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业务合作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个人创业合伙协议书范例。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业务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装饰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装饰服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金,甲方全权负责运营,实现双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四万元启动业务资金,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资金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害。
四、甲方经营盈利后,甲乙双方各占50%利润;如经营亏损,由甲乙双方另立协议书协调补充资金。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双方在分配利润时,如涉及帐面争议,可提请相关劳动部门仲栽。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
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个人业务合作协议 [篇3]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受权代表人:
乙方: 受权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真实意愿。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基本内容。
1、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3、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4、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5.在项目进行过程及完成交货后,乙方有义务跟进货款事项。
二.利益分配。
1. 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甲方会支付乙业务费用。此费用包含乙方在承接业务过程
中所产生的所有开支。
2. 甲方支付乙方业务费用按实际利润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其体如下。
2.1 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1至20万元以内时按纯利润的20%分期支付给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2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20至80万元时按纯利润的25%分期支付给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3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80万元以上时按纯利润的30%分期支付给
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4 业务前期甲方所收到客户的项目第一笔定金时,甲方暂不支付乙方务业费用。当甲
方收到客户第二笔项目费用时开始,每次会按乙方当次项目协议费用所得按实际本次收到项目费用按比例支付给乙方。
2.5 当次项目结束(项目“结束”指收到客户订单的全部货款)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完乙方
业务所得。
三.技术保密
1. 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他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资料接受方必须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保密资料全部返还资料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3. 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
五.协议有郊期和解除
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起到当次合作项目结束(项目“结束”指收到客户订单的全部货款)。
2. 在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书面
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业务合作协议 [篇4]
附件一
编号: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促进 楼盘(座落: )的房产销售,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合作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在乙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后,甲方同意向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该楼盘购房人提供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甲方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照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商用房贷款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商用房全部价款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
第二条:甲方接受以下人士的贷款申请:
1.具有本市、外省市户籍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合法的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
5.有不低于所购房屋全部价款的 %(适用于住房按揭贷款)、 %(适用于商用房贷款)的首期付款;
6.甲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甲方对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条: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条件和要求建造并完成楼盘,并按照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商用房)预售/出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将房产交付购房人。甲方只负责对购房人(借款人)提供信贷支持,借款人与乙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因房屋工程质量瑕疵或交
付使用脱期等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商用房)预售/出售合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若借款人因前述纠纷而延期归还贷款或因与乙方解除“商品房(商用房)预售/出售合同”而提前终止与甲方的贷款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偿付所有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乙方为楼盘房产的所有购房人(借款人)向甲方申请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其担保方式为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范围为各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此担保为连续的无条件的保证。保证期限为:
( )从本协议项下甲方每笔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乙方协助相应的借款人办妥相应房产的权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证》(小产证)复印件和《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交甲方收执之日止。
( )从本协议项下甲方每笔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在保证期限内,若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付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按照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直接扣收相应的金额,如有不足,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 由乙方对借款人已购房产进行回购,借款人因此获得的回购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借款人尚未清偿给甲方的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
第五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开立“销售商品房存款户”,所有向甲方申请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的购房人交付的首期购房款(含定金)及其他所有涉及该楼盘的款项(包括预售及销售款项和工程款)均将通过“销售商品房存款户”运转。对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甲方可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直接划入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同时,乙方可委托甲方代收今后该楼盘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处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乙方同意甲方在发放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时将按照借款人的房屋贷款金额的 %提取担保保证金,逐笔划入“担保保证金专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履行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项下的保证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时,乙方授权甲方从“担保保证金专户”直接扣收乙方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实现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
第七条:乙方必须将借款人所持有的“商品房(商用房)预售/出售合同”正本、首付房款的收款收据、100%楼款发票复印件交甲方保管。乙方与借款人修改“商品房(商用房)预售/出售合同”必须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将修改后的由借款人持有的“商品房(商用房)预售出售合同”正本提交甲方保管,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收到甲方代购房人(借款人)支付的购房款、并将房产交付购房人验收后,应会同购房人尽速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小产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因办理《房屋产权证》(小产证)而需向甲方借出相关的贷款档案资料的,乙方应指定专人借取并开
具授权委托证明,在甲方处造册登记资料清单,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借出。乙方保证,在办妥为取得《房屋产权证》(小产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所需手续后即将相关的贷款档案资料会同《房屋产权证》(小产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全部交还甲方。在乙方与甲方完成交还手续之前,因任何原因造成《房屋产权证》(小产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及借出的贷款档案资料的遗失、损毁,并因此而带来的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与本协议项下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有关的文件,并在借款人的贷款发生逾期时协助甲方进行催收。
第十条: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申请房屋按揭贷款合作、与甲方签署本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均已得到乙方董事会或其相应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任何一方对上述任何条款的违反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而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赔偿金自违约事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每日收取。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上述规定并不影响甲方就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证中最晚到期的保证结束时终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如有)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甲方所在地签订。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个人业务合作协议 [篇5]
个人汽车贷款
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xx担保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xx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借款人在甲方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时,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合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种类为个人汽车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合作贷款担保的基本形式为:抵押(房产或车辆等)+乙方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保证金+车辆基本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等)。
第四条 对贷款合同公证、购买车辆基本保险等,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有关机构办理。
第五条 乙方作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合作伙伴,为向甲方申请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客户(包括异地的购车客户等)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和全程购车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包括:咨询、受理、调查、公证、评估、提车、抵押登记等服务项目。同时,还协助甲方加强贷后管理,包括对到期贷款的提醒、逾期贷款的催收、垫付和抵押物的处置等。
第六条 乙方应定期了解抵押物(包括房产、汽车和其他财产等)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如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借款人,研究具体措施加以解决。在了解过程中,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 乙方为借款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与保证合同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担保的范围是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开展个人汽车贷款营销及组织汽车团购活动。
第九条 双方推荐的客户,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标准:
甲方存量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客户:还款金额超过贷款本金的50%,或还款期限超过3年,且没有逾期欠款记录的。
在甲方办理过住房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客户:在甲方有信贷历史记录,且无不良记录的。
甲方龙卡贷记卡客户:甲方龙卡贷记卡无逾期欠款记录的金卡客户;普通卡客户连续使用甲方贷记卡年限超过2年、使用频率较高,且无逾期欠款记录。 甲方乐当家理财卡客户:理财卡白金卡、金卡客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以下几类重要客户员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甲方确定的重点集团客户总部及其aa级以上企业、机构客户。
以下特定行业、职业的客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者;律师、医生、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状况良好且被总行、省行确定为目标客户的AA级以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等。
其他客户在能够落实担保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也可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及担保业务。
第十条 担保贷款购买车辆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优质客户,首付款比例可为20%,期限可延长至5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营销的客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借款人的相应资料。甲方营销的客户,可向乙方推荐,由乙方自行决定担保与否。
第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如在乙方单独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客户的资信、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有权拒绝贷款。同意贷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向乙方推荐客户应征得客户同意并书面授权。乙方对甲方推荐的客户有权按其评审标准和流程进行调查,同时负有对客户资料的保密义务,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有权拒绝担保。需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必须由甲方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在双方调查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并组织材料,甲方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有权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对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与客户和乙方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尚未在甲方开立账户的经销商(应积极做工作使其开户),应由乙方监督借款人将款项转入经销商账户。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客户经理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15日内陪同客户到指定经销商处提车,办理车辆挂牌、抵押登记、公证、交纳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于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凭证和资料原件返还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 乙方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应控制在5‰以内,逾期非应计口径应控制在1%以内,每月代扣成功率应达到95%以上。
第十七条 甲方按月为乙方提供客户还款明细,对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由乙方客户经理负责进行催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对拖欠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催收;对客户已经连续2期未足额还款的,乙方应于客户连续拖欠的第3期期满前3日代客户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划。对乙方代偿的借款,甲方应在回单中注明“银联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字样或提供代为偿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乙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下属机构 办理业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乙方自行承担办公费用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对异地购车的客户,可由乙方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乙方下属分公司在甲方下属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乙方必须书面授权承认该分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并向甲方下属机构书面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省行分配额度核定乙方本次担保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额度有效期:2015年6月23至2015年7月23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存入基本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同时,按每季度担保贷款余额新增的1%存入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及补足基本保证金于季末次月15日内缴存甲方。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乙方在甲方保证金余额超出基本保证金与按照贷款余额追加保证金的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账户不得办理日常结算,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外的其他用途的款项。如乙方在全省建行汽车担保贷款余额超过10000万元(含)时,甲方上级行(省建行)将在对乙方担保贷款的不良率和代扣成功率等指标综合考核基础上,与乙方商定新的保证金缴存比例,届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乙方替借款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必须将垫付凭证原件、抵押权及有关凭证原件转给乙方,在乙方的追偿权没有实现之前,甲方不得出具解除抵押权的相关文件,并在配合乙方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同时解除抵押权,以保证乙方追偿权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或毁损致使其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及时提醒甲方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可与乙方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乙方代行该项权利。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甲方如变更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对未经乙方同意变更的部分,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开展汽车贷款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双方定期召开业务合作分析会、培训会,交流沟通促进业务发展。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定期进行考核,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报表、资料,否则甲方可暂停受理乙方业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故不能或暂停开展业务合作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以便通知客户,防止出现影响双方信誉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考核情况并依据以下条款自行确定是否与乙方暂停或终止合作,待乙方满足有关要求后,可恢复受理新的业务申请。
(一) 暂停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受理乙方新的业务申请:
(1)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5‰或逾期非应计口径超过1%;
(2)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代扣成功率在95%以下;
(3)保证金余额不足且不能及时补充;
(4)贷款担保额度饱和且无能力按标准缴存保证金;
(5)担保的车辆在贷款发放之日起15日内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6)贷款客户个人资料和汽车档案资料在客户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及时返还;
(7)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8)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停止发放贷款的其它情况。
(二)终止合作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1)乙方净资产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担保的贷款连续两个月不良率五级分类口径超过1%或逾期非应计口径超过1.5%;
(3)担保的贷款连续三个月代扣成功率在90%以下;
(4)乙方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中的虚假内容审核不严,或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5)乙方出现年度严重亏损;
(6)乙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已对担保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7)甲方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终止合作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乙方原则上只与甲方合作,如与其他银行合作又与甲方合作,甲方有权视情相应扣减担保额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乙方担保赔偿责任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即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直至乙方担保的每一笔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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