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卡合作协议

时间:2024-06-14 15:20:23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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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卡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彩蝶名廷餐饮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德远投资集团公司

储值卡合作协议模板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目的,就vip会员储值消费卡合作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60%现金,计¥    元(大写: 仟 佰 元整), 同时提供40%的红酒,计价值   元。

  2、vip储值卡卡号:      ,乙方登记使用人:     身份证号:            ;

  3、乙方应在该卡背面亲笔签名;

  4、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乙方完成现金及红酒的交付后即成为甲方的贵宾会员。 二、使用程序:

  1、乙方消费完毕,向甲方收银员出示该vip储值卡;

  2、乙方核对消费清单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核对消费金额及卡内余额后输入密码;

  3、甲方银台核对密码,做好乙方消费记录,至vip储值卡金额消费完毕为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给予乙方的《vip储值卡优惠方案》及承诺必须是诚信的,不得有虚假欺骗行为;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履行承诺的会员优惠政策,并让乙方享有消费优先权,确保乙方成为甲方会员的优越感及实惠性; 3、vip会员生日或其他特殊庆典可享受甲方特别祝贺;

  4、甲方的vip储值卡,采取亲笔签名和结帐出示的方式来确保乙方的消费权益; 5、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vip储值卡的门店为:a店:  地址:  b店:  地址:

  6、甲方对vip储值卡的使用享有解释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持vip储值卡消费享受折扣项目应同甲方提供的优惠方案一致; 2、乙方每次消费结算后,在卡上减去相应的消费金额;

  3、乙方有权在甲方所有门店持vip储值卡消费,并享受相应权利;

  4、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法国原产原瓶原装进口的“宝莱城堡”、“品菲”、“指环王”系列葡萄酒的品质和质量,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葡萄酒标准gb15037-2015》的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的企业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酒类批发及零售许可证,供方可提供的产品资质包括:产品成分分析表

  (法国)、原产地证明(法国)、卫生证书(法国)、灌装证明(法国)、质量证明(法国)、上海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等相关证明; 6、当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乙方应在不损坏甲方名誉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问题;

  五、甲方《vip储值卡优惠方案》及承诺:

  乙方持会员卡在甲方所管理的餐饮名店就餐时,享受vip待遇免包间费、免服务费的权利。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进口红酒系列产品规格及价格:

  七、vip储值卡的遗失、补领事项:

  1、如乙方vip储值卡遗失,应立即通知甲方,暂停该卡的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甲方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立即办理vip储值卡遗失补领手续;

  3、乙方补领vip储值卡时,应出示身份证及相关收据等,签字证明后,再领用新卡,原卡上的余额转至新卡;

  4、乙方领用新卡后,须重新在背面亲笔签名;

  5、因甲方原因造成vip储值卡无法使用,应免费为乙方更换该卡;因乙方遗失补领vip储值卡时须交纳制作费¥5元(大写:五元整)。 八、vip储值卡的续费充值 :

  1、每次充值金额不得少于¥5000元(伍仟元整),比例为60%现金+40%红酒; 2、空卡待充值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超期该卡即为废卡,不得再充值。 九、乙方在甲方经营场所内消费时,每次结算只凭vip储值卡结算。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有效。 十二、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储值卡合作协议模板 [篇2]

  导读:app系统合作协议,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开发移动app系统合作事项达成本协议,双方申明都已理解并认可本协议,忠实地履行本协议,一.合作事项,1.合作内容:移动app系统,包括移动app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建设和相关线路,2.乙方使用移动app系统系用于业务推广,确保客户顺利使用甲方便提供的移动app系统,使用条件为接听免费的安卓和苹果系统的主流智能手机终端,提供移动

  app系统合作协议

  甲方:南京鑫商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就开发移动app系统合作事项达成本协议。双方申明都已理解并认可本协议,同意接受各自相应的技能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协议。

  一.  合作事项

  1. 合作内容:移动app系统,包括移动app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建设和相关线路。

  2. 乙方使用移动app系统系用于业务推广,自行负责发展客户,确保客户顺利使用甲方便提供的移动app系统。

  3. 乙方订制产品适用的区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使用条件为接听免费的安卓和苹果系统的主流智能手机终端。

  4. 甲乙双方妥善协调处理有关服务品质之各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给客户使用。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按乙方的需求,提供移动app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建设和相关线路。

  2. 由于甲方的网络故障或突发事故引起的服务中断,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与乙方协调及时处理。

  3. 甲方的通信网络和设备需要进行重大维护、调整、扩容、升级,将发生短期内通信服务暂停或影响通信质量的情况,甲方应提前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告知乙方,并做相关备用方案,保证终端用户正常使用。

  4. 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产品说明、技术咨询、协助乙方给终端服务商工作人员培训。

  5. 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合同代表人及乙方客户保守所有涉及本合同项下知晓的商业秘密,所有用户信息的安全,没有经过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 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印制移动app系统充值卡,并按移动app系统充值卡面值向甲方

  计付移动app系统技术服务费。

  7. 乙方不得将移动app系统充值卡以现金或类似于现金的方式出售,否则,甲方有

  权停止移动app系统服务,乙方已付的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

  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无偿拥有甲方提供的移动app系统的使用权。

  2. 乙方负责系统内部及充值卡面图案设计,以乙方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企业产品

  为主,所有充值卡均以非卖品的形式作为企业内部或产品促销配套免费赠送,乙方充值卡不得流入网络或其他二级交易市场销售。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移动app系统从事与本协议内容无关的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危害或不允许的行为:

  1). 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 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攻击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行为;

  4). 做为充值直接或间接出售换取现金。

  四.  双方的社会责任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合作的内容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要求,否则一方有权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立即停止服务,并有权终止协议。但在停止服务或终止协议后,应将相关情况进行书面通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乙方用户有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所知晓的该用户的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  计费与结算

  1. 甲乙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内,乙方委托甲方印制非卖品充值卡共计     面值。甲方按面值的   收取技术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

  2. 乙方委托印制非卖品充值卡,计费标准为0.29元/分钟,充值卡使用期限为1年,自用户充值当日起计算。

  3.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乙方付清余款人民币    。

  4. 双方结算费用不包含任何税费,一律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算和支付。

  六.  协议生效和期限

  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 本协议规定有效期为   月,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违约责任

  1. 在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逾期履行义务,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已约定的事项外或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有以下任何一条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

  1).以对方的信用作担保,代表对方作出超出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承诺;

  2).以对方名义私下与客户签定本协议范围以外的合同;

  3).未经对方同意将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以对方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3.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或预期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  不可抗力

  1. 在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3. 如甲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甲方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则甲方应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本合同终止执行,双方无须就此事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合同终止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充值卡面值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继续使用完毕,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该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九.  保密

  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依法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三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其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决窍和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

  3. 任何一方向执行职责的雇员或经销商披露或提供上述保密信息,需与其雇员或经销商签订与本合同相同程度的书面保密协议。

  十.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分歧或矛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或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如果在出现上述的争议、分歧或矛盾,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因仲裁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颁布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但如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别事项没有适用的已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时,应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及一般国际商事惯例。

  十一.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成,并应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生效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任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协商无效,双方同意按本协议争议解决的条款处理。

  3. 协议双方变更、终止协议前要妥善安排客户,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

  十二.  其他

  1. 放弃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应不构成放弃其权利,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其进一步的行使。

  2. 转让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 完整协议

  本协议及其附于本协议之后的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的实质问题的完整协议,并替代此前它们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5.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及书面通信,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指定接收人员或电子邮箱的为准,如未发送至指定人员或未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该通知行为无效。所有通知和通信应被发送到下述地址。任何一方更改地址或通知方式应以书面对方式通知对方。

  6. 如甲方提供的产品因质量无法使用,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制作并向乙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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