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合作协议
新华社台北2月27日电 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27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
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及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两岸气象观测、预报及气象灾害警报能力,促进两岸气象合作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气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进行下列交流合作:
(一)气象业务交流与合作:
1.灾害性天气业务合作;
2.气象资料与信息交换;
(二)气象业务技术交流合作;
(三)气象业务人员交流;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气象合作事项。
二、合作事宜
(一)气象业务交流与合作
1.灾害性天气业务合作
就台风、暴雨、热浪、寒潮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系统,在观测、监测、预测、预报及警报等方面进行及时、持续通报与沟通。如接获对方查询,应尽快给予回应及协助。
双方指定联系及通报沟通的单位与人员,应建立通报业务流程,平时定期进行通报沟通测试。
2.气象资料与信息交换
就气象业务相关规定及制度规范等信息进行交流。
就气象观测、监测、预测、预报及警报等信息与产品,定期进行交换及经验交流。
双方商定的其他气象资料和产品的交换。
(二)气象业务技术交流合作
就开发气象相关业务系统、灾害潜势预报警报、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业务技术进行交流及合作开发。
就气象业务发展,包括最新气象业务技术、天气监测和预报在防灾减灾的应用、特定或个案天气监测及预报等成果进行交流。
就台风、暴雨及强对流天气进行联合观测实验,并针对两岸共同关注的气象业务技术进行合作研究。
(三)气象业务人员交流
双方人员每年原则上举行一次工作业务交流会议,或气象业务相关研讨会,由双方轮流主办。
积极推动气象业务人员互访,进行技术交流以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气象合作事项。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气象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本协议其他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设置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召开首次会议,商讨双方联系及通报沟通窗口等相关事宜。
五、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所获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七、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信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八、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九、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十、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一、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二月二十七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德铭 董事长 林中森
海峡两岸合作协议 [篇2]
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第六条有关规定,就两岸海关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
海关程序指双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海关合作指双方为执行海关规定而进行的各项合作;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及航空器;
请求方海关指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被请求方海关指被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第二条 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执行海关程序及进行海关合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
二、便利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第二章海关程序
第四条 便利化
一、双方应确保海关程序及其执行具有可确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其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等规定应与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定相一致。
二、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通关,并逐步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无纸化通关的发展。
第五条 风险管理
双方海关应注重识别高风险企业及货物,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AEO)认证制度,便利货物通关。
第六条 透明度
双方海关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提高透明度:
一、公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关的规定。
二、设置必要的咨询点,受理行政相对人相关业务咨询。
三、一方海关规定有重大修正,且可能对本协议的实施产生实质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
四、应一方海关请求,另一方海关应就已公布并影响行政相对人规定的变动情况提供信息。
第七条 行政救济
双方海关的规定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
海峡两岸合作协议 [篇3]
新华网台中12月22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2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中签署《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为保障海峡两岸农业生产安全与人民健康,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与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互信互惠原则,在科学务实的基础上,加强检疫检验合作与交流,协商解决农产品(含饲料)贸易中的检疫检验问题,防范动植物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业务会商、研讨、互访、考察及技术合作机制。必要时,可成立工作小组开展检疫检验专项领域技术合作研究。
三、讯息查询
(一)双方同意提供检疫检验规定、标准、程序等讯息查询,并给予必要协助。
(二)双方同意加强农药及动物用药残留等安全卫生标准交流,协调处理标准差异问题。
四、证明文件核查
双方同意建立检疫检验证明文件核查及确认机制,防范伪造、假冒证书行为。
五、通报事项
(一)双方同意及时通报进出口农产品重大疫情及安全卫生事件讯息。
(二)双方同意定期通报进出口农产品中截获的有害生物、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不合格情况。
六、紧急事件处理
双方同意建立重大检疫检验突发事件协处机制,及时通报,快速核查,紧急磋商,并相互提供协助。
七、考察确认
双方同意建立农产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协助进口方到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考察访问,对确认符合检疫检验要求的农产品,实施便捷的进口检疫检验措施。
八、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讯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九十日。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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