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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旅行社合作协议
甲方:莆田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旅游团队接待用车的质量以及用车安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安全生产、互惠互利、诚信经营的原则,就旅游团接待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的资质:
乙方必须是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具备合法旅游客运、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企业。乙方承诺并保证所提供的旅游接待车辆均符合旅游营运安全法定标准与保障人身、财物安全的标准。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质证明:企业《道路营运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营运证》、以及法定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单(乘客座位责任险、第三责任险)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以上文件复印件真实可靠:如乙方提供虚假的证书与凭证,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并承诺,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其维持前述资质与要求。
二、 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1. 甲方保证在日常的业务中,在同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的车辆;逢黄金周或其他重大接待时,乙方有义务优先保证甲方的用车计划。
2.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用于接待的旅游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在团队接待前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故障运行。乙方确保车辆驾驶员系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由丰富驾驶经验及符合车辆驾驶资质的人员,并持有上岗证。
3.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旅游接待车辆,必须是属于乙方登记备案在册的符合旅游营运资质要求的旅游营运车辆;如乙方在车辆安排过程中提供非乙方的车辆用于接待甲方团队,乙方必须事先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用于接待,且向乙方提供车辆的旅游汽车公司应与乙方签订有至少在资质及有关人身,财物安全保障方面与本协议书相同标准与要求的协议。乙方有义务将此等公司的与相关资料报备甲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要求而提供非营运资质或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车辆用于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除车款,直至解除本协议,且由此造成的一切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日内向乙方预定拟使用车辆。甲方以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预约,在预约单中注明拟使用车辆型号、乘坐人数、服务要求、团队行程,如甲方行程发生变更或取消应及时通知乙方。
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价格,双方约定的车辆使用价款(以下简称用车费用)含过桥过路费、停车费、高速公路通过费、驾驶员费用等。甲方团队长途如
由高速公里路段必须行驶高速公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低服务标准,团队在外过夜驾驶人员的住宿费原则上由甲方负责。
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旅游团队的接待工作,经双方确认用于接待的车辆、用车时间、车型、车况,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时不得更换、顶替。乙方提供的接待车辆在接待过程中不得套团或换车,遇黄金周或旅游旺季、重大接待任务期间乙方车辆调度紧张时,乙方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视实际情况配合乙方调整接待计划;经双方确认的团队,如乙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团队投诉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 乙方的司机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持证上岗,上团时应着装整洁、文明接待:接待过程中如遇到乙方车辆、驾驶人员原因引发的旅游团队投诉,双方应及时沟通,经查实属于乙方责任的,由此引发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在团队接待过程中乙方驾驶人员未能按照行业规范提供接待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换并弥补损失。乙方车辆驾驶人员与乙方之间的雇用关系,不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发生任何改变。乙方车辆驾驶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和承担,并且不因此影响本协议书所述用车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8. 乙方应按照营运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教育驾驶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并严格审核驾驶人员的资质,高速单乘600公里以上路程,乙方应派两名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在规定时速内驾驶,不得超时驾驶,疲劳驾驶,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9. 乙方应全权负责提供的车辆正常安全营运,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的原因或甲方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乙方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遗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实际损失。
10.双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双方的管理制度共同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团队的接待质量,遇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双方调度人员,由双方调度人员协调处理,如是甲方人员未按行业规范提供履务的,乙方驾驶人员应及时通过乙方向甲方投诉,经甲方查实后,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11.乙方不得私下给甲方操作人员回佣、好处或以其他形式贿赂甲方操作人员,甲方一经发现乙方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业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所致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为确保接待质量,甲方的团队未安排购物的,不得到购物点购物;有安排购物点的团队按行程计划执行,团队购物点的安排必须是甲方计调人员指定的购物点,双方的随车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团队进入非甲方指定购物点购物,如
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由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在接待过程中,双方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加甲方派团单以外的旅游景点和其他旅游项目,如遇客人临时提出增加景点或其他旅游项目,团陪人员应率先各自告知双方调度人员备案,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执行。
13.甲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在规定的条件与期限内及时将用车费用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前述费用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正式租车发票。
三、 操作方式:
1.甲方工作人员以传真方式向乙方传去派车单,乙方须及时在派车单上回复,确认车型、车号、司机姓名、联络电话和用车费用
2.乙方调度人员:林烜
联系电话:0591—83756771 13960777144 传真:0591—87879039
四、结算方式:
1.乙方须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正式发票结算。
2.结算方式为月结,乙方结算人员应在每月底凭与甲方确认的派车单与甲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前述正式发票。甲方将于乙方对帐无误后一个月内凭前述正式发票将费用转入乙方账户。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或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在必要时解除本协议。乙方特此予以同意,并放弃就此对甲方的补偿或赔偿请求,但尚未结满的用车费用应及时结付完毕,甲、乙双方特此明确,本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不构成也不应被理解成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不能成为被要求共同或连带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期壹年。
甲方:莆田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公司旅行社合作协议 [篇2]
甲方:**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唐山市**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共同发展旅游事业,加强商业与旅游业合作,保障旅客在旅游活动中的切身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优惠及安全,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双方组团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旅游项目:**两日游
二、本次旅游期限:20**年4月*日—20**年5月*日
三、本次旅游由甲乙双方共同承办。
票价为人民币:每人100元/次,费用包括往返空调大巴,二正一早用餐,4—6人/间宾馆住宿及景点门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双方权利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宣传组织客源,全力推荐本次旅游项目。
2、甲方以发放旅游代金券的形式负责向乙方提供旅游客员,委托乙方组团出游,旅游代金券票面为:65元,由甲方向游客发放,乙方负责向游客收取甲方所发放的旅游代金券,并再向游客收取每人/次35元现金,乙方承担本次旅游全程项目的落实及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3、乙方负责与游客协调或签订具体出游时间及相关事宜。
五、结算:本次旅游活动期限结束,由乙方财务人员按乙方所收取
的代金券数量向甲方按每张5元结算,65元代金券自行作废。
六、违约:乙方如有违约,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万元。
七、其它条款:。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唐山市**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乙方:
唐山市**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购物广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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