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通道合作协议

时间:2024-06-11 17:22:07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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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通道合作协议

  短信通道合作协议 [篇1]

短信通道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无线信息服务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开展企信通业务达成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利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合作建立无线信息服务系统。

  2.无线信息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无线信息服务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

  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提供一个特定的服务代码_________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无限信息服务。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2.乙方允许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上进行短消息信息服务,并在项目运营期内负责提供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短消息流量控制。乙方有权根据短消息中心容量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

  3.乙方有权制定有关集团短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4.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甲方使用短消息端口的信息流量统计,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短消息通信费的核算依据。

  5.乙方短消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乙方负责投入。

  6.乙方配合甲方连通短消息网关至甲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

  7.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放其短消息网关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8.乙方负责包括短消息平台在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大批量短消息,乙方保留限制其传送的权利。

  9.乙方有权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引起发送中断,但在中断前应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

  10.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乙方应尽早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作为企信通业务中间代理商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2.甲方必须在自己的短信业务平台具备安全过滤机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不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利用乙方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一)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必须负责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甲方网站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信息。未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端口向中国移动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如有违反,甲方将承担所造成的后果,乙方对以防所发送的短信息进行1-100/条元处罚。

  4.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5.甲方要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鉴权,并在用户发送短信时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有匿名或仅显示昵称的短信息直接发送至其他用户手机 。

  6.甲方负责严格限制其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短消息群发功能,保证一次最多只能发送1-2个主叫号码。

  7.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利用各种渠道,在各种业务层面上使乙方移动数据应用业务与第三方进行互联互通。甲方必须为乙方的移动客户(135—139)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与第三方的用户数据库分开。

  8.甲方负责提供系统日志记录功能,保存至少一个月历史数据。

  9.甲方必须通过指定的服务代码向其用户发送短消息。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端口向未在其信息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使用其无线信息服务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发送短消息,也不得利用该端口向其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短消息或开发本协议规定之外的业务。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0.甲方负责承担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甲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1.甲方自行负责其“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12.由甲方负责甲方系统与乙方短消息网关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维护等费用。

  13.甲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及开通工作不影响乙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对由此引起的乙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

  14.甲方在合作期内服从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短消息服务正常稳定而对短消息发布量的调整安排。

  15.甲方在向乙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保证不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超负荷流量。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1.甲方负担企信通业务前置机,乙方短消息资讯平台机房到甲方主机房的数据通讯专线以及通讯设备的初装及日常运行费用。

  2.乙方自该业务正式开通之日对甲方使用的每个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收取端口租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月。

  3.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小于_________条,除缴纳端口租用费外不须再缴纳其他费用;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大于_________条,按_________元/条计收。

  4.以上端口流量统计以乙方计费系统统计为准,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5.移动电话用户在使用甲方的无线信息服务时,原则上甲方不得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如甲方有向用户收费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为甲方代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2.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2.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2.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3.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石家庄地区开展无线信息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双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若使用到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等信息,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5.双方认可的企信通技术方案和业务推广方案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或修改

  1.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为集团短信业务制定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客户服务管理规定如有更改,并与本协议的条款有相冲突的。甲乙双方同意可就冲突条款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其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由于协议终止带来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本协议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6.本协议及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短信通道合作协议 [篇2]

  甲方:xx省xx高级中学

  乙方:xx电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

  家校通短信互动平台是利用现代通信增值服务,加强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之间实时沟通的一个学校信息化应用服务项目。经过双方协商,就家校通短信互动平台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家校通短信互动平台及相关服务、运营、管理,甲方为乙方在学校开展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由乙方负责向学生家长收取服务费。本着双方共赢的原则,根据服务产生的效益酌情提取奖金,奖励甲方在每学期末组织评选出的家校通短信互动优秀教师。

  二、乙方将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提出的系统功能、技术、实现方式、服务等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尽力予以快捷的解决,以保证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为学校、教师、家长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甲方将在不违背乙方的原则--学生家长自愿接受家校通短信互动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有关途径做好宣传。

  四、甲方组织学校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完成系统数据库初始化建设、每学期数据更新工作,并协助乙方组织学校教师参加系统使用的技术培训。

  五、甲方将以行政手段促进教师积极使用家校通短信互动平台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将学生在校情况、学校通知、学习辅导、考试成绩等相关学生教育信息,以短信发送给学生家长,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家长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同时提高本平台的利用率,保证接受家校通服务的学生家长每月收到足够的短信量,避免因短信数量少而引起家长对学校及乙方服务的不满。对可能存在责任追究的重要信息,在发送时应要求家长予以回复,以留下信息送达的确切凭证。

  六、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好家校通短信互动平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学生家长投诉等相关问题。

  七、甲方有责任教育教师杜绝发送与家校联系无关的信息。不得利用本系统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有损甲方、乙方形象的信息。

  八、在本合作项目运行中所涉及到的乙方相关软件、服务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技术成果、运营资料、商业秘密等,全部归乙方所有。业务中所涉及到甲方相关信息(含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复制上述内容提供给第三方,或用来进行在本协议许可范围外的活动,更不得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利用。

  九、甲、乙双方应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说明、补充、修改或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与本协议有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因国家或其它主管部门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执行时,可由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并相互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在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短信通道合作协议 [篇3]

  甲方:上海南方讯典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为  频道(以下简称“电视频道”)提供 短信通道 合作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结合乙方在电视及各级宣传媒体方面的可协助资源,甲方利用合法的短信通道资源,将无线互联技术广泛、深入应用于信息服务,最终双方形成实际可行的协助合作运营的合作模式。

  一、合作内容:

  因甲方拥有 移动/联通 短信业务的使用权,双方共同协议推出短信通道合作项目(以下称“该项目”),该项目让观众在观看卫视频道节目的同时可用手机短信的增值业务方式参与节目。甲方将提供该项目的短信特服号及即时后台查询功能的软件。乙方协助提供电视节目资源,并争取电视台的支持和帮助。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争取卫视频道资源的过程中给予方案、技术、通道开发等方面的支持。

  2. 甲方负责为电视频道栏目提供短信业务相应特服号的使用权。

  3. 甲方负责提供节目相关手机短信的服务通道并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保证该平台的稳定性、信

  息发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卫视频道开通短信互动的栏目使用的即时后台查询功能的软件,基本功能

  包括: 评论、答题、投票(可兼做收视率等调查项目)、留言、积分、抽奖等 ,并确保数据

  的真实可靠,保证平台的实时更新,结算平台可按天为单位查询数据,可进行分类统计。

  5. 甲方有义务在短信通道出现数据异常后主动联系运营商,督促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编号:dstht   )

  上海南方讯典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1. 乙方负责利用自身资源争取与卫视频道的合作(具体授权的合作版块包括通道合作;b,剧场宣传片的通道合作;c,频道自办栏目的互动环节通道合作;d,结合频道资源与甲方共同举办小规模活动的互动通道合作等 )以及合作开始后的关系维护、合作推进等事宜。

  2. 乙方负责协调并确保通道号码发布的正确性,如因节目发布内容造成任何损失及责任乙方需承

  担连带责任。

  3. 乙方有义务在每月初协助催促电视台提供上月节目播出证明(含详细播出时间),供甲方查询

  数据使用。

  4. 如节目播出时间有变动,乙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 乙方与电视台的结算由乙方与电视台另行商定,与甲方无涉。

  三、分成比例及结算:

  (一) 收益分成项目定义:收益分成项目是指由本节目产生的短信信息费收入,并受限于:

  1.用户手机包括:中国移动gsm、中国联通gsm cdma

  2.用户地域:中国

  (二) 分成结算方式:

  1元/条;联通: 元/条。

  2.收益分成用户:指当月有效参与的用户。

  3.收益分成比例:甲方占月总收益的% 乙方占月总收益的。月总收益为去除运营商分成收益以外的净收益。

  4.结算率: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移动和联通的实际结算比例计算。甲方与移动的实际结算比例为 : ,甲方与联通实际结算比例为 : 。

  5.当月总收益计算方式为:当月收益分成用户发送的有效条数×有效条数的收费标准×结算率

  6.结算时间:次月5日前甲方出具上月的结算单给乙方,12日前甲方完成对乙方上月的结算打款,15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与合法有效的发票。

  7.甲方将项目合作收益结算单给乙方,经乙方确认无误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回传,甲方将按约定时间进行打款,乙方收到甲方款的三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相应发票,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参考(发票抬头:上海南方讯典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票项目:节目播出费/占频费/信息费/制作费)并确保3个工作日之内寄送给甲方。应交税款按国家税法规定,由甲、乙各自负责纳税。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名:

  开户银行:

  上海南方讯典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账 号:

  8.甲方若逾期向乙方支付收入,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利息;甲方逾期达60天以上,并经乙方合理催告后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就此追究甲方之责任。因乙方违约而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运营商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运营商政策要求。

  2.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3.因重要媒体发布引起的节目临时调整、停播等问题;广电政策要求。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后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

  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二)在合作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及相关电信、移动、联通和网通等部门的政策要求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如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有效期将与在乙方与  电视台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期范围之内,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节目开播日期延后,则协议截止日相应顺延,以节目上播证明为准。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重新协商续签本协议。

  七、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协议。

  (二)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交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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