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合作协议
甲方: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以及省、州领导讲话精神。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经请示批准,就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作为区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活动,并建立帮教小组,做好转化工作。甲方负责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与公益劳动相关事项的教育;落实月度考核。
二、 乙方负责落实公益劳动内容,保障劳动安全;指派一名联络员,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表现做好考评工作(评定为:好、中、差),并按月反馈公益劳动情况,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
三、 甲方应予乙方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联系制度,指导乙方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和管理,乙方在需要甲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活动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亲自组织实施。
四、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下,不得擅自取消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阻止甲方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活动。
五、 双方对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不得歧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六、 双方达成协议后,甲方向乙方发放制作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牌匾予以悬挂。
七、 为充分发挥基地作用,甲乙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完善制度,做好经验总结。
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
公益基金合作协议 [篇2]
甲方:邗江区城北乡司法所
乙方: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经请示乡党委、政府领导批准,城北乡司法所与 建立“城北乡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作为区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活动,并建立帮教小组,做好转化工作。甲方负责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与公益劳动相关事项的教育;落实季度考核。
二、 乙方负责落实公益劳动内容,保障劳动安全;指派一名联络员,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表现做好考评工作(评定为:好、中、差),并按季反馈公益劳动情况,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
三、 甲方应予乙方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联系制度,指导乙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和管理,乙方在需要甲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活动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亲自组织实施。
四、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下,不得擅自取消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阻止甲方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活动。
五、 双方对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不得歧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六、 为充分发挥基地作用,甲乙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完善制度,做好经验总结。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城北乡司法所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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