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队与修理厂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货物装箱及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 双方责任和义务
1.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1.1 出口集装箱货物运输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车队联系单”要求,提前安排领取“设备交接单”,运输车辆按时提箱,按时到达指定门点。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准确性核对,如有疑问或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根据乙方的指示负责按时装箱,装箱完毕后马上传送相关装箱单及完整的箱号、封号,以便于乙方确认进港数据。
甲方按乙方要求编制进港电子装箱单,并在指定时间内/前将集装箱送入港区。甲方应保持原始封志完好直至进港。
不能按期到达门点装箱,及未按乙方指示错误制作相关单证,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提箱时,甲方应检查集装箱的质量,确保集装箱适货。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 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输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车队联系单”或工作联系单和其他文件的要求,提供准时上门提货服务,按时送达指定地址。
1.1.3 进口货物运输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车队联系单”、工作联系单和提货单等其他文件的要求,准时提取有关货物,按时送达指定地址,并保存客户货收记录。甲方在任何时候不能改变任何外包装形式或数量,并和提货单内容一致。
甲方应保持同运输车辆的联系,并如实提供乙方运输途中的实际情况,以便于乙方做出相应安排;甲方应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运输车辆的联系方式。
在货物运输期间,甲方应按符合货物特性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在此期间如造成货物受潮,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易腐物品或其它具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货物,甲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操作、储存,造成货物毁损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应在安排货物运输或门点装箱前,同甲方确认有关费用,并向甲方书面传送“车队联系单”,
车队与修理厂合作协议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出租方将车号为 的' 型车辆带司机出租给承租方,车辆来源 合法。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
租车期限为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租金为人民币 元,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如采用分期支付 共分 期,每期 元,付款日为每月的 日。
三、 司机工作时间、燃油费、停车和路桥费的约定
1、 司机每月工作天数为22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含1小时用餐时间。 超时工作为每小时 元,在休息日加班为每小时 元,在节假日加班为每小时 元。
2、燃油费 □ 租赁费中已包含每个工作日 公里的燃油费,超公里数承租方支付每公里 元。
□ 工作日的燃油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不限公里数。
□
3、停车费由 方承担。
4、路桥费由 方承担。
四、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第三者责任险(20 万元以上)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3、有权拒绝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
4、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引发的 除外。
5、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引发的除外。
6、承担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
7、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8、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 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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