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合作协议
甲方: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乙方:
为了构建服务战略联盟,为双方共同客户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以相互监督、互利互惠为基础、诚实守信为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作共识,并共同遵守以下所列条款。
第一条 客户认定
一、双方共同客户:指在乙方购买汽车,并在甲方办理了汽车保险的客户。
二、甲方客户:指在非乙方处购买但拥有与乙方销售车型相同的汽车,并在甲方办理了汽车保险的客户。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与乙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向双方共同客户宣传乙方,并在不违背客户意愿的前提下,将客户优先推荐至乙方办理汽车修理事宜。
二、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入,甲方逐步将甲方客户推荐到乙方处进行汽车修理。
三、甲方认为与乙方不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共同利益。甲方承诺在没有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任何方式与客户接
触。
四、甲方承诺为双方共同客户提供24小时×365天,95510电话接报案、定损、查勘服务。
五、甲方承诺实行服务监督制度,查勘、定损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六、甲方应不定期组织乙方有关人员(包括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乙方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甲方在发现并证实乙方有以下情形后,有权进行警告性提示,提示后如无改进措施和效果,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1、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未按约定执行,侵害了甲方利益;
2、乙方未达成甲方合作标准;
3、乙方故意引导甲方人员在工作中进行违规活动;
4、乙方强行指令或者指使、诱使甲方相关人员共同强行指令双方共同客户在乙方修理车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对甲方客户应与对双方客户一样,提供相同标准的优质服务,采用同样的费用标准。
二、乙方应诚信合作,提高维修工艺,降低维修成本。
三、乙方应真实向甲方告知配件进货渠道及价格,并保证提供给甲方备案的配件价格和工时费用真实、有效,标准如下:
1、配件价格标准为:以精友价格为准;
2、工时费标准为:以系统价格为准
四、维修价格一经核定,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定损单上的配件更换项目和维修项目组织维修,如客户提出超出定损单范围以外的维修要求,要告知客户自付,不能把这部分费用后期转嫁给甲方。
五、乙方应制定标准化的维修接待流程,接车后15分钟内完成派工,经过维修技工对车辆诊断后,就修复工期要与客户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照约定的工期按时保质修复,超过维修工期要及时向客户以及甲方说明原因。
六、乙方对维修价格有异议的,应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乙方不得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或竣工后再向甲方提出维修价格问题。
七、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如有整车失窃、零配件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八、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双方共同客户的信息和甲方客户信息,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作,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九、乙方有权对甲方售后服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甲方售后服务人员违规行为有权向甲方举报。
十、乙方根据需求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有关人员进行保险相关培训。
第四条 增值服务
甲方和乙方结合双方资源共同为双方客户提供“五免”等增值服务。特别是免费救助、免费洗车、免费接送事故车、免费检测、免费轮胎动平衡等优免服务。其它增值服务内容包括:
1、 ;
2、;
3、;
4、;
5、;
6、。
(备注:以上填写具体增值服务项目,如免费搭电、免费保养等,每一行填写一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伪造事实有骗赔现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意向书,追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管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推荐的车辆转让承包给第三方以从中获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三、乙方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或维修工艺较差导致维修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改正,甲方并可终止合作。
四、乙方修理的车辆在保证期内,由于其承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合作期间,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的投诉,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纠纷和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六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如未续签,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意向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在平等条件下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终止合作意向书。涉及利益损失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二、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商合作协议 [篇2]
甲方(以下简称):
乙方(以下简称):
为了共同开拓汽车市场,做好销售合作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本协议签订十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确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作为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二、 协议签订三日内,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 万元整保证金,免息存于甲方帐上。并视乙方为甲方经营的北京品牌汽车在 的二级销售商。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北京汽车,乙方如需向除该地区市以外的各县市销售北京汽车应即时报备。本协议终止或协议期满,甲方应把保证金归返乙方(不计息),甲方收回在乙方处未销售的所有车辆。
三、 乙方只能从甲方提车,并按甲方规定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和统一价格销售商品车,不得违反区域规定和价格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另选合作伙伴并按葫芦岛市路赛得和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四、 乙方依法独立经营,经营结果自负。甲方给予乙方车价以销售政策通知为准。如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汽车,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出具发票、合格证和相关手续。
五、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车绝对不允许让客户试乘试驾。商品车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对商品车负有保管责任。
六、 甲方收到乙方的保证金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少于贰辆的样车。商品车由乙方自提,提车地点:葫芦岛市高新园区高新九路长安铃木4s店,乙方提车时应携带介绍信。
七、 本协议经甲、乙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后,甲方视乙方销售及合作情况,另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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