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工商所的感谢信

时间:2024-07-22 12:32:15 感谢信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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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工商所的感谢信

xx-x工商所:

写给工商所的感谢信

您们好:

我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由于我老公9月16日在意尔康专卖店给我买了一款女包,单价238元,我使用两天后发现包的漆皮掉了,9月22日来到意尔康专卖店要求退货遭拒,而且店员态度恶劣,与店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为了维护我应有的权利,我向负责该区域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其实说心里话,一开始我并没有抱太大的希望,我深知维权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而且都是毫无结果。但当我走进西兰路工商所消协办公室时,就立刻感受到工作人员张伯钊等同志的热情接待,并耐心询问。虽然我这次投诉的金额不大,但是丝毫没有遭到轻视,尤其是张伯钊同志不厌其烦反复与意尔康的负责人沟通,期间还遭到店长的辱骂,他都忍气吞声,我感觉很过意不去,在他不懈地努力下,对方强硬的态度有所改变,在这期间,张伯钊同志往店里跑的不下五次,耐心劝说。最终在我投诉的第二天下午通知我前去领退款。他这种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使我非常感动!

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一方面消费者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实实在在再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正因为你们的存在,让老百姓在消费的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人愿意帮我们,让我感受到消协就是消费者的家。

最后,由衷的感谢工商所的同志们,希望领导对他们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予以表彰和鼓励,谢谢!

写给工商所的感谢信 [篇2]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月1日到6月31日,是企业集中年检的时间。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区煤矿企业年检需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检。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规范等原因,往往有的煤矿企业通过一次年检得往返呼和浩特和准格尔旗三四次,每次仅旅差费就得1000元以上,而且耗时耗力,极为不便。

本着方便煤矿企业年检的原则,我旗政府分管领导与旗工商局负责人协商:能否请示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到我旗对辖区煤矿企业年检进行现场办公。我旗工商局将此意见向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汇报后,企业处林树钧处长及时进行了内部调整,并安排企业处副调研员智新林、主任科员丁勇利用4月16日到20日这五天时间到我旗工商局现场办公。来到准旗后,这两位同志立即开展了煤矿企业年检工作,他们娴熟的业务、温馨的服务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让我们十分感动并且非常满意。截至目前,已有44家煤矿企业通过了年检。同时,贵局指导了22家煤矿企业继续补办和提交手续。此举,得到了我旗煤矿企业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赞誉。

为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代表全旗煤矿企业向贵局这种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基层,方便企业和特事特办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们将号召全旗各苏木乡镇和旗直各委办局学习贵局这种为辖区经济发展着想,全力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

此致

敬礼

写给工商所的感谢信 [篇3]

尊敬的工商局有关领导:

您好

今年6月我家收到一封信封上印有《复旦大学》字样的招生广告信,上面写的都是市重点中学的老师(复旦附中  交大附中等),与6月22号就去报名啦,结果发现有很多问题。

所谓“复皓辅助教学中心(原复旦辅助教学中心)”经营行为中存在多处严重违法行为,现归纳其违法行为如下:

一、“复皓辅助教学中心”从未经过工商登记,违法经营,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在报名点,我发现“复皓辅助教学中心”(办公地址:国定路335号2号楼1202室和国定路335号2号楼1111室)开据给学生家长的“收据”上加盖的却是“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而“复皓辅助教学中心”根本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七十二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在未经任何工商登记、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经营,严重违反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我及几个学生家长的初步核实发现:在2012年整个暑假期间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少招收了800多名学生,以每个学生平均2500元学费计算,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在一个暑假期间的营业额就有200多万元,盈利近百万。

二、“上海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办学许可证,私自办学。

在报名点,我看到学生家长都在报名。当我们要求查看培训班的办学许可证时。培训班的工作人员却说他们从没有申请过办学许可证,因此也没有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相关教育管理机构申请办学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但是,上海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310110000573045,注册地址:杨浦区国顺路228号文华楼1212d室)作为该培训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并没有获得办学许可,私自收费办学严重违背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教育管理法等法规。其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三、“上海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

经过我及几个学生家长的初步核实发现:在2012年整个暑假期间复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少招收了800名学生,以每个学生平均2500元学费计算,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在寒假期间的营业额就要200万余元。在报名点,我发现绝大多数的家长收到都是该有“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而非国家统一、正规的发票。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一个暑假期间偷税漏税的金额就如此之多,可以想象,其在整个违法经营期间的偷漏税的金额巨大。

以上对于上海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其他家长已经多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过,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该培训班仍在位于凤城路101号的学习广场1楼  3楼、4楼、5楼上课。

四   冒用《复旦辅助教学中心》的名字,涉嫌欺诈

五  虚假广告(工商局以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为了不再孩子的学习被耽误,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我们学生家长再次向有关领导反映此问题。请有关部门尽快调查,依法处罚复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仅代表受骗学生家长向领导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刘华锋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20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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