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钢材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08:50:58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钢材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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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合作人):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合作人)就合作经营 钢材销售项目之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各方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作经营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对外以公司注册资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内以合作各方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债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作企业的名称: 。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经营场所:北京市 。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作目的:依法为股东创造经济利益。

第六条 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等。

第四章 合作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作出资总额按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经营项目实际所需资金,合作人按出资比例交存公司经营账户,合作资金应独立管理,管理合作资金的执行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财务印鉴(包括支票、密码器、财务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合作资金仅用于合作经营项目,资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作人均不得擅自另行使用、占用、挪用。

合作期间,合作人将合作资金交存至以下经营账户:

1、公司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2、个人账户:

(1)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2)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第十条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作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纯利润(亏损),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共同合作并参与的项目,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属于单方责任的自行承担, 甲方对外所赊欠的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外所赊欠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作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作的委托书。合作企业采取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和资金分别由甲、乙双方或各自书面指定的人员专管为基本原则,并建立合作企业内部印章使用和资金周转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及时建立经营档案,票据往来应有相应签发书面记录,如实记录收支状况,应保留相关票据入账备查;

(二)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月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合作

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再行协商并书面确认解决方案。

(九)做好日常经营管理记录,对外签订合同的履行、洽谈备忘录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同项目应独立建档管理。

(十)其它因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履行的职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待合作各方充分交流意见后,制定可行方案后再实施。

第十八条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一)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二)改变合作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加入或退出合作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再加入新合作人,如经营所必需时,加入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二)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依法订立协议;(四)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人退出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二)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三)经全体人合作人同意;(四)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出人按照退出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出人的财产份额和相应利润;退出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五)退出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二)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合作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四)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可申请企业破产。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合作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应按合作项目所需资金份额及时交付给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合作人自身原因未及时交足合作资金的,所造成的经营成本增加的,该增加的支出由延期交付合作资金的合作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作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必须履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作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作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作人签订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1年4月15日

钢材合作协议模板 [篇2]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钢材合作协议模板 [篇3]

甲方(供方):**太行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2015.1.1

乙方(需方):山西金博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山西**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为建立企业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达成以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销售方式、指定销售区域:

1、销售方式:乙方以买断经销方式对甲方供应的钢材产品进行销售;

2、指定销售区域为: 山西省 。

①可考虑辐射其他地区,但必须由甲方书面同意或以双方签订的区域代

理协议为准;

②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跨区域进行销售;

二、销售定价:

1、定价方式:按乙方销售区域的市场行情定价。

2、保价原则:如遇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才可以考虑以保价方式进行销售,经甲方同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立临时协议。保价模式如下:已发货物涨价,不予追溯。已发货物跌价时甲方给予两天追溯补差保价。即跌价当日前两天乙方收货总量的跌价部分,由甲方补差给乙方。

3、调价程序:销售价格以甲方销售部每天发布的短信确定当日的销售价格为结算价格。

三、销售返利标准、方法:

1、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销量给予返利。具体标准为:(3月-10月)月实际销量在7000吨以上(含7000吨)返20元/吨;(3月-10月)月实际销量在9000吨以上(含9000吨)返30元/吨;1月、2月、11月、12月月实际销量在3500吨以上(含3500吨)返20元/吨;1月、2月、11月、12月月实际销量在4500吨以上(含4500吨)返30元/吨。

2、乙方连续每月完成月最低销量时,根据累积量再给予年度返利。具体标准为:每年度销售量完成80000吨以上(含80000吨),给予返利5元/吨;每年度销售量完成100000吨以上(含100000吨),给予返利8元。年度返利累计到年终统一返还,具体累计时间周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因甲方原因(譬如:设备维修、生产调整安排等),经双方共同认定后根据实际影响的数量给予适当减少当月协议量,但返利标准按实际销量返还。

四、销售月计划的确认与货款支付:

1、乙方每月25日之前按不低于10000吨的计划销量向甲方提报次月购买的钢材品种、规格。以便甲方组织安排生产,保证市场资源的连续性,为乙方提供充足的销售产品资源。

2、货款支付:执行款到发货原则。乙方每月按向甲方申报的月计划销量分三次足额支付当月的货款。即当月1日前支付月付款总额30%,当月11日前支付月付款总额30%,当月15日前支付月付款总额40%。当月预付款不足以支付货款时,执行款到发货政策。

3、甲方给予乙方支付当月预付款三天付清的期限。乙方未按规定进度付款,但全月未出现欠款的,对未按规定进度支付部分加价10元/吨予以结算。

4、现金款到发货,承兑按甲方财务部出具的贴息率贴息。

5、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销售代理商保证金,不作为货款使用,在履行完本合同后,甲方应将100万元保证金(本金)无条件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的产品名称,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产品名称、材质、规格、执行标准。

产品名称

材 质

规 格

执行标准

钢号、商标

线材

hpb300

φ6.5~φ12

gb1499.1-2015

th(太行)

盘螺

hrb400

φ8~φ10

gb1499.2-2015

th(太行)

螺纹钢

hrb335

φ12~φ32

gb1499.2-2015

th(太行)

螺纹钢

hrb400

φ12~φ28

gb1499.2-2015

th(太行)

2、乙方所需购的品种和数量,应于每次需货的前10日提供计划(书面传真)。甲方根据乙方的计划,进行组织安排生产,保证市场资源的连续性,为乙方提供充足的销售产品资源。

3、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应用短信或电话书面传真给予通知,乙方提货时以甲方当天出厂价格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每次的提货量由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库存情况合理及时安排。提货时需将本次提货量和货款结清。

4、甲方每一季度对代理商的具体销售和市场推广情况考核一次,对连续二个月或每年三个月不能完成最低销售返利任务的经销商暂停或取消其资格。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应每月积极、稳定的完成规定的销售量,在所代理区域积极宣传,维护和树立甲方产品品牌,增加广告力度。(广告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为了使甲方更充分了解乙方当地市场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当地市场相关行情的真实情况。

3、乙方必须在指定代理区域内积极开展销售业务,并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价格,不得跨区域销售或恶意压价,更不能排挤同区域代理商。进行公开、公正合理销售经营,争取利益最大化。

七、质量异议与问题处理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及相关条例使用条件,钢材购买六个月内和到工地使用前必须遵循先质检后使用的原则。如出现质量异议,乙方应积极协调,真实反映质量情况,并向甲方提供经销用户的国家职能部门复检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属质量问题,甲方承担该批炉号数量货物来回换货运费经济损失。乙方协助配合处理并把损失降到最低。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协议规定,将甲方产品进行跨区域销售,被其侵权区域的代理商有举报权利,经甲方调查属实后,第一次乙方应承担100000元的市场份额经济损失补偿款,此行为超过两次,甲方将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甲方拿出50%奖励给举报者。

2、甲方每月1日为考核上月实际销售量。

3、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若出现在市场上恶意压价销售或出售假冒甲方产品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后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同时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也给予赔偿。并且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终止代理协议。

九、不可抗拒条款

1、当事人一方发生了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或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超过30天双方应协议变更、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协议的事宜。

十、协议争议及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难于预见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甲  方

单位名称(章):**太行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县 城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355-6698772

传 真:6698889 6698612

开户银行:**县信用联社

帐  号:5004429900019

邮政编码:047600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签订日期:201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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