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宁夏黄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
丙方:(企业/法人/个人)
为促使我公司专用车辆市场的健康成长,双方本着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车辆抵押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车辆抵押贷款的特约经销商。凡丙方购买甲方指定的各种专用车辆(以下简称购车人),经乙方推荐可向甲方申请车辆抵押贷款。
(二)本协议下车辆抵押贷款方式为:发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价款的8成,期限最长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或按月等额本息,其他相关事宜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为丙方办理的车辆抵押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为丙方办理的车辆抵押贷款提供回购担保责任。
(四)乙方协助甲方对丙方进行初审,甲方对符合车辆抵押贷款申请条件的丙方逐笔审查后,要求丙方提供抵押人身份证明、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车辆抵押贷款推荐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车辆抵押贷款通知书》。丙方应当根据《车辆抵押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诚实、互利的原则,就开办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经中国银行上级行批准有权经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乙方为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协议险种为乙方已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开办的险种。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借款人(投保人)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贷款年限不超过银行核定标准,每套商品房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第四条 保险期限、保险费及付费方式规定
(一)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1、保险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人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投保。
2、保险费:一律按照0.05%费率执行,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
(二)如借款人(投保人)主动提前还清贷款,则可凭由甲方提供的提前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及保险单正本,由乙方办理退回多收的保费和退保手续。
第五条 房屋保险理赔处理
(一)乙方为保险人,借款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甲方是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最终受益人。
(二)乙方承担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按照投保单条款执行。
(三)如借款人借款未到期,用于个人抵押贷款的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其理赔应首先保证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根据借款人和甲乙双方的约定由乙方直接汇至甲方,剩余部分退还给客户。
第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代理收取的保险费确定双方对帐和结算期限,凡月保费达到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每月结算一次,凡月保费低于一万元的每季末20日前结算一次。为了方便乙方保费的收取,乙方特在甲方银行开立专用活期帐户(卡号: ),主要用于个人住房保险保费结算。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三年。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均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后,本协议方可解除。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甲乙方凭此协议开展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在本保险业务操作中,对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投保单背面的保险条款如与本协议冲突之处,已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为促进双方项目共同发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商业承兑汇票(附银行保兑函)质押贷款融资合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盘锦 支行)开具保兑函,乙方协调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质押贷款。
二、金额:贰亿元人民币。时间:叁年。票面金额: 元人民币。银行保兑函核保一次完成。
三、贷出款后,双方各自使用50%,各方的费用各自承担,利息按用款额度支付。
四、操作程序:
1、甲乙双方签订工贸合同及本协议。
2、乙方协调商业承兑汇票(乙方贷款银行确认版本)。
3、甲方开户银行开具出商业承兑汇票保兑函(行长、主办人签字,盖行政章,保函条款乙方贷款银行确认)。
4、商业承兑汇票、工贸合同及银行保兑函,由甲方银行或乙方银行人员带到乙方贷款银行,办理手续,在七个银行工作日内贷出款。
5、贷出款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帐号支付甲方使用的50%(扣除贷款利息)。
6、双方所用款项到期各自平仓。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甲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兑函须真实有效,按要求可办理核保手续。
乙方责任:
乙方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事宜须真实有效,贷出款后按甲方提供的帐户,及时支付甲方使用的款项。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开户银行开不出商业承兑汇票的银行保兑函及不能按约定方式核保,甲方赔偿乙方所产生的费用损失。
2、乙方如贷不出款应赔偿甲方所产生的费用损失。贷出款后不能及时支付甲方所用的款项,乙方要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对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保兑函声明作废,其后果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如有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属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此业务中如出现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签约地仲裁部门调解。
八、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两份,见证方二份。
此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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