或停止向乙方的贫困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甲方在行使以上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配合,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条 甲方有按照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满足乙方借款人数和额度需要的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结算服务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有指定服务质量优良的经办行具体办理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业务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有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约定获得甲方支持的贷款人数和额度需要的权利。
第二十条 乙方有要求甲方改进信贷、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建议进行审议、修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国办发《2004》51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三)乙方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60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乙方在借款学生毕业时,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停止发放新贷款、及时收回原有贷款等债权保护措施。
(六)乙方出现应该通知或及时通知甲方事项而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导致甲方国家助学贷款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及时通知是指通知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乙方基本帐户及主要结算帐户在甲方开立,并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其他帐户及存款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二十四条 从协议签定后,甲方有为新招收的学生办理银行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行使权利时有义务进行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合作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保密条款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纸制或其他介质)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九、合作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的10日内各方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双方工作协调机制,并执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或每半年例会一次)。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一是双方的主要领导;二是业务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三是双方确认的其他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甲方对乙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建议。
(二)听取乙方对甲方国家助学贷款服务的建议。
(三)听取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并协调下一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例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并双方归档管理。
十、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期限内风险补偿金比例为8%,即每年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按约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各承担50%,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
十一、违约与违约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在合作期间,如一方出现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如一方要求变更、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同意,且不损坏第三人利益。
(一)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0条第1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2条,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的严重程度暂停发放新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对双方在协商理解执行上产生的分歧,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对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未尽事宜协商的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作为本协议的补充规定。
十二、协议及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的某一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的所有补充规定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的本合作有效期从2015-2015学年至2015-2015学年。本协议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到期后可续签。
第四十一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其约定。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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