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畜禽经纪人承诺书

时间:2021-06-19 16:06:21 承诺书 我要投稿

畜禽经纪人承诺书

为保证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供应,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稳定,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企业及经济人负责的态度,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畜禽经纪人承诺书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

三、保证不介绍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发现有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立即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四、保证不经营含有“瘦肉精”及其它违禁化学物质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保证诚信经营,绝不弄虚作假。

如果经济人介绍经营的生猪及其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被通报、扣压或销毁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畜禽屠宰场(户)承诺书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纪、守法经营,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业。

二、屠宰生猪时按时报检,并按照国家规定的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三、严禁屠宰病害猪、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严禁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如发现所屠宰经营的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蒙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染疫的;(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四)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五)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五、我如未兑现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处理处罚。

承诺人(签名):

2015年 月 日

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场向全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添加国家禁止的“瘦肉精”、三聚氰胺、人用药和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等。

二、严格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并向购买企业索证索票;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畜禽从停止给药到出售的间隔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调入和销售记录、饲料和兽药使用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四、坚持病死畜禽不出场,必须报告村委会和畜牧信息员,通过畜牧部门现场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粪污不得直接排放到场外,必须通过堆肥场、化粪池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场户圈舍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如饲料库、干草库等要严禁烟火,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养殖场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要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要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备案。

七、自觉接受县畜牧兽医中心“瘦肉精”等的随机抽检和监督检查。

八、接受和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 地址:

承诺日期:

本承诺长期有效。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网上发布日期:2015-2-10)  

畜禽屠宰场(户)承诺书

承 诺 书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履行法宝义务,诚信经纪、守法经营,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业。

二、屠宰生猪时按时报检。

三、如发现所屠宰经营的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经纪活动,并向当地邹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染疫的;(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四)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五)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我如未兑现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处理处罚。

承诺人(签名):

2015年 1月 11日

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1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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